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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以勞方怠速過久為理由,連續二監視勞工在車上的行為而給與逞處,第二次更在勞工在車上休息時間監視勞工,當時怠速皆符合速管理規範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六項,請問這樣合法嗎,如果違法勞方能用什麼法條控告資方?麻煩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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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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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在今天提離職做到2023/01/15,但主管可能會叫我做到2022/12/31,這樣公司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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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們店長自己沒做好管理責任一天到晚都在當薪水小偷,不論是店內器具壽命到期故障壞掉,還是取餐call機被客人帶走又或是今天我比較哀用那已經堪用的器材做事結果壞掉,店長就強迫我們賠償。所以想問問這有沒有違法?Q2:即便只有加班30分鐘我們店長說沒1小時就不算,請問可以告嗎?Q3:臨時叫我到店裡加班還規定我幾點幾分要到,遲到就扣薪水,這可以告嗎?再請教一下如果要告要用哪勞基法的哪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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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甲於2017年參加律師考試二試,差一分及格,他申請閱卷後發現「智慧財產法」科目有一子題的兩閱卷委員給分相差過大,卻未進行第3閱。人民甲以違反規定為由提告。一審認定其中一位委員出自於錯誤事實認定,有恣意濫用違法情事,判考選部敗訴,另作適法處分。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不認同原審見解,判考選部要開啟第3閱,算出總數再作成決定。(一)請問人民甲不服考選部「未進行第3閱」,應如何提起「行政爭訟」以資救濟?(二)此「高度專業性」之「判斷餘地」,行政法院應如何審查?又「再行評閱」跟「第三閱」有何區別?我國司法實務有哪些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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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在未經同意下在辦公室裝設數支隱藏式攝影機是否違法?又,同事在自己的座位私自裝設攝影機會拍到我,也未告知我法律上是可以的嗎?是否已構成妨害祕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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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私人群組,如果在群組上徵求交換前女友照片,他們如果真的私訊互相交換了前女友照片,這樣違法嗎?想知道擁有照片就可以任意散布照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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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看過有人用3D列印101大樓販賣,有網友提出違法的疑慮,若101大樓換成知名學校建築,也有違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