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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人甲在東南亞的國家中(本國領域外)設置電信詐欺的總部,夥同有數名當地人乙、丙、丁(非本國人),利用電信詐欺該處的當地人及台灣以外其他的外國人,受騙的人遍及東南亞及歐美人士,後來被當地警察所查獲。想請問本國刑法是否適用該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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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若是截取某人之公開帳號資訊,並將該圖放在自己的社群媒體作為批判其違法行為,然對方已經亡故,是否涉及公然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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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消息真假難辨,假消息影響力難以估計,可能對個人造成損害,嚴重的還會引起公眾恐慌、危害社會秩序。想請問現行臺灣法令有哪些會規範假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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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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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跟別人聯絡的方式有很多,例如Line、FB的messenger,或者打電話,甚至傳真,那監聽可以監聽哪些內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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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留言「果凍連垃圾都不如」法院認定罵郭台銘判罰8000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4883179問題1: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為何?如何以刑法評價該網友留言的行為?其刑事訴訟程序為何?問題2:公然侮辱罪最高可上訴至幾審?另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規定,公然侮辱罪其法律效果為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為何能得「易服勞役」?問題3:僅影射而言,本件有無侵害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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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新聞的時候偶爾會看到「污點證人」這個名詞,例如之前有政治人物收賄,就有報導提到說,其中有人可以變成污點證人,還可以減刑。那為什麼會這樣呢?一樣是罪犯,為什麼有些人可以當污點證人,還可以減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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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非常想要用自殺或是自殘報復一間醫療機構,因為此醫療機構在處理病情態度非常緩慢,甚至常常將患者延誤就醫,延誤就醫的原因就是想在疫情期間爭取好成績。所以我如果真正實行自殘時間肯定會選擇在疫情過後,用此方式快速提出我的訴求,普通的訴求方式還真不知道要讓其他病友遭殃。我設計的方式大概是吞藥洗腎,或是利器劃傷自己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