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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時遇下列兩種情況是否能向房東求償?如何主張?1.雙方議定租賃且房客已下訂,房東依議定於兩週內增補家具電,房客也拒絕多項洽談中租賃物件,但房東卻在簽約前一切反悔,僅退還訂金,請問房客是否可主張同等訂金之賠償?如何主張?2.雙方若已簽約(有註明若有一方反悔需給付另一方一個月租金),但房東於議定起租日前反悔說要退訂金,房客於line上留言匯款資訊(房東失信的行為讓房客擔心房東可能會拿著訂金消失,故覺得應該先拿回已付的訂金,保障權益。但並沒有解約的意圖),同時補留言不同意解約,房東確以房客有留言匯款資訊等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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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常有活動需要報名或是甄選,而通常採用Google表單作為報名表或甄選表單。報名表或是甄選表單中,通常會有一題「我已閱讀協議條款並同意遵守其規範」或是其他類似的敘述,填表者勾選選項「是」才能繼續填表單。若錄取者並未在協議條款明定之時限內放棄資格,導致活動主辦方已有行政方面的支出,主辦方是否得主張,錄取者於填表時已同意遵守協議條款之規範,因而向該錄取者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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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我的孩子遭逢校園霸凌事件,經過調查判定霸凌成立。但是班導師在調查報告中自承曾以手機拍攝我的孩子與行為人間的相處情況,班導師因為未遵守校園霸凌防制準則於知悉後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私自拍攝想對個人對此事件認定非屬霸凌做辯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8號判決中,法院認為未經家長同意而在教室內裝設錄影設備並側錄教室內上課情形,是侵害學生隱私權、人格權的行為,無論出於何種目的以及事後是否善盡保管資料的義務,都不影響侵害結果。因此該師針對學校考核會懲處申誡一次之救濟,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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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租屋處隔音很差,租客間常會因噪音互相干擾,只要我在房間有任何聲音,鄰居就會一直播放噪音(有鞭炮聲、狗叫聲、A片、青蛙叫聲)騷擾我,讓我害怕在房間內活動,請問鄰居的行為是否合法?我去年浴室內燈泡不明被熄滅,後來就再也無法恢復,連房間內的大燈泡也打不開了,房門口和摩托車也被潑鳥屎,我後來在隔壁多租了一個房間,並且在房門口裝監視器(因預算不足且為房東房屋,因此只能買簡易陽春型),結果監視器莫名其妙被破壞擊落,最近我的第二個房間的浴室電燈又莫名其妙被熄滅又突然打開,我懷疑為鄰居所為,因為我們社區有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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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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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應徵私人助理,為任務制,有需要才請助理協助(主要負責行政與跑腿),並發放單次任務酬勞。想請問以個人身份(非商業、公司行號)擔任雇主,處理項目皆為個人事務,欲聘僱應知悉哪些資訊?例如個人聘僱前需要申報xx資料、聘僱後為勞工申報任何所需保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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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單位的老闆有多家公司;在未獲客人同意下,公司要我們將A公司取得的客人資料如:電話及姓名..等至輪入至B公司系統中,這樣可以嗎?前提是:客人留下的姓名電話及e-mail帳號及地址等個資是給A公司業務上使用,並於表單上有向客人說明個資使用於A公司;但若老闆仍要求員工要去執行上述的行為是否員工也違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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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中有A與B兩人,皆為公司員工,B是其他部門(非與A同一部門)的主管。事情發生如下:有一日晚上,A要存放公司物品但由於時間的關係,無法存放原先的地方,所以A就去放在另一個相對不合適的位置(由事後且客觀來看,並未有危害他人的疑慮,某方面也沒有違反公司準則),然而這樣的舉動被B所發現,B出言制止,卻被A以自己能負責為由,結束對話。隔日,B以告誡為由,發電子郵件給公司一部分同仁(不只A、B同部門,而是其他相關部門都含在內),指名A(非影射的方式,而是直接揭露姓名)於昨天晚上的行為不正確。固然B看似是有基於「告誡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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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詢問前陣子大地震花蓮慈雲山納骨塔的骨灰因此碎成一團,這種情形下家屬是否得依侵權行為向納骨塔請求身分法益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納骨塔是否有固定骨灰罈的作為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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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一下:我家人跟A借錢,B和A是好友,同時B也是這份借據的保人。從去年開始借的,陸陸續續到現在,如果計算法規16%年利息,家人已全數還清,但一直以來都是由B轉交錢給A,家人與B的匯款紀錄都有保留。但今天A突然通知我家人說沒還他錢,我們能夠對B提起告訴,要回我們本來應該是給A的錢嗎?請問B的行為算刑事上的詐欺嗎?還是能以民事不當得利處理?知道直接還給A是最好的方法,但已經來不及,所有錢我家人從去年開始就匯給B轉交出去,A也沒來跟我們要過,所以一直沒覺得有特別的問題...T^T請問我們這方還有什麼證據或論點能自保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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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了解什麼是前面偶然煞車就跟後車未保持距離的的差異與定義是再哪而且又是晚上在堤防拜託請救救我我的車是我上班要使用的交通工具莫名奇妙的一張危險駕駛可以跟我說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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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103/04/14的時候,我也不知道為什麼聽別人說,我是爬浴室哪裡的窗戶摔下來的,可是本人沒印象,然後本人記得我不會爬,而且監視器畫面也沒看到我有爬,可是機構卻說我有爬這個我不曉得為什麼,機構會說我有爬,重點監視器畫面沒看到我有爬啊,我在想是不是機構想把我受傷的事情推的一乾二淨,把所有的責任這樣子蓋起來,還是怎樣我不懂,而且第一開始我受傷過後,我有回去跟他們要監視器畫面,他們都在找理由說不見了,我覺得很奇怪,我在懷疑我的意外,會不會有可能是被害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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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如果在演唱會會場外,使用明星公開在網路/社群上的影音內容,做輸出或二次創作等行為,製成應援品「免費發放」給粉絲們,並無任何盈利行為,這樣的行為是否侵害明星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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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日與朋友餐敘喝了一杯啤酒,開車回家路上遇警察臨檢,先被要求出示駕照與行車執照,警察乙聞到酒味,隨即要求甲接受酒測。一開始甲向乙要求說明執法依據,乙僅告知這是例行勤務,甲進一步要求乙說明相關法源依據,然乙旋即將甲壓制上手銬,舉發其拒絕酒測及妨礙公務,當場先開一張拒絕酒測罰單9萬元,隨後將甲依妨礙公務移送地檢署。甲不服,應該如何主張其權利?請依據涉及之基本權利,具體法律條文規定,依序附理由分析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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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關於私人設置斜坡道於公有道路側溝上,導致他人的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或車輛的損壞。雖然政府亦認定該處私人斜坡道是固定式障礙物已經拆除,現階段需要進入司法程序爭取賠償。倘若對方堅稱是前屋主所為,購入房產的現任屋主有何責任?關於違建跟障礙物在司法上是否同樣認定處分權讓與呢?還請法律的專業人士給予解答?倘若現任屋主稱是前任屋主所為(水泥斜坡道供透天建築物出入使用),刑、民事訴訟可以援用的法條來捍衛被害者的權益?發律用語有不正確之處,敬請指正。如蒙指教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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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訴訟法第10條: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請問在選舉罷免案件中,哪些訴訟類型會「提起行政訴訟」?(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選舉或罷免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18)、「資格不符當選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法121)、「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之訴」(公職人員選罷124),只有此三種情況才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罷免案」兩者區別實益為何?兩者審理法院為何?其規定依據為「憲法增修條文」以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兩者?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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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代行」與「決行」是公文上用語,涉及行政機關之管轄問題。請問此二用語屬於何種型態之權限變更?二者有何不同,各自的使用時機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