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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女)16歲有文字上以及口頭上同意與B(男)18歲發生性行為(口交),但完事後一段時間覺得不行,她父母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前提是雙方分手後,而且A欠B錢,而女方同意以性行為來還債,會成立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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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交往對象在雙方同意的情形下發生性行為,我上個月滿18歲,對方明年滿16歲,這樣有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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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一民眾至他國留學,因非法持有槍炮彈藥遭其關押,嗣後遣返回國。我國檢察官依「未經許可製造槍枝未遂罪」將其民眾起訴,請問:(一)檢察官將其民眾起訴,是否為《刑法》第7之規定,採「屬人主義」?(二)依《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該民眾犯罪構成要件為何?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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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的商品標籤上面寫的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合,才發現原來廠商製造了假標籤後貼上,讓我已為是新品而購買。請問對方有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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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看過外籍富商撞死送報生後被判決有罪,卻潛逃出境,需要跟外國政府爭取引渡的新聞。又或者是曾經轟動一時的第一銀行盜領案,當時的車手也曾經被判刑。那麼,外國人在臺灣犯罪,要怎麼樣才會在臺灣被處罰呢?公視新聞網(2019),《林克穎酒駕撞死人潛逃確定引渡無望》,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9926。公視新聞網(2017),《一銀盜領案安德魯3外籍嫌各判刑5年》,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47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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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想要用自殺或是自殘報復一間醫療機構,因為此醫療機構在處理病情態度非常緩慢,甚至常常將患者延誤就醫,延誤就醫的原因就是想在疫情期間爭取好成績。所以我如果真正實行自殘時間肯定會選擇在疫情過後,用此方式快速提出我的訴求,普通的訴求方式還真不知道要讓其他病友遭殃。我設計的方式大概是吞藥洗腎,或是利器劃傷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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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消息真假難辨,假消息影響力難以估計,可能對個人造成損害,嚴重的還會引起公眾恐慌、危害社會秩序。想請問現行臺灣法令有哪些會規範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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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是精神病患者,自行停藥多年,導致病情惡化,某天因為精神疾病發作,隨機殺害路人。被告是因為自行停藥,才造成病情惡化、作出殺人的行為。被告是否要對自己的疾病、因疾病而衍生的行為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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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的時候偶爾會看到「污點證人」這個名詞,例如之前有政治人物收賄,就有報導提到說,其中有人可以變成污點證人,還可以減刑。那為什麼會這樣呢?一樣是罪犯,為什麼有些人可以當污點證人,還可以減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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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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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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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