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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提離職後,公司方又另外把上個月的後面幾天以曠職做處理,打了1955確認後特別再傳訊息告知前主管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本人因為家事實在無法回公司簽離職單,也跟主管說了我的狀況,公司那邊都說可以再喬時間。我們的薪水都是16號發,結果薪水被拖欠,去問前主管卻說還沒簽離職單不可以領薪水。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我的薪水,麻煩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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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兼職員工不是到點要下班嗎?公司要我們準時打卡下班,卻一直拖到半個小時後才出來,又不算我們薪水,這樣拖時間是否有任何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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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第一年進去做月薪到第二年就說我手腳不快為理由把我降級計件沒幾個月後就又說表現良好調回做天數的又沒幾個月後又說表現不好降級計件的然後今年又說景氣不好怎樣的要休無薪假薪資都沒到上萬元這樣合法的嗎我又是弱識的人不好找工作我怕我去勞工局申訴會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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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因為我前夫違法販賣口罩被捕,前夫、我和兩名員工同為被告被起訴,但因販賣口罩的行為和得利都為我前夫所有,所以當初前夫答應訴訟過程和日後判刑之罰金他都會全數負擔。但又因2023年6月我與他(前夫)離婚,如今他挾怨報復,要求目前二審律師與我解除委任關係,律師也透過lineline告知我,要我負擔委任律師費,要不他就與我解除委任關係。我就只能被動接受如此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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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把我的汽車借給我弟開(我以及我弟都有駕照),但我弟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把我的車借給無照朋友開(他表示他不知道他無照,因為看過他開車上班)並出了車禍,雙方都沒有人受傷,請問這樣情況我是車主,我會需要負擔什麼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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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作環境是在狹小的貨櫃屋充當的辦公室,冷氣壞掉室內溫度高達38-40度以上,老闆說要換新冷氣已講了兩個多月,卻始終沒有動靜,請假還要扣薪水,熱到中暑請假一樣會被扣薪水,提交辭職也沒用,我到底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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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小校園中若樹木有危險,總務處已圍警戒線且宣導不要靠近,但樹木倒塌,導致人員受傷,責任釐清問題,總務主任是否有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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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教:大樓的管委會約定減壓閥的修繕由所屬用戶負責,但減壓閥並不在該用戶的住家內,而該用戶處理減壓閥修繕的態度(派工人進入屋內四次皆無法完成修繕)已造成減壓閥所在的住戶之困擾時(每一次都要花半天的時間整理清潔),該如何處理?(已向管委會反應但管委會只會說擅自關掉減壓閥是違法的大家是鄰居不要撕破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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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0305簽了2年不定期契約,合約書上面的版本是106年9月21日修訂。勞動基準法是在107年有變動修改過。請問到底是要照合約書不合理的條款走,還是要照新的發法規?院方在111年10月27日的同仁考勤管理辦法又寫上若要延長工作時間或是在休息日、國定假日出勤需要同仁同意!這不是在自打嘴巴嗎?已經跟醫院溝通過我們拒絕加班,也拿法條來跟理論。但是人資就會拿當初簽的合約書來壓我們,人資主任的意思是當初我們簽的合約書就是表示認同醫院派遣的工作,所以就是表示認同加班。真的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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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買二手商品,發現有故障或非故障不喜歡欲7日內退回賣家回覆如下:"於本賣場所購買的物品有問題請寄回給原賣家檢測(請勿將商品拿到其他電腦商家做測試)如有以上行為者本賣場一律不保固(近期常常遇到這種行為的買家)退回物品若經賣家測試為正常(請支付300元測試費用)來回寄送運費也是買家要自行負擔"試問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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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益呢?爸爸在我30歲時,再婚生了一對姐弟,不到3年爸爸就腦中風半身癱瘓,目前爸爸沒有任何賺錢的能力,是我在照顧的,之後配偶以要顧孩子為由,便搬回娘家,也沒有照顧過我爸爸,現在配偶一直與我索要爸爸名下的房產,以及負擔孩子們的健保,強調她是配偶,本來就有權利支配爸爸的一切財產,但財產都是爸爸遺產繼承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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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在疫情日趨嚴重,公司要求員工做好相關的基本防疫,如:勤洗手、量體溫,但近日公司為避免有人員感染而造成公司停工,因此要求有搭乘大眾工具的員工,改為自行開車或者在家工作或者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該命令一出,員工有的已改為開車,不能者,也已改為在家工作,但時隔一日,命令突改為,不能開車者,皆需住進公司安排的住所,且需自行負責三餐,住所內有提供水電瓦斯,但若超過一定用量,需住宿人員共同負擔費用,且需自行帶睡袋,住所內不提供床,上下班皆需步行需20分鐘左右才能到達,倘若不遵行者,半年內予以開除。對於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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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年前兄弟姊妹搬出去住留下母親與我同住所以支出都由我負責,數年後有其他兄弟姊妹搬回來同住一起負擔支出但卻也讓外人入住反而增加支出負擔,家是母親的如果母親同意的情況下或是其他家庭成員不同意有辦法可以處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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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廠房區域很多間,人資又要求一定要在自己的部門打卡才算上班,請問上班的認定是進到工作場所(廠區入口)就算報到上班,還是一定要到規定位置呢,還有想問看看,未刷卡不能扣薪資,那可以扣獎金嗎,先謝謝回覆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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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93條第二項有規定行政機關得為附款之要件,而附款包括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五種。想請問附款之法律性質是否是附加於主行政處分之另外的行政處分?若違反附款之規定,行政機關又可否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為行政執行(如附款規定需有支付保證金之負擔,若相對人不願支付,又執意行使主行政處分所賦予之權利,主管機關可否對其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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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人與賣方簽訂的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第10條約定:「本預售屋之建築工程已於民國106年10月12日開工,開工後590日內取得使用執照。…賣方如逾前款期限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依萬分之二單利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詎料,賣方於109年3月3日始取得使用執照,並向本人表示,依買方繳交第一期房地價款日期,倘超過590日,才給付遲延利息。請問賣方就取得使用執照之遲延利息計算,是否已違約?二、另,合約第12條約定賣方取得使用執照,接通水電後應通知買方進行驗屋手續,惟賣方拒絕買方授權第三方驗屋公司去驗屋,說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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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這個月發了兩份薪資單,一份為正常工資單(加班時數為46小時內的)另一份為加班超過46小時的,因為以前為浮動時薪,現在改為基本時薪,所以改變計算方式,導致薪資變化很大…所以想請教各位達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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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職期間在工作期間受傷,由於手傷腫痛而必須請假就醫,因被公司認定糟糕的員工。在同事間的言論壓力所以像公司請辭。離職後因薪資及職災問題而申請勞資協調卻被老闆言語中傷。並在會議過程中不斷告知他有私自調查我的資料及以前的就業記錄並聯絡之前公司詢問。期間前公司老闆表示在收到本人申請的勞資協議通知書前,公司曾被勞檢因而認定是我檢舉了公司而對我惡言相向。為什麼前公司老闆可以私自調查我的資料?我該如何保護自身安全及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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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大廈4樓,3樓發現廚房天花板漏水,對方找水電師傅檢查後認為是我方熱水管破損導致,要求我方負擔全額維修費用,並在我家做明管以改善;但我家並未進行裝潢、施工等作為,故研判管線應是不明原因破損。請問在沒有人為因素破壞的情況下,我家熱水管破損導致樓下漏水,難道我方應全額負擔維修費用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