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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的時候,如果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發布補充細節的法規命令,這部法律、命令之間就有母法、子法的關係,因為子法是從母法授權而訂定,所以不可以牴觸母法規定,如果牴觸就會無效。舉例來說:教師法第20條第4項:「前三項之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處理、利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意思就是說,細節規定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行政機關)補充訂定。教育部因此訂定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並在辦法第1條就清楚提到「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以下簡稱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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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立法者立法時,在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時,為了因應社會變遷與複雜事實,使用具有多重含義,且某程度意義不明確的用語或法律概念,因此需要進一步解釋的法律概念,例如,法律條文中常見的「公益」、「必要」、「重大」或「危險」等用語。不確定法律概念學理上可分為「經驗性(或描述性)不確定法律概念」與「規範性(或價值性)法律概念」。經驗性不確定法律概念是指透過一般人生活經驗與專家的專業知識可以認定意義的法律概念,例如商標法第22條中所稱的「近似」;規範性法律概念則是必須將法規以外的價值判斷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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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瑕疵擔保分為權利無缺與權利存在擔保。一、權利無缺擔保指出賣人應擔保買受人不受第三人限制或追奪標的物,包括避免物或權利「受到第三人限制」、「完全屬第三人所有」及「跟第三人共有」的情形。例如第三人對標的物抵押權在買賣契約成立前就存在,但契約也有約定出賣人要塗銷抵押權登記,出賣人卻一直沒有依約履行,導致第三人向買受人主張抵押權時,出賣人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二、權利存在擔保指權利的出賣人必須擔保權利確實存在。例如A將他對B的債權出賣給C,但其實債權早就因B已清償而消滅,此時A就須負權利瑕疵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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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險關係中,意外的發生會使得受益人可以獲得保險公司理賠。有些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了得到保險公司理賠,會故意促成事故的發生,對保險利益有潛在的危險,而這種危險就稱作「道德危險」。在保險法中,有些規定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而設,像是第三人幫被保險人訂立死亡保險契約時,需要被保險人同意才能訂立。註腳保險法第105條第1項:「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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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資遣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勞動契約依照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常見的情況如雇主歇業、勞工不適任被解僱,或雇主違法損害勞工權益經勞工終止契約等。資遣費依適用勞工退休制度而有舊制、新制2種不同的發給標準:舊制(2005/7/1前到職,可以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適用勞退舊制的資遣費是工作1年發給1個基數(即1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新制(2005/7/1後到職)適用勞退新制者則以工作一年發給0.5個基數,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算到「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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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偵字案或他字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檢察實務中,會將案件分成不同的類型,例如最常被提及的偵字案或他字案,另外還有相字案等等,本辭典針對「偵字案」、「他字案」的內容加以介紹。偵字案分為偵字案,是在被告的身分及犯罪的態樣較明確,但尚須進一步調查。而分為偵字案後,可能透過起訴的方式來終結偵查。也可能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另外做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其中若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沒被撤銷,除非有新事實或新證據,否則檢察官就不能再對此案重行起訴。他字案案件分成他字案,是指對於「是否有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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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勞工所發動的勞動契約終止權,可分為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工「被迫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4條)以及可歸責於勞工的「自請離職」(勞動基準法第15條)。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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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被迫離職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勞工因為雇主的違法行為,例如遭雇主施暴、違反法令、未依契約給付工資等等理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因為勞工在這種情況下的離職可歸責於雇主,因此勞工不需要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並且能向雇主請求資遣費。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4條:「I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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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終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當事人終止契約,讓繼續性的契約關係向「將來」消滅。契約關係到此為止,從此「之後」不再繼續,但是「過去」已經完成的部分不會受到影響,因此終止通常發生在繼續性契約關係。終止分為兩種:契約約定的終止:契約當事人自行約定符合哪些條件就可以終止契約,同時約定終止時雙方的權利義務。例如:租賃契約約定如果承租人生意做不起來,可以隨時終止契約,但必須提早1個月告知出租人,並且支付相當於1個月租金的違約金。法律規定的終止:法律規定的情況發生時才可以終止契約關係,如果沒有這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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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特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赦免特定被判有罪並宣告刑罰的人,免執行刑罰(但仍然有罪);例外情況則是赦免特定人的罪名跟刑罰,也就是這個被特赦的人沒有罪、也不用服刑。臺灣近年較著名的特赦案,例如:2021年特赦王光祿、2007年特赦「白米炸彈客」楊儒門。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大赦、減刑、復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842號刑事裁定:「特赦,顧名思義,乃特別赦免,係針對『個案』,從政治上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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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離婚、配偶一方死亡、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婚姻財產制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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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大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假設總統針對A罪進行大赦,那麼犯A罪而被判有罪、宣告刑罰的人,罪名與刑罰都會消滅;如果是犯A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的人,則追訴權時效消滅,不可以再對這些人追訴、處罰。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特赦、減刑、復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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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權處分,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取得動產物權,須經讓與合意和交付,在不動產則須經登記,好產生讓一個讓大家都認知到所有權歸於何人的「公示外觀」。無處分權限之人擅自做上述的處分行為,必須待有處分權的人承認,處分行為才會生效。而善意取得是指無處分權限之人,任意將動產或不動產處分給「不知情」的人,此時不知情而受讓該物的人,可以依照民法上就動產、不動產分別的規定,取得所有權。這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而使動態財產權勝過原所有人的權利。二、舉例以動產善意取得為例:甲出借自己的相機給乙使用,乙卻未經甲同意出賣並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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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契約自始歸於消滅的權利,雙方都回復到沒有締約的狀態。解除權依權利來源,分為契約約定的解除權,及法律(民法等)規定的解除權。以買賣房屋契約為例,契約解除後,買方要返還房屋給賣方,賣方要返還價金給買方,即回復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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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無權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於標的物沒有權利的人,卻用自己的名義處分標的物,這個處分行為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要等到真正有權利的人承認才會生效。例如A明明不是汽車的所有權人,車是A的好友B借他的,A卻用自己的名義跟C簽約賣車,並把車交付給C,A把車讓與給C的行為就是無權處分,要有所有權的B承認才會發生效力。註腳民法第118條:「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II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為處分後,取得其權利者,其處分自始有效。但原權利人或第三人已取得之利益,不因此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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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給付不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債權人與債務人雙方間所約定的契約標的,已經不存在了,致債務人無法依約履行契約。給付不能的情形,分為客觀給付不能及主觀給付不能:客觀給付不能指任何人居於債務人的角度,都無法將契約標的物交付予債權人,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要把天上的月亮出賣予買方,但不論是賣方或任何人根本都不可能把天上的月亮摘下來,交付並移轉所有權予買方,此種情形即屬客觀的給付不能。主觀給付不能指債務人自己無法依約將標的物交付給買方,但其他人有給付的可能。例如買賣雙方約定,賣方需在2019年4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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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居間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俗稱仲介,例如房屋買賣、租賃的仲介,或是婚姻締結的媒合等等。民法規定的居間分成以下兩種:報告締約機會的報告居間仲介(民法上稱「居間人」)受委託尋找可能簽約的相對人,單純向委託一方報告訂約的機會,不必斡旋到契約成立的階段。例如在我國國民和外國人之間居間報告結婚機會的婚姻媒合。訂約媒介的居間仲介除了要報告訂約的機會,還必須在契約雙方之間媒介斡旋,直到雙方簽約。例如房仲公司受屋主委託出租房屋,在租賃契約成立時向屋主收取服務報酬。註腳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第5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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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著作人格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目的在保護著作人的人格利益,例如名譽、聲望,只有著作人本人可以享有,不能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21條),也沒辦法授權,最多約定不行使權利。著作人格權包含三種權利,內容為公開發表權(著作權法第15條)、姓名表示權(著作權法第16條)以及禁止不當修改權(同一性保持權)(著作權法第17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21條:「著作人格權專屬於著作人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權法第15條:「I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但公務員,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規定為著作人,而著作財產權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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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地役關係是指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其土地,負有在一定範圍內容忍公眾使用的義務。要容忍的一定範圍是什麼,必須觀察公用地役關係的成因,例如既成道路,就是因為私有土地事實上長時間經過不特定公眾通行,有通行必要且自始沒有被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阻止,所形成的法律關係。所以此時私有地所有權人必須忍受的一定範圍,就是指讓「公眾通行使用」的義務。註腳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理由書:「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首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其次,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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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以排除執行名義之執行力為目的而提出訴訟,藉以使債權人無從依該執行名義聲請為強制執行。其訴訟無非以債務人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依執行名義類型,法律規定的異議事由及限制不同: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與確定判決無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註腳所謂債權不存在,係指前開消滅債權請求事由之發生以及自始之債權不存在,例如契約之不成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上字第658號民事判決參照)而所謂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係指足以使執行名義之請求權及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