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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告訴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犯罪被害人或是其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對於告訴乃論之罪而言,告訴,是一項追訴的條件。請參見「告訴乃論」一詞相關解說。  註腳刑事訴訟法第232條:「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刑事訴訟法第234條:「刑法第二百三十條之妨害風化罪,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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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附隨搜索的扣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對物搜索的目的,當然是在找到可以作為犯罪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後,將它扣押作為證據,所以搜索票本身就含有扣押的意思。不管是警察,還是檢察官,在向法院聲請搜索票時,就不用再另外聲請一張扣押票。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第2項第2款,就包含了「應扣押之物」的規定:「搜索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二、應搜索之被告、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但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不明時,得不予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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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最重本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最重本刑是指刑法犯罪最重可以判處的刑度,也就是法定刑的上限。例如: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處罰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最重可以判處5年,最重本刑就是5年有期徒刑。刑法會用最重本刑來判斷犯罪的輕重,刑法第61條免除刑罰的規定,就明定只有最重本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才適用。註腳刑法第339條:「I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II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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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訴判決的適用場合如果刑事案件遇到國家已經不能處罰的狀況,法院就不能實際去審理這個案件,而是用「免訴判決」為這個案件作結。那什麼是國家已經不能對案件中的被告加以處罰的狀況呢?1.這個案件已經被判決確定過了,所以不需要再處理一次。2.案件的追訴權時效已經超過了,考量到追訴權時效背後的法律安定性、追訴成本等考量,法院不會再審理。3.被告涉嫌的特定罪名,若經過總統依照赦免法做出大赦後,犯這個罪的人不會因此被處罰,就不用再追訴、審理。不過目前我國並沒有總統行使過大赦權力。4.被告犯罪之後、法院判決之前,所涉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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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少年刑事案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少年的行為觸犯刑法的時候,若行為時已經滿14歲,且進一步觸犯嚴重的刑罰規定(最輕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是在事件進入程序後已經滿20歲,或者犯罪情節重大,法官就可能將少年移送給檢察官。相對概念是觸犯較輕微的刑罰規定,或者是尚未違反刑法的曝險少年,這樣的情形稱為少年保護事件。延伸閱讀: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一)──保護管束的概念、對象與方法》。黎勝文(2020),《認識少年保護管束制度(二)--保護管束的期間與救濟》。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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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大赦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大赦是一種由總統依據赦免法所行使的權力。是針對「特定的罪名」做全國性的赦免,需要經過行政院院會、立法院議決。假設總統針對A罪進行大赦,那麼犯A罪而被判有罪、宣告刑罰的人,罪名與刑罰都會消滅;如果是犯A罪但還沒有被判決的人,則追訴權時效消滅,不可以再對這些人追訴、處罰。赦免法所規定的赦免,另外有特赦、減刑、復權。註腳中華民國憲法第40條:「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中華民國憲法第58條第2項:「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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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保安處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規定在刑法第86條至99條,分別有「感化教育」、「監護處分」、「禁戒處分」、「強制治療」、「保護管束」及「驅逐出境」等類型。保安處分是刑罰以外的處分,可與刑罰並行(例如性犯罪者,在刑罰執行完畢後,可強制治療),目的則在於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至於發動的時機,一般而言會在刑罰執行前,但針對性犯罪者的強制治療則是在服刑期滿後為之。 註腳刑法第86條至9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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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認識過失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詳見本辭典「過失」詞目。有認識過失,指的是行為人對犯罪事實,有預見可能發生,但真的發生,卻違背本來的意思。例如,馬戲團表演人體射飛鏢,擲鏢者雖明知有可能射中人,但認為自己技術超群又從未失誤,不會真的射中,結果卻發生誤傷事件,成立過失傷害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4條第2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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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現行犯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實施犯罪的當下或之後馬上被發現,就是現行犯。例如A偷B的腳踏車,在剪斷車鎖時當場被B發現;或者是騎出B宅的瞬間被返家的B撞見。這時不管是不是警察都可以逮捕,但一般人逮捕現行犯之後,必須將他送到警察機關或檢察署。註腳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1項:「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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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維護法律秩序及人民權益,法律希望妥當評價犯罪行為,一事不二罰原則就是基於不要過度評價,除非處罰的性質與種類不同,必須採用不同的方法或手段,否則針對同一個犯罪行為,只能處罰一次,不得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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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生命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上依照犯罪者被剝奪的權利種類不同,可將主刑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三類。生命刑就是剝奪犯罪者的生命,也就是死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1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一、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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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自由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上依照犯罪者被剝奪的權利種類不同,可將主刑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三類。自由刑就是剝奪犯罪者的人身自由,依照時間長短又可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2款至第4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二、無期徒刑。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或加至二十年。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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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候選國民法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有適用國民參與審判案件發生時(例如殺人既遂),法院會從備選國民法官中隨機抽選出這個案件的「候選國民法官」。成為候選國民法官會收到法院通知,要到法院參加選任程序。選任程序當天,候選國民法官要到庭接受由法院、檢察官、辯護人的詢問,依法不能擔任國民法官、或依法可以拒絕擔任並表示不願意擔任國民法官的候選國民法官會被排除,而檢察官跟辯護人也可以不附理由的要求法院不選任特定的候選國民法官(最多各4人)。最後剩下的候選國民法官都有機會被抽選為實際參與案件審判的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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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重罪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如果有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法律上有虞逃羈押、串證羈押作為對應手段。但法律上預設,當被告所涉及的犯罪是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最輕5年有期徒刑起跳的重罪,那麼逃亡或串供滅證的風險就會升高。所以當被告涉嫌重罪的時候,法官的心證門檻就會降低,從「證據顯示被告極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法律上稱之「嫌疑重大」),降低到「證據顯示被告算是蠻有可能逃亡或串供滅證的」(法律上稱之「相當理由」),法院就可以在訊問被告後,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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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財產刑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法上依照犯罪者被剝奪的權利種類不同,可將主刑分為生命刑、自由刑、財產刑三類。財產刑就是剝奪犯罪者一定金額的財產,也就是罰金。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3條第5款:「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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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保請回是指在檢察官或法院訊問被告之後,認為被告應該不會逃亡,所以不要求被告交一筆擔保金保證自己不會逃(法律上稱為「具保」),而在訊問完就請被告自行離去。無保請回跟被告有罪無罪是兩碼事。無保請回不代表未來無罪,只是當下他逃亡、隱匿不出庭的可能性低;相反地,要求被告具保,甚至是羈押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有罪。註腳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2:「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雖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或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而無羈押之必要者,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其有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非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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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客觀構成要件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屬「構成要件」的一種,指的是「犯罪行為的客觀事實」,包括:行為主體、行為客體、因果關係等等。例如:殺人罪所處罰的是殺「人」的行為,所以殺「動物」時,因為行為客體與法條規定的不同,所以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不成立殺人罪。又或是:A開車時不慎撞傷路人B,結果兩天後B因為確診而死亡,雖然A確實有過失傷害的行為,但其實A的行為與B的死亡結果間沒有因果關係,不符合客觀構成要件,A不會成立過失致死罪。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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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證人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程序都可能出現,是訴訟案件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曾經親自看見、聽見事實經過。刑事程序的證人可能在司法警察人員詢問、檢察官訊問、法官審理時,親自到警局、偵查庭、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證人可能在法官審理時,親自到法庭說明看見、聽見的情況。舉例:路人A目睹幫派打群架,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商店與消費者買賣糾紛,店員被法官傳喚到法庭作證,就是證人。 證人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96之1條、證人保護法;民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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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人別訊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刑事程序中,檢察官、法官、司法警察在問話前,要先確認眼前這個人是不是這次程序所要追訴、審判的對象,或者是請來的證人、鑑定人,所以必須要先向被問話的人確認姓名、年齡、職業、住居所等基本資料,確保沒有找錯人。一般認為,因為是要確認、查驗身分,所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沒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必須要回答。而進行人別訊問之後,會再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告知義務、再進行本案訊問。註腳刑事訴訟法第94條:「訊問被告,應先詢其姓名、年齡、籍貫、職業、住、居所,以查驗其人有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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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定讞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就是判決確定,不能再用一般上訴的方式推翻的意思,是判決書裡的慣用語。按照法律上的規定,一旦法院判決後一段期間內不上訴,或者是由最高審級的法院作出判決後,已經用盡了一般的救濟方法,判決就會確定,只能用法律所規定的特殊方法來推翻,例如:刑事程序的再審、非常上訴;民事程序的再審、第三人撤銷訴訟;行政訴訟的再審、重新審理。註腳例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刑事判決:「……,上訴人父母與甲○○○間之請求返還房屋等民事訴訟已然『定讞』,……」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57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