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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法中,同意、承諾的意思一樣嗎?民法第443條第1項:「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民法第543條:「委任人非經受任人之同意,不得將處理委任事務之請求權,讓與第三人。」在商標法中,同意、授權的意思一樣嗎?例如:商標法第35條第2項:「除本法第三十六條另有規定外,下列情形,應經商標權人之同意......」商標法第39條第1項:「商標權人得就其註冊商標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指定地區為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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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債務人賠償但債務人至始即未依判決主文匯款給債權人,債務人名下無任何財產且現以打零工日領薪水為職業,試問;債權人可持支付命令出示債務人的老闆代為收取日薪資1/3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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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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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上常常有人會有輕生的念頭標題大約是"我不想活了",或者"活著好累喔"通常的內容就是要求網友幫忙想自殺的方法見刑法第275條----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謀為同死而犯前三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那最後如果沒人死亡難道就會罰網友嗎?愚見認為要不要自殺也是要對方所實行另外也會有自殺沒成俗稱未遂的情況所以今天某某留言用繩子用放血這樣子,或者"他"只用了其中一種方法自殺難道都要起訴所有人?不如說,那些直接說"那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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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ÜST、ARCO都是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請問他們擔任的角色是什麼,可以授權的範圍?授權金是統一訂定嗎?加入的音樂著作人會享有怎樣的權益?(如:何獲得授權金、發生著作權侵權問題可以由團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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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複數企業工會關係,公司考核會議為釐清雙方會員為何?是否可以要求工會提供名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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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是以刑法第135條及140條起訴。由於被告(我)找到涉案對方不具備等同公務員的法規並當結辯庭承給法官及檢察官。檢察官在法官最後詢問量刑意見時,檢察官表示『即使告訴人不是等同公務員身份,被告仍然涉及強制罪及公然侮辱罪』。檢察官所表示量刑的依據已經不是135條及140條刑責,法官仍然可以依照檢察官的要求量刑嗎?謝謝解答。以上所說等同公務員的對方,是高雄市交通大隊委外的拖吊車司機。經查高雄市交通大隊所規範的行政輔佐人不是授權人,也不是委託人,該接受委外的拖吊車公司是『行政輔佐人』,因此不具備公務員等同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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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的公司會請我們員工幫忙修改老闆兒女的成績單以及有些客人會要我們幫忙修改駕照但是沒有收錢,請問以上我們員工有犯法嗎?老闆有犯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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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1.兩期定義?1個月為一期或兩個月為一期?(這不是要問的問問題不用回答謝謝)。。。。。。問題1:某戶...民國100年欠繳管理費一期至今民國108年1月....試問可以無限期欠下去嗎(未超過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問題2:所謂"期"應解釋為"時間"(發生當下月份),還是為一個欠繳"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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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公司為母公司,兩年前成立子公司,位於別的縣市,公司當初以人員不足為由(口頭上),請母公司各部門支援子公司工作,並承諾會給予支援津貼(薪資單有呈現),但112年年底,召集員工開會,以子公司未來的投資型態改變為原由,指支援津貼會變成是不合理的存在,告知員工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取消支援津貼,並說會以大家的工作表現,將支援津貼的部分直接加薪至母公司的薪水,後會議結束後,並讓員工簽署同意從113年開始放棄支援津貼。但近日詢問主管,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不調薪,最後並未被調升薪水,反而沒了支援津貼,但我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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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一個客戶要做網站,他手下有大概30幾個妹妹都是在做援交的。他只做熟人生意,熟人要看妹妹就把網站給他看。那委託我們做網站,說網站、網址都要國外的(也怕被抓)btw:網站照片內容三點不漏、且都滿18歲、無色情影音、無任何性交圖片,只是單純自已會館內妹妹穿很露骨的照片。請問我們做網站的人會算違法嗎?若違法涉及到的那些罰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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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陣子去麥當勞點餐,發現吸管箱上面貼著我快要退休的貼紙。昨天再去麥當勞的時候,發現吸管箱表示我已經退休了。請問現在還可以使用塑膠吸管嗎?管理吸管的法令依據是什麼?製造塑膠吸管的人、提供塑膠吸管的人,或者使用塑膠吸管的人,這三種人會被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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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在規約禁止住戶在家裡抽菸。不過,把「禁止在家裡抽菸」納入規約,會不會有侵害住戶自由權、財產權,或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那如果因為管線相通,只禁止在自家浴廁抽菸,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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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火神的眼淚》看到會有無聊人士隨意打119電話,或是看新聞看到有人隨意亂打110或1999電話,請問這樣的人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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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會與所有廠商簽署之合約需公告嗎?若所有權人想了解,有哪些法律依據可以申請更新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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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規約,可以規定哪些事情?規約的內容,可以約定到禁止在公共區域吸菸,如果違反的話住戶必須被罰錢嗎?有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817),不過只提到主管機關可以罰,或是可以經過會議決議遷離,那可否約定抽菸的住戶該被罰錢,繳給管委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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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旅居國外的臺灣人收到法院傳票,要求以證人身分出庭作證,一定要回國開庭嗎?請教現行法是怎麼規定的?可否以視訊會議取代?如果一定要回國,支出的機票錢、工作請假的損失可以請求誰補助或補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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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憲法第73條:「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保障立委的言論免責權,其中的「院內」是指在立法院內舉行的「正式大會、臨時會、委員會、調查委員會」等各種會議,那這個範圍有包括記者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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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邊有歷史悠久的黑膠唱片,已經無法確定歌曲的著作權人是誰(創作者或是出版黑膠唱片的公司),我可以自行轉成數位檔案保存嗎?數位檔案可以上傳到Youtube,或是對外販售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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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長期習慣對身邊的人提起刑事告訴(例如詐欺、圖利)。如果案件經過地檢署、高檢署偵查,都作出不起訴處分,這位告訴人會違犯刑法上誹謗罪、誣告罪嗎?不知道實務有沒有這樣的案例。或是,告訴人認為身邊的人有犯罪可能,就有合法權利提起刑事告訴、上訴?要如何才防止習慣提起告訴的人妨害他人安寧的生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