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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報導裡常看到被告面對法官或檢察官問題的反應是冷笑、不回答或是不知道要回答等描述。請問對這樣的人進行刑事審判程序時,要怎麼判斷他的精神上是健全的,可以認知到自己在法庭上,知道要應對進退?法官有義務要主動去判斷這件事嗎?如果認為被告其實不知道自己正在進行刑事訴訟程序,那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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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公司如果在台灣沒有分公司、辦事處,但是跟台灣公司有交易往來,發生民事糾紛時,外國公司可以在台灣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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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的法庭上,政府是會委任民間律師為自己打官司,還是由檢察官來打,或政府方是用什麼其他方法為自己辯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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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起訴乙請求為一定之給付,經第一審法院以無理由判決駁回。甲不服提起上訴,於第二審程序進行中經乙之同意,撤回起訴。後來甲復提起同一訴訟為何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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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診斷證明書有各種用途,像是用在請併假或是跟學校老師說受傷表示無法上體育課等。想知道診斷證明書在法律上有什麼效力,要怎麼被司法程序、訴訟程序裡被採納呢?病人可以建議或跟醫師討論怎麼開診斷證明嗎?如果後來發現受傷另有其他原因,病人可以跟醫師討論重開嗎?醫師應該怎麼面對病人這類的請求?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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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768號行政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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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開車撞傷我,我對對方提起傷害告訴,對方被起訴的時候,我要怎麼讓法官除了判對方受刑事處罰,也判要賠償我?我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除了受傷醫藥費以外,還可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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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偵訊」?跟一般聽到的的「訊問」或是「詢問」,有什麼不一樣?可以提供區別三者的比較標準及不同處嗎?為什麼「偵訊」這個字,反而是常常在新聞聽到的用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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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附帶搜索條文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否可以連帶搜索機車的後車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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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人停車場內車位規劃緊密,車位呈以下排列,供前後兩排汽車尾尾相連方式停車:(過道)[][][][][][][][][][][][][][][][][][][][][](過道)一般駕駛於駕駛座內難以觀察到後排車位停車狀況,入場停車時只能依賴汽車本身尾門電眼警示音及觀察左右車輛停車狀況判斷倒車停車是否到位,某車位所停貨車四個車輪都有停在停車格內,但車尾占用其後方停車格約1/5,且車尾還有小面積約七八公分長的貨物連結用凸起物,該凸起物面積小,無法被電眼偵測到,導致我方倒車停車時碰撞到該貨車凸起物發生車損。本起車禍只有我方汽車發生車損,貨車完好無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