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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依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能製造、輸入、販售任何形式的電子煙,否則會被處以罰鍰。既然違法,為什麼電子煙的店還是一家一家開呢?筆者在2019年7月3日打電話到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詢問,對方強調,業者實際上有開店,不代表是合法營業。目前稽查人員行政檢查上的情況,因為稽查人員稽查必須穿背心,且沒有搜索權,店家如果在稽查時將電子煙商品收起來,也無法強制搜索。就算查到,因為罰鍰金額不高,部分業者認為即使需要繳罰鍰,還是有好的利潤,所以仍繼續營業。以下簡單說明我國目前對電子煙的法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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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常常提到總統如何賣國.也常常提到戒嚴時期.我不太明白,總統如何宣布當下就是戰爭時期或者叛亂時期.以達到戒嚴.目前比較粗淺的理解,戒嚴是指將全力交由軍隊來管理而總統又是三軍統帥.因此,是否有辦法達成戒嚴來收集權利爾後剷除異己,最後就達成賣國?即便我們想要罷免總統,根據選罷法1年內不得罷免.那時否選出來的總統一上任就可以這樣做...反而人民沒有任何辦法阻止?以上,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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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瀆職,民事消費契約後的私法自治暨民事變更契約的消費20元爭議事件,竟爁用刑事法條(詐欺取財)恐嚇,妨害自由強制民事爭議事件及受刑事案件被害的被害人。尚未起訴判決是否可以先提出國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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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甚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依據條文: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僅限於原判決對被告不利的情形嗎?原判決對被告有利的情形,檢察官能否提起非常上訴?2.依據97年第四次刑庭決議,提起非常上訴似乎僅限於有效判決?那麼無效判決呢?這兩點有些疑惑,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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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於2017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他申請閱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分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3閱。人民甲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一審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有恣意濫用違法情事,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認同原審見解,判考選部要開啟第3閱,算出總數再作成決定。(一)請問人民甲不服考選部「未進行第3閱」,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二)此「高度專業性」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又「再行評閱」跟「第三閱」有何區別?我國司法實務有哪些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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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機關之署長,經內政部政風處介入調查後,日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該市地檢署偵辦。然而該市地檢署認為內政部原函送內容的程序不完備,將退回原機關內政部再行詳查。(一)內政部函送所屬機關之署長,此法律性質為何?又有無違反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實務相關規定?(二)該市檢署法律地位為何?其偵辦相關法律規定為?(三)假設所屬機關之署長遭起訴而免職,應提起何種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相關見解?(如公務人員保障法、釋字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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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信詐騙集團,收到判決書如下,請問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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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外或中國港澳的樂團或個人來臺灣表演,要經過哪些程序?如果沒有照著法令申請簽證或是符合其他要求,表演者或是引介他們來的經紀人或表演公司,會有什麼問題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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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我就滿2年驗尿完了但在今年4月驗出毒品反應~現在在等法院判決如果判刑我想繳費不去服刑但是我怕還要重新當毒品驗尿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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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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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因為之前法官判決我是歇業的前雇主員工,但是我認為我是新雇主員工,因為沒投保沒薪轉不好認定,之前提告3件事情,一件成功,2件失敗,一件是資遣費,一件是民事法官判我為前雇主員工,我有新證據是新雇主員工,但是這次只想先讓新雇主承認我是他員工,上次失敗的資遣費想等新雇主承認後再提告,現在單獨針對我是新雇主員工提出新證據,因該怎麼做呢?訴狀是是民事再審嗎?是非因財產權再審嗎?是否再審裁判費4500元?是否算是因確認僱傭關係,暫免徵收裁判費2/3呢?之前判決有2件失敗,現在只針對一件失敗提出新證據,會不會提告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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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遇到疫情,但還是想了解怎麼完成登記成立公司的程序。查資料好像有提到公司登記電子送達的方法。請問什麼是電子送達?法律依據是什麼?同時也很好奇,不知道還有沒有其他領域也是可以使用電子送達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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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兒子騎自行車準備左轉,被同向後方來車撞上,因為是攝影機視線死角只能照到撞上後的畫面,又找不到有利於我們的證據,結果法院判決下來自己負全責,但上面又有一句對方有超速事實但不影響結果。本來想想也就算了,但事情經過一個月又收到法院的傳票,肇事者要求我們賠償他的車損,當下只覺得很錯愕,因為車禍之後造成我兒子右眼失明,只是想說他沒負擔我們的醫療費用,還要求我們賠償他的車損,心理真的不是滋味。請問我要怎麼做才不用賠償他的車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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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事件發生在台灣,被告說自己喝酒後不知道自己的犯行,這樣可以減少處罰嗎,是依據哪些規定?那原因自由行為在什麼情況下才會適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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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對意見。書面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我們社區開完區權會並沒有進行上述的步驟,僅公告會議紀錄,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區權會的決議是不是就不具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召開一次臨時區權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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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交通糾紛,向派出所員警報案提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警方檢視我提供的行車影像後,卻說因為我有跨越雙黃線超車(因在山區道路,且是砂石車閃雙黃燈停路邊示意讓路),要對我違規舉發,當下想到先前看律師職場劇關於證據效力、具結等內容,又想到交通違規舉發的方式不應該是:當場舉發、科技儀器舉發、民眾舉發,怎會因為我提供的證據而對我舉發?所以想提問以下問題:Q1.我提供的影像有2部,而我在筆錄中有說明,針對我提供的2部影片,僅對特定時間範圍做證據效力具結(排除掉我及其他駕駛違規部分),其餘部分非屬該案相關部分,本人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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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在蝦皮購買客製化產品,但是賣家未履行約定時間完成,並且不回覆直到到訂單不成立,才打電話要求買家重新購買,否則直接走法律程序,這樣我仍須配合“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這條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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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一:檢察官就審判中,法院所為羈押裁定與否,可否提起救濟?提問二:若羈押與否為法官之個別處分,可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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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妻家住花蓮玉里與我新竹離太遠她有親權我只有探視權因為離太遠法院裁定每兩個月有兩個禮拜小孩在我這邊判決書上也寫明接送時時間地點接送方式由兩方溝通協調第一年都還順利第二年開始前妻以接送方式都因該探視權那方負責就算拿出判決書出來也拒絕溝通還反嗆有問題去找法官而且通常第12~13天就要我把小孩送回有次滿14天送回下次探視時間也她被扣一天多次溝通不是不回就是說有問題去找法官小孩教育問題也是完全已讀不回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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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電廠放流水硼超標,A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開罰6,000萬元,但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對於1~4號機及9~10號機尚未正式收到檢測結果,且未依法給予提出陳述意見書的機會,A直轄市政府即逕行宣布裁罰,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後續將於正式收到裁罰通知,了解裁罰內容後,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一)關於A直轄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就開罰,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或者A直轄市政府能依行政程序法103條其中規定不給予陳述意見?(二)承上,A直轄市政府如有行政處分瑕疵,能否以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得予補正?此行政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