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如題所述,被告獲緩刑判決後,不履行緩刑條件(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被害人原意希望拿回款項即可,念及被告有孩子要扶養不希望被告去服刑。請問在此情形下,應如何處理較為妥適有效?有否提起民事之空間,亦或得聲請扣押其財產或薪資等等。對相關理論及實務操作不是很清楚,若有敘述錯誤的地方還請見諒並不吝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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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還寄了存證信函說我和他雖宴客但未登記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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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大法官「釋字」將會如何?「憲法法庭」之「判決」將成為不成文(憲法)法源?(二)判例、聯席會議之決議其法律效力將如何?蓋以憲法法庭之「判決」作為法源,將出現「個案、習慣」之可能,是否合乎我國採以「大陸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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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開車撞傷我,我對對方提起傷害告訴,對方被起訴的時候,我要怎麼讓法官除了判對方受刑事處罰,也判要賠償我?我可以主張的賠償範圍,除了受傷醫藥費以外,還可以包括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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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附帶搜索條文中[所使用的交通工具],是否可以連帶搜索機車的後車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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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新聞報導本案訴願決定出爐前,當事人已經提起行政訟訴訟,也有查到最高行政法院裁定在2020.5.7作出,比2020.5.28的訴願決定書更早。想請問訴願決定出爐前提起行政訴訟是可能的嗎?會因為案件是否緊急而有不同?或是都會因為程序問題被駁回?訴願決定最後有寫:「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109年裁字第768號行政裁定https://judgment.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ty=JD&id=TPAA,109%2c%e8%a3%81%2c768%2c20200507%2c1行政院訴願決定書院臺訴字第1090174745號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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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私人停車場內車位規劃緊密,車位呈以下排列,供前後兩排汽車尾尾相連方式停車:(過道)[][][][][][][][][][][][][][][][][][][][][](過道)一般駕駛於駕駛座內難以觀察到後排車位停車狀況,入場停車時只能依賴汽車本身尾門電眼警示音及觀察左右車輛停車狀況判斷倒車停車是否到位,某車位所停貨車四個車輪都有停在停車格內,但車尾占用其後方停車格約1/5,且車尾還有小面積約七八公分長的貨物連結用凸起物,該凸起物面積小,無法被電眼偵測到,導致我方倒車停車時碰撞到該貨車凸起物發生車損。本起車禍只有我方汽車發生車損,貨車完好無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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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意犯罪判決有期徒刑確定,緩刑被撤銷(可抗告),請問是等抗告結束再一起執行,還是先執行有期徒刑,執行期間內再進行抗告緩刑撤銷部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