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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文書
圖1特種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的是如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或是證明個人能力、品行、服務或其他權利的證書、介紹書。偽變造這類文書,會受到刑法上的處罰。因為案例相當多,此處簡單舉一些例子,例如與學歷、學習能力有關的文件(畢業證書、退學通知);專業證書(如醫師證書、律師證書);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良民證);行車許可憑證(車牌)等等,都屬於刑法上的特種文書。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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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
圖1告訴乃論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必須由有告訴權人在法定期間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若被打的人沒有提出告訴,檢察官即使知道這件事也無法起訴打人的人,既然欠缺檢察官起訴,法院自然無法審判。相反的,「非告訴乃論」是指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檢察官還是可以偵查、起訴,法院也有權審判的罪。而刑法中大多數罪名都是非告訴乃論。需告訴乃論之法條: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第221條強制性交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罪)。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僅限對配偶間犯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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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圖1宣告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官就犯罪行為人所犯的行為、罪名,在法定刑或處斷刑的範圍內,判決宣告要判決具體的刑罰,例如有期徒刑2年或拘役40天,這時判決已經宣告了明確的時間,而不再是一個範圍,這個明確的「要關多久」就是所謂的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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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體錯誤
圖1客體錯誤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因為誤認錯目標,對錯誤的目標做出了犯罪行為,這種情形就被稱為客體錯誤。客體錯誤又可依法益位階是否相同,分為等價客體錯誤和不等價客體錯誤。舉例來說:等價客體錯誤B平時一直言語羞辱A,A懷恨在心,想要趁著B一人去深山健走時將其殺害。但因為將在草叢小便的C誤認成B並開槍將C殺死。此時因為B和C一樣是人,就是等價客體錯誤,A殺死C還是會成立殺人罪,不會阻卻A的殺人故意。不等價客體錯誤A持著獵槍上山要打獵,途中經過草叢發現有動靜,以為是野生的鹿便持槍向草叢射擊,射擊後走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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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罪
這個罪名同樣屬於妨害名譽罪章,是要保護人在社會上的經濟評價,例如履行契約的誠信,包括販賣商品的品質、服務態度、售後服務好不好之類。如果捏造並散布不實謠言,攻擊他人經濟、財產上的名譽,就會觸犯此罪。例如在google店家或網路商城的評論區張貼不實言論等行為,即會觸法。延伸閱讀:姚書容(2021),《網路上留言或拍攝影片,表達對商品或服務的使用心得,是否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13條:「I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廣播電視、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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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
圖1失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以用法律上過失的概念來理解,例如雖然沒有想要刻意引燃建築物、交通工具或物品,但例如疏忽沒有檢查爐火、菸蒂未熄滅等情形,而進一步引發火災,就會說是失火。又或者是刻意引燃物品之後,意外造成更嚴重的後果,也可以說是失火。失火行為的處罰比放火行為還要輕微。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I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2項:「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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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
圖1告訴乃論罪與非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告訴可以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也可以向警察局報案提告後,由警察移送法辦。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是指犯罪唯有經由受害人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常見的告訴乃論罪有:傷害罪、親屬間竊盜罪;而非告訴乃論罪,則是不論是否有經過告訴,檢察官知道有犯罪,就應該主動偵辦,即使被告不想追究,檢察官也可以起訴、法院可以審判。刑事法規原則上是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例外,有寫明「……之罪,須告訴乃論」,才是告訴乃論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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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乃論罪
圖1告訴乃論罪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這類犯罪中,有告訴權人如果沒有在法定期間6個月內提出告訴,檢察官不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也不可以作出被告是否成立犯罪的判決。需告訴乃論的法條舉例如下(但不限於此):刑法分則中告訴乃論之罪妨害性自主罪章配偶間犯第221條強制性交罪。配偶間犯第224條強制猥褻罪。未滿18歲的人犯第227條與未滿16歲幼少性交猥褻罪。傷害罪章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但如果是公務員執行職務犯傷害罪,就會變成非告訴乃論罪。第281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施加暴行未成傷。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妨害風化罪章第2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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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
國家對於違反刑法的人,依違反刑法的嚴重程度處罰(應報理論);同時讓一般人在預見犯罪可能受到的處罰後,不進行犯罪(一般預防理論);也讓違反刑法的人在受處罰之後,不再犯罪(特別預防理論)。 刑又分為主刑和從刑。註腳刑法第32條:「刑分為主刑及從刑。」刑法第33條:「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刑法第36條:「I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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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提
圖1拘提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拘提是一種拘束涉及刑事案件者人身自由的措施,原則上最長可達24小時,除非有法定例外才會延長。跟逮捕同樣屬於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目的是為了讓特定人參與刑事程序。但跟逮捕不同,拘提有以下的特徵:需要許可文件(令狀):拘票拘提原則上需要拘票,情形較特殊的緊急拘捕,在特定情況下也需要拘票。相對於此,逮捕的時候則不需要特別的令狀。拘提的對象拘提的對象包含被告/犯罪嫌疑人、證人、沒收程序的參與人,但不包含鑑定人。而逮捕對象相對來說只包含(準)現行犯、通緝犯、被告,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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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總則
是刑法第1條到第99條的統稱,至於從刑法第100條開始的其餘法條則統稱為「刑法分則」。規定刑法總則的目的是,適用法律或處理法律問題的時候,假如刑法分則的條文沒有規定到,要回去看刑法總則的規定。例如:刑法第276條第1項規定了「過失致死罪」,但卻沒有說怎樣才是「過失」,這時候回去看規定在刑法總則的第14條,就可以知道,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以及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都是過失的情形。 註腳刑法第276條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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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器
凶器,或作「兇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凶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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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危險犯
圖1具體危險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具體危險犯是一種犯罪的分類方法,屬於危險犯的一種。具體危險犯是對於生命、身體、財產等法益形成一個極可能產生具體損害的狀況,通常在法條文字上會有「致生……危險」的文字。例如用毀壞軌道、燈塔的方式影響交通工具往來安全的犯罪行為,不一定一有毀壞軌道或燈塔的行為,就會造成立即性的危險,所以立法者將這種行為設計成具體危險犯。例如毀壞一條在特定季節才使用的觀光軌道,沒有造成遊客的危險,就只會觸犯一般的毀損罪,但不會觸犯影響交通工具安全的犯罪。又例如在網路上發文要用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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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罪
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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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書
圖1公文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裡面的公文書,指的是「公務員」在從事公務的時候,就「公務員的職務事項」所製作的、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文書,才會是公文書,例如戶籍謄本、交通罰單、工程採購契約的契約書等等。同樣要具備文書的基本特性,內容要可以看得出是誰製作的、而且牽涉到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內容記載在可以觸碰到的有形載體上。只牽涉到私人之間關係的文書,即使是公務員製作的,也不會是公文書。例如市政府的公務員在午休時間向餐廳叫外送便當,所寫的訂單只涉及到買賣便當的關係,跟公務事項無關,就不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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兇器
兇器,或作「凶器」,我國法律與實務用字未臻一致,依據司法實務見解,兇器是客觀上能夠對人的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的「器械」(有實務見解認為限於人造的器具,如石頭是自然界的物質,就不是兇器)。在法律上,「攜帶兇器」經常作為犯罪的加重處罰事由,因為兇器客觀上的危險性,會讓犯罪更容易達成,也會使被害人的生命身體受到威脅。例如攜帶兇器而犯竊盜、強制性交、跟蹤騷擾等行為,刑責均會比未攜帶兇器者更重。延伸閱讀:臺灣高等檢察署(2022),《刑法上的兇器》。註腳如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使用「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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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構成要件
圖1主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可以分為「故意」和「過失」。因為只有法律上明文規定的「故意犯罪」或「因過失犯下特定之罪」,才能用刑法處罰,所以在討論行為人是否成立犯罪時,必須要判斷他的內心想法是故意或過失。以刑法中的毀損罪為例,本罪只有處罰故意犯,而不處罰過失犯,所以當行為人不是要故意毀損物品時,我們就會說他「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毀損罪。至於行為人究竟是故意或過失,畢竟是個人內心的想法,所以除非行為人本身自白,否則在欠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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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處分
圖1強制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國家訴追犯罪時,為了保全被告,蒐集或保全證據,所為的強制措施。又分有對人傳喚(刑事訴訟法第71條)至於警察發的「通知」(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沒有強制力,所以不是對人強制處分。拘提(刑事訴訟法第77條)逮捕(刑事訴訟法第87條、第88條)限制出境、出海(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暫行安置(刑事訴訟法第121條之1)鑑定留置(刑事訴訟法第203條第3項)涉及人身的搜索(刑事訴訟法第122條)鑑定的人身檢查(刑事訴訟法第204條、204條之3)勘驗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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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備犯
刑法上原則不處罰預備犯,但有些犯罪的準備行為本身便具有高度的危險性,為了避免人民有受侵害的危險,而特別制定的例外規定。例如:刑法第173條第4項、刑法第271條第3項。註腳刑法第173條第4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71條第3項:「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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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刑
圖1本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本刑指的是刑法上所稱的「主刑」,共有「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等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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