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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的公司手機貼膜店,不小心將保護貼弄破,公司要求售價的0.7倍賠償(售價600成本不到10塊台幣),之前有簽過員工條約損壞商品須以0.7倍售價賠償,但因為賠償金額高於成本60倍以上,公司總共提出6000求償,所以想請問一下因為有簽員工條約所以一定要照0.7倍賠償,還是可以主張應填補受害人受損利益為限(主張員工條約違反損害求償原則)根據民法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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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109條前段好像沒有規定以裁定做成,看文意是直接放人沒書面,或者是我有疏漏後段部分在121有寫明,另外316是分類再擬制撤銷,想問一下109前段好像被分類在法定撤銷的原因。或者是我搞錯了法定撤銷和擬制撤銷並非書面不書面去分類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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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交通津貼是依照公里數、交通工具、高速公路、省道來評估。以往都是選擇高速公路,近幾年改成走省道,現在公司要求我提供e-tag,因為已經改走省道沒辦法提供公司證明,公司表示若提不出證明就要還給公司「溢給的交通津貼」,我知道這屬於福利,所以公司有權不給。請問公司有權利要求員工還給公司多給的交通津貼嗎?如果有權利,那能要求員工追朔2、3年的交通津貼,還給公司嗎?如果公司有規定「交通津貼溢給的部分需要還給公司」,這點是合法的嗎?感謝您們撥冗回答,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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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上班時間遇路檢,只因小弟20幾年前年少輕狂碰了一下毒品,然而也因此留下了案底,每次遇路檢就一定會搜察車內而我也都願意配合,今天遇到了好像我就是一定有攜帶危禁品的樣子,翻找車子翻的亂七八糟,一直翻一直翻,而我也因為工作在趕時間,也告知警察大人跟人約了時間快來不及了,但他還是不理會我繼續翻找,耽誤了我快一個鐘頭,也害我因此遲到,所以想問路檢有無規定時間,若沒有的話他翻找3天也要給他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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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而會聽到一些新聞,提到報案人因為是正妹所以資訊特別被警察記下來轉傳,或是警察將資訊外流給徵信業者的情況。請問一般民眾向警察報案,相關的資料警方會怎麼保存呢?有什麼法律去規定這個事情嗎?如何有什麼方法,可以避免自己檢舉報案的資料被外洩,讓對方知道是我檢舉的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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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公司沒有按照規定補班。日期跟行事曆都不一樣。造成帶小孩有問題。而抱怨給家人知道。然而家人卻私下檢舉。這樣公司會查到的話可能資遣我。我也不知道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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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幾個有關於年終獎金的問題~請問依照法律規定,公司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嗎?如果年前向公司提離職,還能夠領到年終獎金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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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購物網站買禮券,想要退貨時該怎麼辦理?有查到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3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想請問禮券退貨該遵照什麼規定,是否還適用消費者保護法7天鑑賞期。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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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在DCARD上看到兩篇文章"妳真的很扯"及"關於帶男友,我是室友本人"有四位女大生一同租屋室友A,室友B,事主C("妳真的很扯"PO文者),事主D("關於帶男友,我是室友本人")四位女大生一同承租房子,並事先立下公約"可以帶男友回住處過夜"事主C有男友(現已是前男友)期間,會於假日帶男友到租屋處過夜事主D近期則幾乎天天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因此事主C心生不滿,發文譴責事主D,後續事主D也發文回應閱畢兩篇文章,及底下各種留言,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1.無論當初"可以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是否有白紙黑字契約事主C"假日帶(前)男友"與事主D"幾乎天天帶男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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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休假日出勤加班,實際上完整的8小時大夜班,但資方卻說因為假日出勤依照規定給予加乘的加班費,就沒有夜班費,只能2擇1,有加班費沒夜班費?一樣是上大夜班,但就因為假日出勤加班,有給予原本就應有的加班費,明明也上的是夜班,就不應給予夜班應有津貼嗎?難道兩者給予條件是有衝突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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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不得單獨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惟须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须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逻送上级法院」。刑事妥遠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维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诉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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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於公共區域提供冰箱使用,然管理部單方面規定使用規則為(1)專人不定期檢查,無貼姓名貼者一律丟棄(2)冰箱內物品不可放置休假日,即使貼名稱也一律丟棄。本公司以此規範下,徹底實施規範未經告知擅自丟棄同仁物品,是否已違反民事或刑事責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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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中央政府總預算案審查程序》是屬於什麼法律位階(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規命令」)?又《預算法》第51條所規定的「會計年度」是指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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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是著名服裝設计師,於2020年10月4日以[MRCHANG]標指定用於(衣服、禮服、洋装、T恤、等服飾),並聲明2020年11月4日美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向台灣智財局中請註冊。案經審查,認為本件商標圖樣上[MRCHANG],有歐小姐之意為一般國人習用對歐小姐的英文稱謂,以之作為商標不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示,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故依商標法規定,不准其註冊。試問:1.[MRCHANG]商標不准註冊是否合理?2.有無重新申請商標獲准註冊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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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房貸契約是新光銀行貸款的,當時是我做連帶保證。現在我本人申請債務前置協商,翻了一下網路上的房貸契約,看到有些有規定連帶保證人負與債務人一樣的義務,個別磋商條款和期限利益那些實在看不懂。想上來問問,如果我申請債務協商,新光銀行那邊會知道這件事,進而通知我母親更換連帶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資格不足之類的事情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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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人以下公司,依照規定可以幫員工保就保就可以,請問幫一位員工保勞保,另一位依法只保就保,這樣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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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工搭乘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有時刻表),依照時刻表搭乘,但因車班延誤,而導致勞工遲到5-10分鐘,資方表示要請假1小時,請問是否符合規定?及如何釋義?(2)勞工因大眾交通工具/接駁車/區間車延誤而致遲到,可否協議更改勞務時間(如:原8:00~16:30,更改為8:30~17:00),以符合資方要求之勞務時間,而不需以請假方式處理?及如何釋義?(3)查內政部於主管全國勞工行政事務時以74.10.28台內勞字第351447號函釋有案;根據該函所稱「其他交通工具」係謝謝指雇主所提供交通工具以外之交通工具而言,包括公共及私人之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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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未婚生子,因工作關係無法正常陪伴孩子,家父心疼看孩子跟我在外生活品質不好,提出可幫忙照料孩子,可想而知心疼孫子能理解,在一起時間長了感情也出來了。一直講不同的理由來讓我無法帶孩子去走走甚至是陪伴,曾經還因為孩子來跟我住兩天而不願意回去,竟對我口出惡言罵我婊子。日後遇到過年小孩回去,誰知遇到開學日不但沒讓小孩回來上課還讓我無法聯繫,強迫我辦轉學,整整拖延了一個月小孩都沒回學校是空窗期。轉學之後,一樣不讓我接觸小孩,還跟我說這是在為了我們未來打算。因為家父名下不能有資產,所以都放在我母親名下(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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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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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google評價店家,遭店家公布個人職業及負面評論個人隱私,如「學費可能自己要出不要跟爸媽要錢了」,請問適用違反個資法規定的民事訴訟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