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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是女性成年人未婚甲方剛結束一段男女感情在甲方最需要慰藉的時候乙方女同性戀趁虛而入剛開始甲方一直不斷的拒絕但乙方不放棄進而誘導下硬將不是同性戀的甲方變成同性戀並誘導其在公司發生和意性行為請問這樣是否可以提吿有對話紀錄證明乙方有誘導的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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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需要幫未成年人選定監護人的原因,以及法院實務對「父母均不能行使」親權的認定,也可參考法律百科文章:父母二人都不能行使監護權時,由誰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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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物」在法律上享有「權利」等級的保障,但金錢賠償或返還給付,只能算是「經濟利益」,前者的保護優於後者,可以主張的強度有區別。若是我們恰好就是那位「善意第三人」,只能獲得金錢賠償,而不能保有實物,不也會覺得不公平?至於,為什麼要保護善意第三人,請參見本網站QA「保護善意第三人對受到侵害的事主到底公不公平?」而您提到湮滅惡意證據問題,因為在民事訴訟法的舉證責任上,基本的原則是「主張有利於己的事實,就要對這個事實負舉證責任」。以本例而言,原所有人A如果去向善意第三人C提告,主張「民法第767條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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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第184、187條相關題目裡討論到法代是否對其子女殺致兇宅負責,在討論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子女侵權責任,自殺是否有故意時,參考書內寫到「故意係以有識別能力為前提,在民法第187條規定下,縱使未成年無識別能力法代亦須負責,故有無故意亦對法代責任構成無意義」想請問識別能力為責任能力之基礎為何為故意前提?故意與識別能力有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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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員:父親、母親、3名子女c1(已婚,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c2(未婚)、c3(未婚)a有領老農年金、b有領國民年金、c1、c2、c3都有工作有收入目前是不知道c2、c3有多少資產,月收入是多少也不知道,只知道c2、c3未婚而已。目前b住在安養中心,月費用都只由c1在負擔,另外兩名子女c2、c3拒絕支付,。c1目前還能夠支撐,目前想法是想母親走後向c2、c3請求代墊費用。而父親的年金也不夠養自己的情況下是否就不算在扶養費用分攤的人數裡?譬如母親醫藥費上,負擔比例上c1、c2、c3各出1/3,父親不用。另一個問題,c1除了扶養母親外還要扶養自己+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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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前妻家住花蓮玉里與我新竹離太遠她有親權我只有探視權因為離太遠法院裁定每兩個月有兩個禮拜小孩在我這邊判決書上也寫明接送時時間地點接送方式由兩方溝通協調第一年都還順利第二年開始前妻以接送方式都因該探視權那方負責就算拿出判決書出來也拒絕溝通還反嗆有問題去找法官而且通常第12~13天就要我把小孩送回有次滿14天送回下次探視時間也她被扣一天多次溝通不是不回就是說有問題去找法官小孩教育問題也是完全已讀不回請問我該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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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未針對「平地人」或「原住民」作不同的結婚年齡限制我國原住民相關法制當中,並沒有特別規定與民法不同的結婚年齡,所以可知我國人民如果要在法律上結婚,都會適用民法的規定。民法的結婚年齡限制民法已經正式在2020年修改、並預備於2023年施行,將成年門檻下修到18歲,結婚年齡也相對調整為18歲才能結婚。修法前,男性未滿18歲、女性未滿16歲,是不能結婚的。延伸閱讀:楊舒婷(2020),《17歲的我發現自己懷孕,但男友才16歲,請問我們可以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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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目前依法規定,不論是要成立民法上的婚姻關係,或者是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的第二條關係(即一般俗稱的同性婚姻),當事人都需要滿18歲。延伸閱讀:楊舒婷(2022),《17歲的我發現自己懷孕,不過男友已經18歲,請問我們可以結婚嗎?》。註腳民法第980條:「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3條:「未滿十八歲者,不得成立前條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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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直系親屬目前在銀行工作,那他的一等親、二等親是否會受到法律約束而不能買賣股票?在銀行工作的親屬本人又會受到哪些法律制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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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社區的管委會成員的資格限制,是否可以限定,除區權人身份外,直系、旁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同時選任為委員?或限制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區委員?如這樣限制是否可以認定規約損害了我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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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前妻的子女在先生過世後對現任生存配偶有代位繼承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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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先生婚後有共同出資購置不動產所有權登記在我的名下,請問在先生過世之後他與前妻生育的子女有權利來向我就我與先生的婚後財產請求繼承的權利嗎?其前妻子女對我的其他婚後資產有請求的權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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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雙亡,且雙方並不是手足兄妹,有一方是父親再婚前的小孩,雙方只有在父親葬禮當下見過一次面。過世者她未婚,沒子女。過世者葬禮上父親再婚前的小孩也從未給過任何幫助(如:葬禮費、協助舉辦葬禮)。有什麼法律可以保障過世者的遺產不被父親再婚前的小孩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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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已經成年,但我的另一半是少年收容人還未成年,在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有用現場接見、行動接見、遠距接見都審核通過了,去到現場要登記接見的時候會不會因為收容人還未成年只能家屬帶人一起接見,而不能說審核都通過了,卻自己要去接見而不能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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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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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剩餘財產請求訴訟期間,因恐對方已於提訟前脫產,尤其以提領現金方式轉移難以追查金流。可否請求法官查閱被告父母、兄弟姊妹等所有親屬間資產是否有不正常增列(例如其名下各銀行之存款是否有不正常增列等...)並請求說明,以輔證被告脫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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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先生出車禍過世,林先生配偶子女,其母親改嫁後,與新配偶產下一女後過世,林先生生父也過世,林先生直系血親的的爺爺奶奶也過世,請問200萬的身故理賠金由誰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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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被贈與的土地就知道有10坪土地公廟(簽約已標示)土地有一邊有高低落差有建圍牆與道路區隔,已跟買方簽約賣地,但土地鑑界發現有畫到將軍廟(簽約不知未標示),進而發現地籍圖與認知不同,當初土地是曾祖父購買,所有知道此土地的長輩都表示圍牆內的才是我的土地,去地政查詢只有約10年前道路徵收時有土地鑑界過,要怎麼舉證地籍圖可能錯誤,若真的尋找到證明,地籍圖可以申請更改嗎?有法條依據嗎?還有因農地上10坪土地公廟、2坪將軍廟,所以無法申請農業使用證明,快500坪的農地若要賣,要付高達40幾萬的土地增值稅,10坪土地公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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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我已經在工作單位離職了,也不想跟父親有所聯絡,父親找到公司去詢問我的狀態,前工作單位卻向我父親透露我的動態,這樣有算透露我的個人行蹤及資料嗎?我已經成年(滿2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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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離婚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歸前妻)A先前因整修老房子向銀行貸款500萬元來修繕,媽媽的房子是擔保品、姐姐作為擔保人,貸款已申請通過,已使用300萬元,不料前陣子A因病去世,A無其餘資產,只有貸款出來而剩餘尚未使用的200萬元現金。1、想請問子女若繼承,是否可以只領取銀行存款的200萬元及A的勞退金而不用處理負債?(因辦理貸款銀行與現金分別為在不同銀行)2、若子女要繼承,貸款的部分是否要請子女先提供新的擔保品及擔保人來更換?因原先的人不願意繼續擔保。3、若子女一直遲遲不辦理繼承或不繼承,作為擔保人及擔保品應如何自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