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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除了被告,審判長可以訊問的對象也包括證人、鑑定人。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詢問」。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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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排除法則源自於美國,是指當偵查機關違法取得證據時,該證據將被排除在法庭之外,失去證據能力。而會依據程序違法的程度,可能一概排除,或是由法官於具體個案,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來決定要不要排除。在我國2003年刑事訴訟法修正時引進。而這個法則,只適用於實施刑事訴訟程序的公務員,而不包括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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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保留,是從德文法律名詞Richtervorbehalt翻譯而成。按照此項原則,凡屬限制人民基本權利的強制處分,必須事先得到法官許可,方能實施,也就是說應當保留給法官行使審查、核定的權力。我國刑事訴訟法上的羈押、暫行安置、鑑定留置三種強制處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都絕對保留給法官事先裁核,不容許任何例外。另有限制出境出海、搜索,以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所規定的通訊監察(監聽)三種強制處分,也同樣必須先經法官裁核,如有急迫例外情形,仍應事後陳報法官查核,檢察官偵查中延長被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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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絕對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該決定必須經過法官同意、核准。依事前是否必定經法官同意為標準,可以分為絕對法官保留,以及相對法官保留。絕對法官保留,指絕對須經法官同意始得為之,無彈性空間,例如「羈押」。而相對法官保留,指該處分原則應先經法官同意才可為之,但在必要之緊急狀況下,可先行為之,事後再報請法官同意,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22條以下的「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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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相對法官保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種強制處分以事先取得法官許可方能實施為基本原則,但在符合法律所設特定條件的情形下,例外允許檢警人員也可以逕行實施。例如: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的限制出境出海、第130條的附帶搜索、第131條的緊急搜索。這些都是採取法官相對保留原則的強制處分。##本辭典「絕對法官保留」詞條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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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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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被告的身體或身心狀況有鑑定的必要,可以預定7天以下期間(可裁定延長,最多不超過2月),把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實施鑑定。這叫作鑑定留置。由於留置期間拘束了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須經法官簽發鑑定留置票憑以執行。留置日數視同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1至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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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動機,是指行為人從事犯罪的心理原因。動機不能決定行為人有罪,至多只是法官依照刑法第57條的量刑依據。善意的動機也不能幫助行為人洗脫罪名,例如,因不滿社會資源分配不公而劫富濟貧,仍不能免除竊盜罪或強盜罪的成立;同理,動機不善但行為合法,也不構成犯罪。例如,A教授發現同行B的論文抄襲,即使A是因嫉妒B在學界的名聲,而舉發對方的學術論文抄襲,也不會有刑事責任。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第1款:「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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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明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證據有證據能力後,法官就得判斷,這證據能證明事實到何等程度。至於能證明到多少程度,就委由法官決定,也就是一般所稱的自由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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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宣告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就犯罪行為人所犯的行為、罪名,在法定刑或處斷刑的範圍內,判決宣告要判決具體的刑罰,例如有期徒刑2年或拘役40天,這時判決已經宣告了明確的時間,而不再是一個範圍,這個明確的「要關多久」就是所謂的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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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定期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無刑期之規定,與此相對的概念是定期刑。而不定期刑可分為絕對不定期刑與相對不定期刑;就前者而言是完全無刑期規定,後者則是雖無刑期規定,但有刑期上下限制之規定。舉例來說,假設法條規定:「偷東西者,判處一年有期徒刑。」,因為刑期已經確定,法官無裁量空間,故屬定期刑;如法條規定:「偷東西者,關起來。」,因為無刑期的規定,所以是絕對不定期刑;但如法條規定:「偷東西者,判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未明確規定刑期長短,但仍有上下限制,故為相對不定期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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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追訴權時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是指對於犯罪進行追訴的時間限制,一旦經過了時間限制,國家依法就不能再追訴犯罪。檢察官只能依法作出不起訴處分,法官則必須作出免訴判決。追訴權時效的期間30年最重本刑是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如製造第一級毒品。如果犯這類重罪時發生死亡結果,就沒有30年的限制,終身可追訴犯罪人,如殺人既遂。20年最重本刑是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犯罪,如強盜罪。10年最重本刑是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的犯罪,如傷害罪。5年最重本刑是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犯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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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履行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履行利益是指契約有效成立,因為契約履行所獲得的利益。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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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習慣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條中的習慣在法律上就是指習慣法。習慣法由兩個部分組成:一、多年慣行的事實。二、普通一般人對於這個事實的確信和遵守。習慣法的用途就是在法律未規定的狀況下提供當事人和法官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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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違反刑法的處罰效果,由立法者預先劃定範圍。而於具體個案中,再由法官在法定刑範圍內為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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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是司法體系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人員。雖然是公務員,但其與國家之間,是法官特別任用關係,與一般公務員未盡相同。依照憲法第80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並且受第81條終身職及其他身分保障。法官法是法官人事事項的特別法,對於法官任用、停職、免職、評鑑、職務監督、給與、保障、司法倫理等相關規定,應予優先適用。(例如一般公務員須服從長官命令、須屆齡退休等規定,不適用於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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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表示訴追的意思。例如刑事訴訟法第240條:「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此為私的告發,例如民眾獲知鄰居持有槍械,而向警察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此為公的告發,例如法官在審理刑事案件過程當中,發現證人有偽證嫌疑,移請檢察官偵查。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40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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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囑託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刑事訴訟程序當中,審判長(合議庭中負責指揮訴訟的法官)、檢察官如果有需要,可以請證人所在地方的法官、檢察官協助訊問證人,取得證人的證詞。例如需要盡快決定是否羈押被告,但證人在其他縣市、交通不便的時候,可以囑託訊問,趕快蒐集證人的證詞。延伸閱讀: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一)》。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二)》。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1項:「審判長或檢察官得囑託證人所在地之法官或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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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之後,蒐集證據告一個段落時,法官會選定一天作為審判期日,當天會傳喚被告,通知檢察官、辯護人等到場,進行證據調查、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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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固有利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固有利益是指債權人非源自債務人履行給付義務所取得的利益,而是其原有、固有法益的總和,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隱私權等人格法益、身分法益以及經濟上的利益等受法律所保護的一切法益。 註腳吳志正(2013),〈病患履行利益與固有利益之損害賠償〉,民法研究基金會編,《民事法之思想啟蒙與立論薪傳:孫森焱前大法官八秩華誕祝壽論文集》,頁354-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