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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報導說有一位櫃姐遭到不明男子盯哨,該男子不斷在櫃姐值班的時候站在旁邊盯著她看,還會去跟她說一些內容不明的話,讓她覺得很害怕。結果看新聞說居然送辦之後該男子還是會繼續去騷擾。最後讓櫃姐受不了而辭職。想知道有沒有辦法罰重一點,不然這樣的話好像被跟蹤的人實在太可憐了,好像因為法律沒規定好就受到很多委屈。謝謝。新聞連結:https://tw.appledaily.com/local/20201204/6BCKJ2BQFFG43JKDL3ZMSAY2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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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活動難免需要提供電子郵件帳號給主辦方。但如果主辦方回傳的信件,把所有參與者的電子信箱都放在收件者欄位,而沒有使用密件副本的功能時,會有什麼法律問題嗎?主辦方會違反個資法或其他法令嗎?電子信箱被曝光的人,該怎麼向主辦方提起什麼法律要求嗎?是向主辦方提起損害賠償,還是要求把外流的資訊銷毀(但不知如何做到),還是有其他主張可以運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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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honeX9月5號有去換過充電孔12/2充電孔又出現問題,晚上去修充電孔,換了充電孔之後,充電可以充了,照往常充電到100%便把電源拔了,平常早上頂多掉1%電甚至是沒有掉,結果半夜手機未使用也未開任何應用程式的情況下,早上剩下35%左右,開了電池的使用發現電力呈現溜滑梯式的向下掉,於是12/3晚間又回去店家檢查手機出現什麼問題,跟前一天的員工不同人,結果在檢修的過程中,一下說電池有問題,叫我們關背景應用程式換電池有辦法改善,我們表示在換充電孔之前手機並沒有這些問題,應用程式也都是照開,在試驗換了電池應用程式照開還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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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768號行政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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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開設飲料店,每次都是員工未注意,個人因素,導致車禍賠償對方,而摩托車還要自己花錢自費維修。就算保險以加重了,卻都是自己個人因素⋯保險也無法賠償。有的車禍完,直接給你不做,摩托車損壞也自己認賠。關於她撞到對方車毀損,與人受傷,然道都是老闆該負責嗎?我想問員工是否也應該負責賠償問題?是否可擬定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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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並未到該證券公司「辦理任何帳戶」,卻受到「有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帳戶」通知書請問本人應如何保障自身權利?到客服留言先澄清「聲明」,是否有法律效果?若發生「非本人、未委託」證券交易的問題該證券公司又負起哪些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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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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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7天鑑賞期內,購買時免運費(寄送費),但退貨後,要賣家要求負擔(寄送費),請問這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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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社團、同學分工,因甲方表現較優異而被霸凌,乙方帶頭者並聽信讒言,並文字訊息傳送給甲方"你那天跟XX嗆聲哦?""有什麼事不用不好意思來針對我""我不一定要跟你社團事,你要社會事對待,我會陪你到底"甲方心生恐懼,因甲方住處、工作地點、活動範圍都是被知曉的。此以上的訊息是否構成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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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購買機票時有契約紙本,建議直接查找契約文字有沒有相關約定。如果沒有契約,才需要去檢視民法相關規定。乘客搭乘航空公司的飛機時,於託運行李的部分應該成立民法的「運送」。按照民法第二編第六章第十六節「運送」的規定,航空公司(運送人)對於行李(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依民法634條規定應該負責任。也就是說,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除「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外,應負責任。實務上,航空公司為因應上開規定,多有免責公告。例如華航官網公告即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