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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準物權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準物權,有個「準」字,表示這不是物權,而是如同物權的一種財產權。物權以物為客體,準物權以物以外的其他財產權為客體,由於兩者具有共通的特徵,準物權可以比照物權相關規定處理。現行礦業法第8條有「礦業權視為物權」的規定;漁業法第20條有「漁業權視為物權」的規定。可見礦業權和漁業權都是準物權。此外,水利法上的水權,雖然沒有「視為物權」的明文,但是依照水利法第27條第1項規定,水權的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具有民法第758條不動產物權的共通特徵,也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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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背書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票據法規定,票據(匯票、本票或支票)權利的轉讓一定要透過背書的方式。而在票據上簽名轉讓權利的人,就是背書人,必須依票據上載明的文義負責。註腳票據法第30條:「I匯票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無記名匯票得僅依交付轉讓之。II記名匯票發票人有禁止轉讓之記載者,不得轉讓。III背書人於票上記載禁止轉讓者,仍得依背書而轉讓之。但禁止轉讓者,對於禁止後再由背書取得匯票之人,不負責任。」票據法第124條(節錄):「……第二章第二節關於背書之規定,除第三十五條外……均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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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鑑賞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鑑賞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後,可以在一定期限內退貨的權利,也稱為「猶豫期」。可以分成法定鑑賞期、契約約定鑑賞期兩種類型:法定鑑賞期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網路購物、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時,原則上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服務後7天內,與賣家解除契約。消費者可以用書面通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不需要說明理由,退貨費用是由賣家負擔(七日鑑賞期)。契約約定鑑賞期賣家與消費者自行約定,讓消費者可以依照約定的條件解除契約(退貨)、換貨的權利  延伸閱讀:1. 李昕(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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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猶豫期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猶豫期是指消費者購買商品、服務後,可以有一段時間好好審視商品,並可在一定期限內退貨的權利,也稱為「鑑賞期」。可以分成法定猶豫期、契約約定猶豫期兩種類型:法定猶豫期:消費者保護法有規定,網路購物、電視購物(通訊交易的一種)時,原則上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服務後7天內,與賣家解除契約。消費者可以用書面通知、直接退回商品的方式;不需要說明理由,退貨費用是由賣家負擔。契約約定猶豫期:賣家與消費者自行約定,讓消費者可以依照約定的條件解除契約(退貨)、換貨的權利。延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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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繳義務人是指依照法令規定,給付他人薪水、報酬、租金、權利金、中獎獎金等,有義務扣繳所得稅、依規定填報扣繳憑單的人。舉例:公司發給員工薪水,業主發給設計師服務費,公司、業主就是扣繳義務人。延伸閱讀:法律百科辭典(2021),《納稅義務人》。註腳所得稅法第7條第5項:「本法稱扣繳義務人,係指依本法規定,應自付與納稅義務人之給付中扣繳所得稅款之人。」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前條各類所得稅款,其扣繳義務人及納稅義務人如下: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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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概括條款,是指立法者立法時,為了避免法律跟不上社會變遷,或法律存在漏洞等原因,沒有具體明確指出法律適用所應具備的情況或行為等條件,而使用抽象的用詞和含糊的語句來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所使用的一種立法技術與法律形式,又稱「概括規定」。例如民法第148條第2項就是使用概括的「誠實及信用方法」來含括民事行為應該有的行為品質,並交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認定是否符合。立法者之所以使用概括條款的形式來立法,優點包括:可以藉由解釋使法律適應社會變遷,也可以避免頻繁修法維護法律安定性可以避免法律有缺漏而產生法律漏洞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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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所謂公告地價是指地政機關(例如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依法進行規定地價調查程序。這是以一種大量估價方法,並非將土地逐筆查估,而是化約的將土地劃分為不同地價區段後,依照不同調查情況,估計區段地價,送交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再經地政機關計算各地價區段中的宗地單位地價(就是個別地號土地的地價)後,依法公告的「土地價值」。公告地價在功能上主要用於供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的參考,並作為稅捐機關徵收地價稅的依據。與「公告現值」的關聯性公告地價是為查估土地的收益地價,公告現值則是為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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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確說法是「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指訂定不動產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後,如果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存在,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1929年11月22日立法理由提到: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將租賃標的物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讓受出租人所有權利、義務,讓租賃契約持續存在,才能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由立法理由、學說多數見解可以知道,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只適用在不動產。例外承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存在:租賃期限超過5年或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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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的行為(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例如將語文著作印製成書籍後公開陳列向公眾提示內容。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5款:「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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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權利人一方表示,使法律關係直接發生、變更或消滅的權利,稱為形成權。註腳施啟揚(2012),《民法總則》,頁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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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反言(estoppel)原則起源於英國衡平法的概念,年代久遠,現已廣泛應用於民事法、刑事法、行政法等領域。用淺顯易懂的話來說,禁反言就是禁止反悔、不許出爾反爾、不容食言而肥的意思。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刑事判決的理由第三段說:「禁反言係源自誠信原則所導出禁止矛盾行為或出爾反爾,破壞相對人正當信賴之法律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39號民事判決也說:「禁反言原則之適用,須權利人有外觀之行為,足使相對人正當信賴其已不欲行使其權利,始足當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576號判決(是專利事件)更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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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訂定不動產租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給承租人使用收益後,如果出租人把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給第三人,承租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租賃契約存在,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俗稱為「買賣不破租賃」,但所有權不破租賃才是比較精確的說法。1929年11月22日立法理由提到:出租人交付租賃物後,將租賃標的物不動產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第三人讓受出租人所有權利、義務,讓租賃契約持續存在,才能保護承租人的利益。由立法理由、學說多數見解可以知道,所有權移轉不破租賃的規定只適用在不動產。例外承租人不能向第三人主張租賃關係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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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原發給之「許可」處分,因為當事人違反規定等因素,由行政機關使之不再具有效力之處分即為「廢止」許可。按行政罰法第2條,廢止許可是一種行政罰,又稱為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註腳行政罰法第2條:「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可或登記、吊銷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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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檢察官或自訴的犯罪被害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國家追訴被告犯罪行為的權利。註腳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21號刑事判決:「追訴權之性質,係檢察官或自訴之犯罪被害人,對於被告之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有無存在及其範圍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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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死亡後,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在分割遺產之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的所有權,為公同共有。 註腳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I本法稱財產,指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II本法稱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III本法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係指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有左列情形之一︰一、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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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民法上為了解決相鄰或附近的不動產利用衝突,而在一定程度擴張或限縮不動產利用人對於不動產的權利。民法相鄰關係的規定在第774條到第800條之之1。舉例來說:甲是A地的所有人,而乙為B地的所有人,兩人的土地是相鄰的關係。今天甲想要在A地興建C工廠,但C工廠若想要將廢水排入溝渠一定得通過B地,此時為了解決問題,限縮了乙對B地的所有權,讓C工廠所排的廢水可以通過B地;但如果因此會對B地造成損害,甲要用損害最小的方式進行,並且要支付償金給乙。 註腳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407民事判決:「惟按我國民法關於不動產相鄰關係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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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於審酌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時,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1,應該考量以下情形,並參考社工人員的訪視報告、家事調查官的調查報告及警察機關、稅務機關、學校等機構的調查結果來認定對於由哪一方行使、負擔親權最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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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人可以主張請求權開始,沒有在一定時間內行使自己的權利,因此相對人可以時間經過為理由進行抗辯、拒絕履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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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股東或合夥人,向企業組織(例如: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公司、有限合夥或合夥)提供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的利益,以換取企業組織營運的權利或分潤,他們所出資的金額,或依出資利益所換算的價值,就稱為出資額。但若是股份有限公司,並沒有出資額的概念,而是稱為「股份」,所有公司的資本都應該分為股份。各股東依據其出資金錢、技術或其他法律認可利益的價值認購相對應的股份。舉例來說:甲和乙各出資了新臺幣50萬給A公司,成為了A公司的有限股東,甲和乙的出資額則各為50萬元。註腳公司法第43條:「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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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稱水貨,指的是沒有經過原權利人正式授權所進口的商品,通常是由個人或商家自行在國外採買回來後,在國內銷售的商品。水貨並不等於仿冒品。因為它在購買的國外當地仍屬於正牌商品,只是進口到國內時,沒有經過原權利人的正式授權。註腳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刑事判決:「真品平行輸入,係指未經合法授權之第三人,在未經智慧財產權人之同意下,自境外合法輸入並附有智慧財產權之商品。是凡以平行輸入方式進口之商品,通稱為真品平行輸入之商品,亦即俗稱之『水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