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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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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第三人陳報法院每月扣薪約一萬元(舉例),然實際收到的款項遠低於陳報金額,請問有何救濟方式?若要起訴,依據的法條又是何者?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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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一:檢察官就審判中,法院所為羈押裁定與否,可否提起救濟?提問二:若羈押與否為法官之個別處分,可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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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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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飲料店沒有店車所以外送都是騎自己的車有一天外送送完飲料後回店裡途中看到一台車要倒車入工廠送貨另一台車要越過貨車我看到還有一條縫我就騎過去那台車持續開我閃避不及後來煞車壓到路邊碎石自摔身體沒大礙只有擦傷跟瘀青所以沒叫救護車後來有叫警察那條路沒有雙黃線警察判定我自摔後來處理完繼續回店裡上班只是車子耗損需要維修但還能騎想詢問可以跟公司申請什麼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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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在研讀《建築法》§11時,關於法定空地之面積計算定義有些困惑,以下方情境舉例:基地面積100坪,假設法定建蔽率為60%則建築面積不可超過60坪,法定空地面積為100×(1-60%)=40坪此狀況下,建築面積:法定空地面積=6:4(即3:2)倘若起造人決定不蓋到法定建蔽率上限,而是蓋了45坪的建築面積此情形下的法定空地面積為下列何者呢?1)不論建築面積為何,法定空地面積皆為100×(1–60%)=40坪→建築面積45坪、法定空地面積40坪、自行留設之空地面積15坪2)法定空地面積以(1–法定建蔽率)/法定建蔽率之比值計算法定空地面積=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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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租客已改姓名,我該如何處理原合約呢?(配合租客申請租屋補助)有需要特別註記什麼,或者附上什麼文件?還是以新名字重新寫一份新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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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的地點在後陽台天花板,過年期間忽然發生龜裂掉漆,才發現樓上新住戶正在裝潢裝修,過了幾天發現天花板越破越大洞洞,才知道樓上又在裝潢,這完全是人為因素非自然因素,請問水電維修費用是要如何結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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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朋友在家起爭執,遭對方罵髒話,期間剛好有找師傅來維修設備,師傅避麵捲入爭吵,有錄音佐證,師傅離開的時候有給我音檔建議我對他提告,師傅是房東團隊配合的,房東不願意提供師傅的聯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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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從2014年台灣正式與CRC正式接軌,想請問台灣的法律有哪些兒童友善的法律?法庭有專任兒少法官嗎?如果有,大部份是處理哪些案件?監護權:當父母調解監護權,兒童需要上法庭嗎?有年齡限制嗎?例如12歲以下不需上法庭(純舉例)兒童若必須上法庭與父母調解監護權,可否請求由“法定代理人”或“任何能代表兒童當事人發生的法人”出席?台灣的做法又是以何種形式理解兒童(如12歲以下)的聲音或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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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年前家父反應有一透由朋友認識的友人,突然硬賴他欠他10萬,但因家父很確定並沒有這件事是被對方誣賴,沒有金錢往來也沒有借據本票這些東西,因為是莫須有的事情。但對方背景不單純有黑道背景,之後在過年期間到現在都會在門口堵人,之前家母在門口還被對方恐嚇,家母拿出手機攝影存證被對方推倒把手機敲碎,後來家裡裝監視器對方比較收手但仍常常出現在家裡附近,疑因沒有錢所以硬拗。這幾天家父出門,對方在監視器照不到的範圍開車追人,導致有一點碰撞仍繼續追人,最後家父開到派出所,一下車對方(誣賴者的兒子)就說家父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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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的融資(資融)公司,可否從事提供無擔保品之個人信用放貸行為?2.一般的定型化契約,於簽訂契約後,是否有一定的鑑賞期?3.若是借貸方,於簽訂上述之定型化契約後,放貸方並無交付上開契約之副本於借貸方,此時借貸方根本無從審閱該份契約,自然鑑賞期便無產生;而該份契約之法定效力是否完備?以上懇請各位先進,不吝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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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土城之道路用地因民國74年道路拓寬工程,僅開3次協調會,土城區公所未經地主同意強制徵購即作成行政處分在土地備注部分註明有5成轉業補助款項,至今成無頭公案,地主亦無法轉移買賣,剩下5成補助款也無下落..請問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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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在工作期間受傷,由於手傷腫痛而必須請假就醫,因被公司認定糟糕的員工。在同事間的言論壓力所以像公司請辭。離職後因薪資及職災問題而申請勞資協調卻被老闆言語中傷。並在會議過程中不斷告知他有私自調查我的資料及以前的就業記錄並聯絡之前公司詢問。期間前公司老闆表示在收到本人申請的勞資協議通知書前,公司曾被勞檢因而認定是我檢舉了公司而對我惡言相向。為什麼前公司老闆可以私自調查我的資料?我該如何保護自身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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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機關之署長,經內政部政風處介入調查後,日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該市地檢署偵辦。然而該市地檢署認為內政部原函送內容的程序不完備,將退回原機關內政部再行詳查。(一)內政部函送所屬機關之署長,此法律性質為何?又有無違反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實務相關規定?(二)該市檢署法律地位為何?其偵辦相關法律規定為?(三)假設所屬機關之署長遭起訴而免職,應提起何種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相關見解?(如公務人員保障法、釋字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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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任職軍公教之工作,目前還在在職中,與前任在107年8月份離婚,在離婚協議書內有註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債務的處理,及增加一項「其他約定:餘無其他要求」,而未特別註明後續退休金內容。而前任於離婚2年內請求退休金之分配。請問依協議書內容「餘無其他要求」,退休金之分配是否已無前任之分配請求或權力?另依「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離婚超過五年後是否請求已超過時限?亦無須分配?再者前任於婚姻期間工作不穩定,非全無工作,是否因此不符互惠原則,即無法為此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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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電廠放流水硼超標,A直轄市政府依自治條例開罰6,000萬元,但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對於1~4號機及9~10號機尚未正式收到檢測結果,且未依法給予提出陳述意見書的機會,A直轄市政府即逕行宣布裁罰,甲電廠負責人表示後續將於正式收到裁罰通知,了解裁罰內容後,不排除提起行政救濟。(一)關於A直轄市政府「未給予陳述意見」就開罰,有無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條規定?或者A直轄市政府能依行政程序法103條其中規定不給予陳述意見?(二)承上,A直轄市政府如有行政處分瑕疵,能否以行政程序法第114條規定得予補正?此行政處分是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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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倘若機關屬於公務機關,法定員額編制人員100人以上,其中6人為勞工身分,請問:(1)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其事業場所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亦應分別舉辦之,...」,請問機關勞工只有6人,需要召開勞資會議嗎?(2)按照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勞資會議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其代表人數視事業單位人數多寡各為二人至十五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各不得少於五人」,請問公務機關屬於此辦法所謂的「事業單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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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請問情侶分手後,若不想有任何牽連,是否可要求對方撤除其社交平台上,在交往期間曾經公開發佈的所有合照?請問有何種法條可以要求為之?註:要求撤照的人非公眾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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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著作在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同意後使得利用而後續所帶來的經濟利益及利益分配權一樣要交由法代代理或同意之嗎?利益分配是屬法律上的純獲利益還是非純獲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