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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錯誤念頭,侵佔公司部分營業所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經公司及老闆顧及我需要這份工作,並未將我資遣,但需要我提出一份自白書。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讓我由往後每月薪資中扣除固定金額以用來償還公司損失,想請問這份自白書我該怎麼填寫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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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因錯誤念頭,侵佔公司部分營業所得,導致公司財產損失。經公司及老闆顧及我需要這份工作,並未將我資遣,但需要我提出一份自白書。與公司協商後,公司同意讓我由往後每月薪資中扣除固定金額以用來償還公司損失,想請問這份自白書我該怎麼填寫比較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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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以下兩種行為(皆在網路上發生)是否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呢1.被留言罵「白癡」,為反擊而回覆對方「謝謝你的自我介紹」2.發文批評某人「做事能力差」、「成事不足敗事有餘」、「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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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民事訴訟.法院指派鑑定單位.鑑定人約定時間對雙方(原告被告)進行說明會鑑定人"明白表示"他們接鑑定案件.不負責修繕工程.表示公正但平常是有承包修繕工程所以如果真的有需求"私底下"請問這樣的鑑定人有構成"利益衝突"的條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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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身有經營網店,在前兩個月有位消費過的客人要臨時向我買泰達幣說是要遊戲充值使用,大概陸續一個半月有給他換十次左右,每次金額不大大概幾千台幣最多單筆兩萬台幣左右,直到七月中旬銀行打給我說在某天有一筆無摺存款的當事人說錢是他轉的,但他沒有收到貨物,經過了解後才知道找我換泰達幣的客人是把我當第三方收款人,然後他們之間有消費上的糾紛導致找到我的頭上並且那名無摺存款的人要求我退款給他,請問我要怎麼做才好,我只能提供收款證明以及轉出泰達幣的交易紀錄,交易的過程都沒有保存聊天紀錄,這點對方也說拿不出他們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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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憲法及增修條文規定,關於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立法委員所享有之不受逮捕權,不限於立法院會期中(B)主要係指刑事犯罪案件之逮捕拘禁(C)立法委員不受逮捕特權,縱經拋棄,亦屬無效(D)立法委員於會期開始前或會期中被逮捕,經立法院請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予以釋放D選項會期開始前不是沒有不受逮捕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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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網路購物消費者有7日猶豫期,可以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不會構成犯罪。那一般民眾只是偶而將家中不需要之物品上網拍賣(非常態性作為網路賣家):1.買家是否就不享有到貨前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若是不享有,買家可以堅持退貨嗎?(7-11賣貨便交易)2.遇到買家不去取貨,是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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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說我沒有遇到任何官司問題,我只是提問而已以下是我的問題想請問以脅迫方法的這個脅迫是什麼意思?如果是用提告或是用法律手段(合法的)來威脅呢?EX:如果不跟我做什麼事,我就要去法院提告或是去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之類的,這樣算是脅迫嗎?實務上會被判刑(符合構成要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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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同事在公司舉辦活動後,要大家用google表單匿名投票選出要被懲罰的人!結果A同事因被其他同事灌票而當選受懲罰!當天稍晚聽與A同事同部門其他人轉述:A同事認為他之前跟我有過節,「所以是我在灌票讓他當選!」但是我連票都沒投,A同事也毫無證據可以證明是我做的!這對我在公司的名譽也已受到影響,也有同事被他牽著走說:「那應該就是我做的!」導致我的主管也因為這件事對我興師問罪!請問A同事的行為是可以構成毀謗罪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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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女朋友做為新人入職婦產科坐櫃檯收銀,整個婦產科資深員工都不怎麼教導所有新人,也不怎麼幫忙在旁邊聊天跟看戲,只有各種針對我女朋友的錯誤指責,明明是很小的一件事情,其他資深員工也都有犯錯卻只針對我女朋友指責,老闆娘也因此討厭我女朋友,指責根本不適合坐櫃檯收銀,要求離開現公司去旗下的其他公司就職。我女朋友也想說這公司這麼排外,還應召職缺,那乾脆就離開去其他上班。現在要走突然要我女朋友賠償上班時的所有收銀虧損,要全額賠償,反之多的錢不能抵銷,可是經手錢的也不只我女友..上班一個月下來被要求要賠償6000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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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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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開槍要殺乙,但卻沒射到乙而是射到旁邊的丙,這時對丙應該只能討論殺人罪的過失既遂犯。1.如果丙沒有死。甲有對乙之殺人故意,但僅產生了丙受傷之結果,是否論以過失傷害罪?2.如果丙送到醫院之後原本可以救活,但因醫療疏失仍然死亡。雖然結果發生,但中間介入了醫療疏失行為,所以阻斷了甲的行為與丙死亡的結果之間的客觀歸責,所以應該僅能檢討是否成立殺人未遂犯,但因甲是打擊錯誤所以主觀應為過失,這樣甲客觀僅該當未遂,而主觀為過失的情況下怎麼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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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路上遇行車糾紛因對方違規當事人受到驚嚇爆粗口對方下車後行走至當事人機車旁邊當事人並未發現對方從後方表達不滿並開嗆當事人是否沒被處理過?手拿著鑰匙當事人是個外送員被嚇到在機車上不敢移動綠燈也不敢離開直至對方離去才敢移動這是否構成刑法強制罪以及恐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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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天搭計程車可能因為穿著較清涼被司機提問「請問有工作室嗎?」當下我回覆什麼工作室我不是做s的他當下就馬上道歉請問這樣構成性騷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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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本公司內勤人員僅四名基本上一人身兼多職未簽署任何休假特別辦法主管要求若該員請假(基本上都是特休),其職務代理人需全權全天處理代理職務內容,是否有法可申訴因一人身兼多職,每日完成事項已經幾近不可能,若要達成此要求,等同變相不准假另有其他疑問1.職務代理人不是應該由公司指派嗎?2.公司人力不足狀況,職代又臨時外派,公司歸屬錯誤為請假同仁,是否能爭取什麼權益?附註:請假已告知主管,並登錄系統(兩個禮拜前)交辦事項已條列式並詳細說明交代職代職代因公司臨時變動會議時間,導致無法勝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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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從事房地產行業,日前一名離職同事離職後傳LINE訊息給股東大致內容說公司同仁除了店長之外,其餘同事有做私件沒有報業績回公司,但本公司就剩下我跟另一位同仁而已,這樣有構成什麼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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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用LINE的方式聯繫打了3字經然後文字內容有一句->我要做奇怪的事情做到你同意為止請問這個構成恐嚇罪嗎?(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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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中第87-2中所規範之連署書問題,先後有近三十起左右之個人或是團體,涉及以金錢收購連署書而遭檢方偵辦,甚有因此而遭羈押禁見等處分者;而今當初涉收購連署書之被連署人,雖有過登記參選之門檻,然該被選舉人卻未登記參選為被選舉人;此時本法之基本構成要件;是否已經消失?若是構成要件已經消失,而當時因本法規定而遭偵辦,交保,收押等人,是否還有其他刑責?其構成要件若未消失;則需面臨何種刑責?懇請先進撥冗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