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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眾檢舉甲公司旗下商品【消毒液】「廣告不實」,A直轄市政府調查後,認定甲公司【消毒液】為一般商品,其廣告內容卻恐使民眾誤解具有醫療效能,依違反藥事法開罰66萬元。但其【消毒液(成分)】早已經美國食藥品監督管理局(FDA)已核准,得製成眼藥水。(一)A直轄市政府開罰甲公司前,應符合哪些程序、一般法律原則?(二)A直轄市政府,是否得依「情況急迫」和「裁處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行政程序法及行政罰法相關規定),不給予甲公司陳述意見之機會?(三)若甲公司提起「撤銷」行政爭訟,受理訴願機關(衛服部?)是否受訴願法第79條3項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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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壞話內容為:"王曉明是笨蛋"、"王曉明劈腿"等,如何定義此話是事實或者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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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說醫療糾紛占民事訴訟中很大一塊,病例常常是訴訟中雙方爭執的事情。1.醫師發現病例記載有疏漏,可否事後修改?要遵守哪些規定才合法?2.如果病人認為醫生違法竄改病歷,是病人要證明「有竄改的事實」?還是病人只要提出,反過來由醫院證明「沒有竄改」?3.如果醫生違法竄改病歷,法律上要負什麼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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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被告在火車上殺害警員,經過精神鑑定,認為被告在攻擊時,處於思覺失調症急性發病狀態。最後法院以刑法第19條第1項來判斷,看到新聞稿寫的判決主文是「無罪,施以監護5年。」新聞稿: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206368-28db4-1.html想請問刑法規定「不罰」就等於「無罪」嗎?那「免除其刑」又是什麼意思呢?刑法第19條第1項: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期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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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問題過於籠統,應再細緻化事故的發生原因、損害是否發生以及因果事實加以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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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號收到一張來自於3/29號的機車違停人行道罰單.原目的是領取郵局包裹.金額不大.繳掉是沒問題的.只是在收到這個罰單後.有了解到2024年3月以後已有修正法案不開放民眾檢舉.想了解.若是不開放民眾檢舉.卻依舊開放了.這屬於行政疏失.或可以以此法案的生效與否作評判呢?查了很多資料.資訊源較少.想問看看有沒有專業的人士可以為小弟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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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所示,請問我有個身障的朋友她委任我為刑訴第236-1的「告訴代理人」(我是被害者的友人,我並沒有律師資格),那既然我是告訴代理人的身分,那麼可不可以再請一位律師呢?PS我朋友是身心障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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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朋友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子,其聲稱可以教她「外幣匯率」,因此她傻傻的就跑去匯了5000台幣不等給對方的帳戶。現在警方已經受理報案了,做了筆錄也有拿到報案證明單。但我朋友她有身心障礙手冊,承辦員警並不知情,在詢問過程中未提及可以有家人(直系一等親)陪同製作警訊筆錄。她和我都很擔心,會不會再做第二次警訊筆錄。然而,警方抓不到人還好,但人抓到了之後要上地檢署開偵查庭,而偵查庭我畢竟是友人,所以不得介入。我朋友很緊張(對於偵查庭的部分)我也有告訴她一些關於偵查庭上的SOP我這邊也有法扶資源,但我還是想問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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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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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牽涉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住宅罪。《刑法》第306條規定,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以上就是《刑法》無故侵入住宅罪的依據。所謂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建築物,是指並未得到該住宅或建物之支配或管理人的明示或默示的認許,且無正當進入理由而侵入者而言。也就是說,不僅擅入他人的屋舍會吃上官司,在司法實務中,甚至無故擅入他人的公寓樓梯間、社區中庭花園,都算已觸法。警察雖肩負執法與維持治安的公職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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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法律編輯朱繼亨回答)您的發問可以分成「履行利益的積極損害」(所受損害),和「替代給付」兩個部分。請容我先逐段解說「債務不履行」、「積極損害」、「所受損害」、「替代給付」分別的含意,最後再回答您「替代給付」的舉例。由於這個問題比較接近學術討論,我盡量將普及的文字作回答,恐有疏漏,尚祈其他先進不吝指正。 什麼是「積極損害」在民法的世界中,「履行債務」是一個重要題目。粗淺的說,如果每個欠債的人都能依約還債,皆大歡喜,大家就不用太費神去討論法律問題;所以會讓法律人費神去討論的,就是「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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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從事房地產行業,日前一名離職同事離職後傳LINE訊息給股東大致內容說公司同仁除了店長之外,其餘同事有做私件沒有報業績回公司,但本公司就剩下我跟另一位同仁而已,這樣有構成什麼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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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兒子騎自行車準備左轉,被同向後方來車撞上,因為是攝影機視線死角只能照到撞上後的畫面,又找不到有利於我們的證據,結果法院判決下來自己負全責,但上面又有一句對方有超速事實但不影響結果。本來想想也就算了,但事情經過一個月又收到法院的傳票,肇事者要求我們賠償他的車損,當下只覺得很錯愕,因為車禍之後造成我兒子右眼失明,只是想說他沒負擔我們的醫療費用,還要求我們賠償他的車損,心理真的不是滋味。請問我要怎麼做才不用賠償他的車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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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公司聘僱的保全社區總幹事,因為本就有罹患乾癬致使於服務社區期間發病,有告知主委可能會請長假,後來某日於上班時間公司派主管來關心,因為當時病發中,確實無法繼續勝任其職位,公司便勸退離職要我好好醫病,我便聽從公司建議辦理離職(我當時精神狀況不好,忘記有沒有簽自願離職單),我便於離職後就醫(因我另有罹患思覺失調症,於六月時申請身心障礙手冊通過),於乾癬治療階段亦併發思覺失調症,就醫後至今仍無法上班,醫師診斷書建議宜在家休養,前後已經失業三個多月無法康復,於是我去電前公司要求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給我(有告知公司我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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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在犯罪三階檢驗體系裡面,有必須是「刑法上行為」的前提,非刑法上行為例如「夢遊」、「無意識」等。但第三階的責任能力檢驗中,「精神狀態」也會有無意識的情況發生。在行為人沒有故意自陷精神障礙的情況下,如何判斷個案情況是屬於「非刑法上行為」還是19條一項的「無辨識及控制能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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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合夥人接手別人公司,他在網站中宣稱原公司讓給我們,他自己出去創業,但事實是他放棄跟我們合夥關係,去接手別人要頂讓的公司(該公司算是同行)。他傳真給客戶說我原公司停業,地址搬遷到他那邊,還是客戶拿那份傳真給我看才知道他做這種事。他持續打著我們公司名稱跟廠商客戶接洽,搞得客戶和廠商頻頻跟我們做確認。我也有在自己網站張貼澄清聲名,但他的行為還是不改。請問我該如何捍衛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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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簡稱(A)協助代辦護照媒介協助女子跨國賣淫!於國外被查獲並進入司法調查!犯罪事實發生時A已回國!依法,A在台灣代辦護照協助出國賣淫除須面臨台灣法律判決以外,若國外判決亦已確定,A是否能會被送往外國接受審判(犯罪地為美國)註:A於法院開庭時,全力配合如實交代並轉為證人,是否可能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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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名父親已在有生之年將名下的房子過戶給兒子,但兒子奪得此棟房子後卻對老父親惡言相向,時不時拿要趕老人家出去要脅,生活中也總是處處出言不遜,請問這名老父親有沒有除了蒐證兒子具棄養事實以外的簡單方法取回已經過戶給這名不肖子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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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提離職後,公司方又另外把上個月的後面幾天以曠職做處理,打了1955確認後特別再傳訊息告知前主管終止勞動契約的日期,本人因為家事實在無法回公司簽離職單,也跟主管說了我的狀況,公司那邊都說可以再喬時間。我們的薪水都是16號發,結果薪水被拖欠,去問前主管卻說還沒簽離職單不可以領薪水。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拿到我的薪水,麻煩大家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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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權益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公家機關與民間企業定額僱用身心障礙者,保障其於工作職場享有特權避免被歧視。請問這項法律是屬於積極平權(優惠性差別待遇)還是消極平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