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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著物是民法規定的不動產,是指非土地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它的所在的物。也就是指固定且附著在土地的「物」。例如未完工的房屋,如果已經足以遮風避雨,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就可以算是定著物,也就屬於不動產。註腳民法第66條第1項:「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最高法院63年度第6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1974/12/3):「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所謂定著物,係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凡屋頂尚未完全完工之房屋,其已足避風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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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代理權在民事訴訟中,是指訴訟代理人就受委任的官司中,擁有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及選任代理人的特別權限。例如當事人A委任B律師當車禍求償民事官司的訴訟代理人,並簽委任狀授權B有特別代理權,此時B律師才可以自行選任C律師當複代理人。特別代理權必須經過當事人特別委任才會擁有,如果沒有特別授權,那訴訟代理人就只有普通代理權,行使上述特別權限以外的一切訴訟行為。註腳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但捨棄、認諾、撤回、和解、提起反訴、上訴或再審之訴及選任代理人,非受特別委任不得為之。」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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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普通法院共有三級三審(地方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而不同級法院之間就是不同的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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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結果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某項犯罪以發生一定的結果為要件者,稱作結果犯。假使沒有發生結果,便是犯罪未遂,必須要有明文規定,才可以處罰。例如:傷害罪以被害人的身體或健康受到損傷為成立要件,普通傷害(刑法第277條)未遂,除非被害人是長輩(直系血親尊親屬),依刑法第281條仍須處罰加害人,一般未受傷的案件,並不構成犯罪。在此要強調一點,以上所說的「結果」,不限於具體實害的結果,還包括危險結果在內。例如:在高鐵鐵軌上堆放石塊,即使及早發現排除,因為已經導致列車往來的「危險」,仍然構成刑法第1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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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互相有忠誠、維持婚姻圓滿的權利/義務。雖然這個概念在實務見解中略有爭議,但多數判決依舊承認配偶權這個概念,那如果有人破壞這段權利義務關係,就會是侵害配偶權。配偶權受到侵害的人,需要自行主張民法上的權利。所以如A、B為配偶關係,當B出軌、與C發生超乎一般友誼的行為時(如合意性行為、牽手上賓館、一起泡裸湯),被出軌的A可以舉證,向出軌者B與第三者C請求侵害配偶權的損害賠償。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2021),《通姦、外遇受害者如何保障自己的權利?》。雷皓明、張學昌(2020),《什麼情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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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實際業務運作或是法律見解的慣例和情況,如最高法院做成之判決、判例、決議,稱為法院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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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依公路法第67條規定,由各區監理站或直轄市政府所設立的機關(詳細規定於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機關功能在鑑定發生於轄區內之交通道路的車禍事故責任歸屬,鑑定方式以決議制,實務上通常聘任法律、交通等相關專業人士擔任委員。鑑定結果通常為檢察署或法院的判斷依據,是臺灣最主要判斷交通事故責任的鑑定單位。註腳公路法第67條:「I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II前項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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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公寓大廈中全部的區分所有權人開會決定公共事項,每年至少要召開一次,做出的決議拘束所有住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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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很值得參考的裁判抽選出來,當作其他個案參考的指標,這些雀屏中選的裁判就叫判例,但本質上還是裁判。不過要注意的是,判例制度已經走入歷史,在2019年7月4日施行的「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的部分條文,都已經以「大法庭」制度取代判例。註腳2019年刪除前法院組織法第57條第1項:「最高法院之裁判,其所持法律見解,認有編為判例之必要者,應分別經由院長、庭長、法官組成之民事庭會議、刑事庭會議或民、刑事庭總會議決議後,報請司法院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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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來對於共用部分和約定共用部分進行修繕、管理與維護的一筆經費(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常見用來支付物業管理、垃圾清運、辦理活動等費用。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公共基金的來源有:起造人(通常是建設公司)按照該公寓大廈工程造價的一定比例所提供、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的費用(通常是按月繳納的管理費)、公共基金本身的孳息(例如存放在銀行所產生的利息)以及其他公寓大廈的收入(例如提供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或外牆設置廣告,所收取的租金)。註腳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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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一種刑法的犯罪類型,指的是刑法中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例如賭博罪、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都是立法時就預設犯罪行為人不會只做一次(例如賭博打麻將不太可能只打一圈),所以即使看起來一天內打了八圈麻將來賭博財物,也只會成立一個賭博罪。延伸閱讀:簡大為(2021),《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集合犯以在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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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刑法的法規當中,出現了刑法的禁止、處罰規定,這些規定就稱為附屬刑法。舉例來說,智慧財產法規當中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就有刑事處罰規定;而屬於民商法領域的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也有刑事處罰規定。這些並不是刑事法規,但關於其中具體涉及刑事禁止、處罰的條文,也可能回過頭去適用普通刑法的規定。例如A、B、C等3人共同擅自重製知名電影,架設平台營利,會成立擅自重製罪的共同正犯。延伸閱讀:王琮儀(2020),《假貨out!販賣仿冒商品相關法律問題有哪些?(上)刑事責任篇》。註腳說明參考林東茂(2021),《刑法總則》,3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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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實務見解,是指由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所提出的意見或闡釋。包含法院實務在內,例如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判決、大法庭裁定、各級法院的判決,或者是最高法院決議、法律問題座談等等,通常會對法院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法律見解有拘束力,即使沒有拘束力,也會有相當重要的參考價值。而廣義來說,法規主管機關對法規的解釋雖然對法院沒有拘束力(也就是法院不一定要這樣判),但對於法院也具有相當的參考價值,例如經濟部對於商業法規做出的函釋,歸納為實務見解也無不可。延伸閱讀:楊舒婷(2021),《什麼是裁定?什麼是判決?什麼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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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證券的募集、發行或上市交易都要先向政府證券監管機構申報,公司要準備繁雜的文件(例如公開說明書、會計師審查報告、法律意見書等),並可能要因此支出龐大的會計師、律師及證券商等顧問費用。而豁免證券則是例外可以免除向政府申請審查、登記的證券,既然要準備的文件不用比照一般公開發行程序,也可以省去很多前面提到的費用、降低成本。例如為了向群眾募資,在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櫃板」申請登錄,邀請投資人認購股權所發行的股票,就是豁免證券的一種。註腳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有價證券之募集及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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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並沒有「公訴罪」的說法!「公訴」(和「自訴」)是刑事訴訟程序概念,只是用來指稱刑事訴訟程序上,由誰提起訴訟的類型:公訴是指由「檢察官」代替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相較公訴,自訴則是由「被害人」自己當原告而向法院提起訴訟。大家常將「公訴」與「告訴乃論之罪」混為一談,但事實上,告訴乃論之罪(例如普通傷害罪)被害人可以走自訴程序,由自己提起訴訟,也能夠向檢察官告訴相關犯罪事實,由檢察官進行公訴。關於公訴,請參考:楊舒婷(2020),《什麼是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和公訴與自訴有什麼不同?》。註腳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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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一定血親親屬組成的會議,依法擁有決定特定事項的權限,例如當事人無法決定扶養方法時由親屬會議決定、決定酌給遺產等等。不過現代社會中,親屬間未必住在附近,甚至根本不認識,要召開親屬會議並不容易,因此親屬會議的權限已經漸漸被縮小,由法院取代;如果親屬人數不足、難召開親屬會議,也可以聲請法院處理。註腳民法第1131條:「I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II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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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理判決的適用場合當一個刑事案件的程序部分發生問題時,法院依法不需要再去實際判斷案情,而可以直接做出不受理判決來為案件作結。刑事訴訟法基本規定起訴程序違反規定例如檢察官原本要做不起訴處分,卻還是起訴。或起訴書的內容不完備。同一個案件再次起訴如果該案件已經先起訴了、還在審理,那就不能在同一間法院再次起訴。告訴乃論告訴權人沒有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者提出後又撤回告訴。檢察官處分後再不當起訴例如檢察官已經做出不起訴處分或撤回起訴確定後,卻又反過來起訴被告;或做出緩起訴處分後,在緩起訴處分期間起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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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信用出資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公司的型態中,是指出資人將其個人信用提供給公司來換取公司的股份,例如允許公司使用出資人的名稱作為公司營利性使用。但公司法在2018年修法後已禁止信用出資的方式來換取公司股份。在其他企業組織中,合夥和有限合夥的型態還是可以用信用出資的方式成為合夥人。註腳公司法第43條修法理由:「基於信用界定不易,且現行勞務或其他權利出資,已足敷股東使用,又查迄今為止,所有登記之無限公司並無以信用出資者,爰刪除無限公司信用出資之規定,並酌作文字修正。」公司法第117條修法理由:「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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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條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個行為雖然同時觸犯刑法上數條罪名(數則法條),但各法條所保護的都是相同的法益,因為一個行為只能被評價一次,因此只能從數法條中選一條論罪。遇到法條競合時,又分為特別關係、補充關係與吸收關係。「補充關係」,適用條件為「基本法優於補充法」,侵害狀態較嚴重的規定為基本法,侵害狀態較輕微的規定為補充法,若適用基本法就能評價到犯罪行為的範圍,就不會再另外適用補充法,因此實務見解提到補充關係時,會使用「論以較重之○○罪」來判決。  註腳最高法院88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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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駁回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的請求,如果認為不合法律上的程式或無理由者,應以駁回其訴訟。因此,「駁回」可以說是法院對於當事人訴訟上請求的一種否決或不准許的回應。「駁回」有兩種形式,一種是裁定駁回,另一種則是判決駁回。裁定駁回所謂裁定駁回是針對當事人違反訴訟法上的規定,也就是程序上有瑕疵,而該瑕疵又不補正時,這時法院便以「裁定」的方式駁回其訴訟。例如: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的1項規定法院無管轄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但代理人欠缺代理權等等情形。如果是裁定駁回的情形,因為多屬於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