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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簽制度,是指公開發行公司(例如上櫃、上市公司)的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由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二位會計師的查核簽證。註腳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1款:「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另予規定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由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證券交易法第37條:「I會計師辦理第三十六條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應經主管機關之核准;其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II會計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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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職權或負責事務範圍內,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方法協助特定人,讓特定人知道可以怎麼做,或是不可以做哪些行為,行政指導只有建議、勸告的效果,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例如:1. 雇主招募員工公開揭示或告知職缺薪資範圍指導原則第5點:「雇主以區間方式呈現薪資範圍者,以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為宜。」也就是說,勞動部鼓勵企業在徵才廣告中的薪資範圍不要超過新臺幣5,000元,但如果某一家企業廣告中薪資範圍是3萬~5.5萬,也不會違法。2.內政部消防署的消防機關辦理各項救災訓練安全管理指導原則。其中第2點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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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刑法的法規當中,出現了刑法的禁止、處罰規定,這些規定就稱為附屬刑法。舉例來說,智慧財產法規當中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就有刑事處罰規定;而屬於民商法領域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也有刑事處罰規定。這些並不是刑事法規,但關於其中具體涉及刑事禁止、處罰的條文,也可能回過頭去適用普通刑法的規定。例如A、B、C等3人共同擅自重製知名電影,架設平台營利,會成立擅自重製罪的共同正犯。延伸閱讀:王琮儀(2020),《假貨out!販賣仿冒商品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上)刑事責任篇》。註腳說明參考林東茂(2021),《刑法總則》,3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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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實施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就是現行犯。例如A偷B的腳踏車,在剪斷車鎖時當場被B發現;或者是騎出B宅的瞬間被返家的B撞見。這時不管是不是警察都可以逮捕,但一般人逮捕現行犯之後,必須將他送到警察機關或檢察署。註腳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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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規定,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例如臺北市)或其他行政主體(例如農田水利會、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此等組織能行使公權力並代表行政主體進行各類行為,例如臺北市政府就是代表臺北市(行政主體)行使公權力的行政機關。至於行政機關內部再細分的職務單位或非行使公權力的組織,例如內政部社會司或公營事業,則不屬於行政機關。註腳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2項:「本法所稱行政機關,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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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詢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訊問」。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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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份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公司資本都應該分成股份,各股東依據其出資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利益的價值認購相對應的股份,以獲得企業組織營運的權利或分潤。與股份類似的概念為出資額,適用在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合夥、有限合夥。舉例來說:A公司現在每股為600元,甲提供了B技術,經董事會決議認為B技術價值300萬元,甲擁有的股份便是5000股(300萬/600)。註腳公司法第156條第1項:「股份有限公司之資本,應分為股份,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公司法第156條第5項:「股東之出資,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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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委任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註腳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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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別股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公司有時會發行比普通股擁有更多權利或限制條件的股份,而這種股份就稱為特別股,但發行的特別股須在公司章程上記載才會生效。公司為了吸引別人出資,發行的特別股通常特別條件會比普通股優渥,像是複數表決權特別股、有否決權特別股、優先於普通股分配盈餘等。但有時公司基於經營考量,會發行有特別條件限制的特別股,像是無表權特別股等。註腳公司法第130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一、分公司之設立。二、解散之事由。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四、發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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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訊問是指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中的法官、偵查中的檢察官向被告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訊問對象是有足夠證據而從犯罪嫌疑人改列為被告的人。除了被告,審判長可以訊問的對象也包括證人、鑑定人。另一個常混淆的用語是「詢問」。詢問是指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向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發問,希望能調查釐清事實。從發問者、被問者兩種角色來看,詢問的範圍都比訊問還大。延伸閱讀:楊舒婷(2019),《什麼是偵訊?跟刑事訴訟法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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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經濟犯罪,根據「法務部調查局重大經濟犯罪案件認定要點」的內容,可大致分為三類:達到一定的被害人人數或被害金額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刑法詐欺、侵占、背信、重利罪,以及破產法第154、155條的犯罪。犯罪被害人的人數或被害金額達到法定數額的話,屬於重大經濟犯罪。被害金額達200萬以上此類重大經濟犯罪,包含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稅捐稽徵法第41-43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管理外匯條例第22條,屬於重大經濟犯罪。其餘足以危害經濟發展,破壞金融安定的犯罪此類重大經濟犯罪,涵蓋相當多特別法的規定,按照犯罪時的社會狀況,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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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至少需包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公司每年會計年度結束後,會將財務報表提交給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同時,達到法定資本額或規模的公司,財務報表需要經過會計師查核簽證。註腳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採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第4條第2項:「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若干財務報表內容會依據需求而有不同,例如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5條第1款:「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一、財務報表:(一)資產負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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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合夥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合夥是一種共同經營的契約,意思是有兩人以上一起出資共同經營事業,可以以營利為目的(例如開餐廳、書店),也可能是非營利的合夥(例如經營會計師事務所)。跟公司不同的是,以營利為目的的合夥,應該適用商業登記法進行登記。而合夥的主要經營、決議等事務是依據契約或民法規定,而非公司章程。延伸閱讀:林詩梅(2019),《企業組織型態簡介(一)我一個人創業,應該設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哪種組織比較合適?》。註腳民法第667條:「I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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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分立是指將國家的公權力分散,避免一權獨大而有濫用權力的情形。世界上比較常見的是如美國的「三權分立」,分別是: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但我國比較特別,採的是「五權分立」,除了前述三權外,還另有:監察權、考試權。註腳可以參考中華民國憲法的章節:第五章行政(第53條至第61條)、第六章立法(第62條至第76條)、第七章司法(第77條至第82條)、第八章考試(第83條至第89條)、第九章監察(第90條至第10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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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外法權一詞,原文為extraterritoriality。一國國民在他國領域內,排除當地國法律的適用,通稱治外法權。國際法上具有代表性的情形例如:1.一國駐在他國的外交人員及其館舍;2.一國駐防他國的軍事人員及其基地;3.一國暫時停留他國的軍艦軍機及其人員;4.聯合國派駐他國的人員及其館舍;5.一國到訪他國的元首或代表。關於領事裁判權(consular jurisdiction),需作附帶說明:此種特權是否屬於治外法權,在學術上有不同意見。中華民國承受清朝末年與外國簽訂不平等條約的屈辱,致使外國對其在華僑民享有領事裁判權。當年國民政府軍事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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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股東會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的股東所組成的公司內部機關,股東透過股東會可以檢討公司過去的營運及經營成果,並決議公司未來的重大事項,還可以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註腳公司法第192條第1項:「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法第216條第1項:「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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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凌是指一個人或一群人(被霸凌者)長期、重複遭受到某個人或某群體(霸凌者)負面對待行為,這種負面行為可能透過說話(例如:威脅、嘲笑、謾罵、取綽號)、肢體動作、聯合排擠等,造成被霸凌者產生心理或身體上不舒服的感受。校園中發生的霸凌主要由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規定,另外也會在教育相關法令中看到。職場中發生的霸凌常見用語是「職場不法侵害」,雇主有防止職場霸凌的義務,相關規定可以看民法第483條之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2項。延伸閱讀:1.陳清怡(2021),《什麼是叫做霸凌,當霸凌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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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補充送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送達到應受送達人的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但沒有遇到本人時,可以將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但如果同居人或受僱人是他造當事人,就不能用把文書交給同居人或受僱人的方式送達,例如離婚訴訟的開庭通知書不能補充送達給同居的配偶。註腳民事訴訟法第137條:「I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II如同居人或受僱人為他造當事人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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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是指對於刑期6個月以上的受刑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監督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核定,可以做和緩處遇:患有疾病,經醫師證明需長期療養。有客觀事實足以認定受刑人欠缺辨識能力、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或辨識能力顯著減低。衰老、身心障礙、行動不便或不能自理生活。懷胎期間或生產未滿二月。依其他事實認為有必要。 適用和緩處遇的受刑人,其處遇較一般累進處遇寬鬆、和緩,比如在教化方面,得以個別教誨及有益其身心的方法行之;或作業方面,得依受刑人的志趣,並斟酌其身心健康狀況參加輕便作業,每月所得之勞作金並得自由使用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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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8條規定,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代碼表可參考經濟部的檢索系統。 註腳公司法第18條第3項前段:「公司所營事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n.d.),《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檢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