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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非婚生子女的撫養費,如果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的事實,其實法律上就視為已經認領,因此負有扶養義務了。至於什麼是撫育?撫育並不限教養,司法判決指出如果生父親筆信裡提到要預付子女出生後撫育費用,就屬於經過生父撫育。註腳民法第1065條:「I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II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例:「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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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撿到別人遺失的手機,送到警局之後因為沒有人認領,警察通知我領回。但是手機公司拒絕協助解開密碼鎖,這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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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原生父母“早年”生我二人(直系兄弟),但母親在我輩於67年時,其在外發生姊弟戀婚外情(對方男小其10幾歲),棄家不顧,後於民國68年未婚生子,棄父棄子,也因父當年未發現母親未婚生子(讓該“私生子”借殼上市-掛我父姓)至此母與對方男子就帶其二人之子離家後音詢全無,後又多年後我找回多年未見之母,母亦未共同扶持父及養育我們子女,而父因是老兵在民國80年間有承受政府的國軍改建條例之恩澤辦理登記,歷程年間國宅尚值啟造,父於民國87年中突因心哽塞猝逝,因當年父欲辦離婚母逃離而未辦成,民國95年國宅落成抽籤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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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生殖子女長大後,可以主張自己與父或母沒有血緣關係而提否認之訴,並要求捐贈者強制認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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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好看到這則新聞:徐慧珠、顧守昌、李讚盛,2021/12/18,〈金融卡也算嗎?男子拾獲皮夾要求1/10當報酬〉,https://news.tvbs.com.tw/life/1663816?from=Copy_content也看到民法第805條第2項規定:「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想請問撿到悠遊卡、金融卡或是免簽名的信用卡,都可以跟失主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一的報酬嗎?那如果是撿到沒上鎖的手機,且手機裡有裝ApplePay或是其他行動支付,是否能向手機所有者請求行動支付裡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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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希望生下小孩照顧,男方認為既然女方要自己照顧便無意願協助分攤扶養費用,平時也不聞不問,雖事後認領小孩,是否仍可另外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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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紀岳良律師。如果生父沒有認領,也就是父不詳的狀況,則依據民法1094條規定,分別依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之順序定監護人,但如果母親生前有遺囑指定舅舅,就可以直接由舅舅聲請擔任之。倘若生父已經認領,生父是當然親權人(註:父母對子女為「行使權利與負擔義務」,簡稱親權,並非監護權)敬祝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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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第1064條及第1065條第1項規定,小孩的生父和生母結婚(要辦好登記)後就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在未婚前如果小孩經過生父認領,也能取得婚生子女的身分。小孩按照上述兩種情形取得婚生子女身分後,便可以洽詢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戶籍登記,把「父親」欄補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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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就讀的學校有一個專門給有駕照學生停放機車的停車場但是要停車要事先申請並且會給一張貼紙貼在車上証明是有經過申請的車輛教官室的人會去巡看有沒有沒貼紙的車如果有會把放置在車上的安全帽拿走帶到教官室讓那些學生來認領然後問話我朋友的問題是他把安全帽放車廂裡放學要去騎車時發現安全帽被拿走了他們這樣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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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關係,有區分為因真實血緣(婚生、準正、認領)而來的「自然血親」,以及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基於公序良俗,自然血親是不可以斷絕關係的,但收養而來的法定血親,則有以下方法可以斷絕:雙方合意以書面終止收養。若養子女是未成年人,才需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認可。雙方有重大侮辱、虐待等重大事由,可以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養父母死亡,養子女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至於報紙上常常有人登報表示斷絕親子關係,並不能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符合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的話,法律上則允許父母以登報的方式,聲明禁止子女繼承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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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團法人慈善機構,服務項目之一貧困或獨居老人每個月以固定金額捐款認養生活費的認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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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侶共同領養狗狗,晶片只能寫一人名字所以在另一方那,分手後該怎麼想拿所有權,有其他方法可以佐證並不是登記晶片該方為飼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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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後父親申請領養,小孩的身分證上會有像一般有婚姻的父和母名字嗎?還是父那裏會有像多領養這種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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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身分關係之發生、消滅、變更等,有其公益性,非單純私法關係性質,則有關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事實上夫妻」關係與「法律上夫妻」關係,於發生身分關係變動之婚姻效果仍有一定程度之差距,而難謂事實上夫妻能類推適用此法條,那能透過甚麼方法來保障事實上夫妻對領養的權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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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是一對沒有登記的同志伴侶,相處六年,因故分手.六年間,我分別自朋友手中領養兩隻貓,因為家母不喜歡貓,所以協議將貓咪養在男友租屋處,六年期間,兩人幾乎同居型式共同飼養,後來因為我勒戒一個月彼此關係結束,男友就以貓咪都是他在照顧主張自己權利,當時我因為自己做錯事,自己加上朋友們勸說息事寧人,未爭取兩隻貓(動產)探視與歸還權力,已經3年,日前我再度提出要求探視貓咪,前男友不回不讀,請問我是否可以主張要回貓咪的所有權,並且透過訴訟來要回我的兩隻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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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跟乙是親戚,雙方在酒醉的情況下發生關係,導致甲懷孕,生出來的小孩乙是否可以認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