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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裡常看到被告面對法官或檢察官問題的反應是冷笑、不回答或是不知道要回答等描述。請問對這樣的人進行刑事審判程序時,要怎麼判斷他的精神上是健全的,可以認知到自己在法庭上,知道要應對進退?法官有義務要主動去判斷這件事嗎?如果認為被告其實不知道自己正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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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聞法律有規定,犯罪者如果「自首、積極配合調查、有悔意」等表現就「得減輕其刑」,然而並沒有詳細規定到底怎麼減輕,例如被告犯下最重本刑20年徒刑的罪,犯後自首又有悔意並可教化,仍被法官判處19年重刑,給出理由是已減輕1年刑期。這是合理的事嗎?或者說,我想問的是,被告會被減輕多少刑期,難道主要看法官心情,或說看法官個人習慣嗎?還是說,我們把案子交給法官審判,只要判決沒有違法,就該尊重他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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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男友發生性行為是在我實際年齡滿15歲,他實際年齡24歲,他知道我15歲,我們是合意性行為,後來雙方父母有出來簽和解書,對方也賠了20萬給我們,但是社會局還是往司法機關呈報,現在我跟男友都做過一次筆錄,我到婦幼隊,男友到台北市警察局,依照這樣的情形,我跟男友到最後會走到法院嗎?男友會留案底嗎?還是我跟男友的這件官司會有什麼審判結果?現在我實際年齡滿16歲了,如果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結婚請問男友能否無罪?請各位幫我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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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6條所列「以外」得上訴三審之案件,尚須檢視有無377.379始得合法提起上訴1.若依376之但書上訴還要不要檢視有無377.379?2.376所列案件若無但書情形也不能以377.379上訴三審?3.一審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能否當作二審上訴三審之理由?不懂的是376之但書是讓這些所列案件變得跟「得上訴三審」之案件一樣,然後再檢視有無377.379。還是以376但書為由直接合法提起上訴而不用檢視377.379?因為讀到三審觀念實在有點亂掉還請各位指出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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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來說:民事訴訟法第437條對於第一審之終局判決,除別有規定外,得上訴於管轄第二審之法院。及民事訴訟法第436-1條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究竟是要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還是向原法院提起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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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年受到關注的冤錯案中(徐自強案、蘇建和案),通常要經歷長久的非常上訴才有可能成功推翻原判決。我好奇的是,在審判非常上訴的案件時是否仍然適用無罪推定原則?因為在先前被告已經確定判決了,在這樣情況下法官應當推定被告為有罪或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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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上偶而會看到,某某人因為刑法修法的原因,所以法官改判另外一個結果。我想知道,法官審判的時候,是一律使用當時最新的法條嗎?被告的行為,發生在修法之前,法官是不是可以使用修法前的舊法,來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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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你貼的教師法第3項規定是:「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這個「次日起三十日內」就是期間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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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與旅行社發生糾紛時,可以先走調處程序回答問題之前,需要先說明一下旅客與旅行社的糾紛在進入法院之前,可以走調處程序。如果簽約的旅行社,是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的會員時,旅客對於自己權益的受損,可以先向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提出申訴。接著這個案件,會由中華民國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內部的旅遊糾紛調處委員會來處理,由這個委員會來判斷是否需要運用協會會員(也就是旅行社)繳納給協會的保障金向消費者代償,或是促使消費者與旅行社成立民法上的和解契約。調處程序中的和解契約成立後,產生爭議該怎麼辦?和解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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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未成年16.17歲的時候在台灣犯了一些案件,還沒被判刑又在香港犯案(當時還是未成年)被關了六年,現在關完要回台灣,已經成年了24歲回台灣後還會被接受什麼審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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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大法庭制度,相關規定散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中,這兩部法律修法進度至2018年12月7日已經三讀通過,並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在公布後6個月開始實施。大法庭制度並非民、刑、行政庭之外的第四種類型。準確的說,大法庭並不是常設的審判庭,而是任務編組,有需要時才會把大法庭請出來。依照不同的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以下,參照司法院網站新聞稿,本文謹將大法庭具體運作的重點略述如下: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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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的問題。假設目前情況是這樣:正進行勞資爭議訴訟中,先前律師提的訴之聲明主要是: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25000元。聽律師說現在已經開過幾庭了,自己查了一下庭期跟庭類,一個月後還有一庭,是言詞辯論。這時我想變更及追加訴求(其實之前就有跟律師提過,但他沒回我,我怕時間過了就來不及了,所以先請教大家)把訴之聲明變成這樣:一、確認雇傭關係存在。(不變)二、自XX年XX月起,每月給付薪資40000元。(從25000變為40000)三、自XX年XX月起,每月提撥勞工退休金6%至勞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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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府計畫在學甲區興建動物保護教育園區,當地民眾反對、激烈抗爭,市警學甲分局認為王女等11名抗爭民眾違反社維法第85條妨害公務、移送台南地院柳營簡易庭裁處,但承辦法官認指違反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人身、言論、集會自由等有違憲疑義,罕見地聲請大法官釋憲,並於釋憲前停止審判程序。董提出釋憲案,大法官雖裁定不違憲,認立法者宜本其立法裁量,針對不同情況增設分別處理規定,使執法者在能實現立法目的的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如駕駛人是否有酒駕或拒絕酒測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為其賴以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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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甚麼樣的情況下可以提起非常上訴?依據條文: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得提起非常上訴。僅限於原判決對被告不利的情形嗎?原判決對被告有利的情形,檢察官能否提起非常上訴?2.依據97年第四次刑庭決議,提起非常上訴似乎僅限於有效判決?那麼無效判決呢?這兩點有些疑惑,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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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大陸做生意,介紹一個大陸人給台灣的朋友,後來他倆盜刷別人的銀行卡,大陸那個人被抓後,供出是我介紹的人,就抓了我,請律師,律師也讓我認罪,問題是我沒有做怎麼認罪呢!後來那個大陸人另案處理了,大陸的法律根本不是分辨是非黑白,而是寧可錯殺ㄧ百不能放過一個,我莫名其妙的變成被告,和一群不認識的人變同案,後來我被判刑做了五年牢,案子到審判結束總共花了3年,最後才看到那個另案處理的人口供也說是經我介紹認識,我沒參與做案,我心裡也算明白了大陸的法律哪叫法律,ㄧ開始就是要我頂罪了!真的很冤,但是有什麼辦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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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認為「路燈」是該鄉公所設置、「管理的公共設施」,卻沒妥善保養、維護、防護,才會讓路燈漏電,請求醫療費用、勞動力減損和非財產上損害共2935萬元。高院經計算,認定鄉公所應賠償全額2180萬餘元(含300萬慰撫金),但因吳與家人未上訴,高院因此仍判准國賠1761萬餘元。全案再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25日駁回上訴確定。請問:(一)若該路燈是鄉公所所設置公共設施,欠缺維護而導致男子受損害,其家屬請求國家賠償。我國國家賠償採雙軌制度,惟鄉公所「怠於執行職務」,依照「第一次權利保護優先原則」、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是否應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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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一:檢察官就審判中,法院所為羈押裁定與否,可否提起救濟?提問二:若羈押與否為法官之個別處分,可否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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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023年6月在某電商平台購入枸杞一包,網站頁面標榜台灣監製,經各項檢驗合格,並在標裝標示檢驗報告,想點進網頁放大檢視檢驗報告,網頁卻一直旋轉無法呈現照片。收到貨後,檢視包裝標示,效期三年,到期日為2025年,但包裝上之檢驗報告是2015年。請問廠商這樣的行為,有相關法規可以遏止嗎?(因在網頁資訊都不會揭露檢驗報告內容,只提供混淆不清資訊,以不清楚畫面且刻意不讓買家點開放大檢視)又之前是碰到的情形是檢驗報告以QRCODE提供,但掃描QRcode後卻顯示網頁不存在!這樣類詐騙手法充斥網購平台,政府均無相關法規規範或監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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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業者簡稱(A)協助代辦護照媒介協助女子跨國賣淫!於國外被查獲並進入司法調查!犯罪事實發生時A已回國!依法,A在台灣代辦護照協助出國賣淫除須面臨台灣法律判決以外,若國外判決亦已確定,A是否能會被送往外國接受審判(犯罪地為美國)註:A於法院開庭時,全力配合如實交代並轉為證人,是否可能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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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於68年7月20日向乙購買A農地,價金新台幣170萬元,甲於71年10月19日繳清價金,A地亦於當日點交買受人甲使用收益;然而因甲不具自耕農身分,無法登記為A地之所有人。乙嗣後出具切結書承認移轉登記之債務。84年11月間甲訴請乙移轉登記A地之所有權,終以該地為農地,致買賣契約無效,經三審判決而於85年12月26日定讞。甲繼而於86年11月25日訴請乙返還170萬元之不當得利。此不當得利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