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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僅需具備相當因果關係。學說上認為基本犯行與加重結果之間須具備的是條件因果關係or相當因果關係?再加上特殊危險關聯(廣義或狹義),此一要件是用來判斷兩者的因果關係的方法嗎?又或是,特殊危險關聯是另一個獨立於因果關係的要件?在此書上寫的不太清楚,我十分困惑。謝謝您不吝指教,實在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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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超速就一定是公共危險罪?超速逾40公里至60公里以內,還是說還必須情節重大嚴重危害,才算是?因為我看一般來說,超速40公里以上,通常就是記點三點,罰鍰,吊扣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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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政府宣布停班停課,但是如果公司要求勞工上班(需有人留守),是否一定要配合?想知道現行法怎麼規定。我配合公司要求,在騎車途中跌倒受傷,可以請求哪些賠償或補償呢?跟一班職業災害一樣嗎?或是因為颱風危險情況而有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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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生在自家大樓停車場被警察攔查並酒測開單,因為酒測超標,因此開單,而後我們向監理站提出申訴表示自家停車場為私人土地不應進行開單,申訴成功交通局表示不罰,但另外我們又收到公共危險的執行書,請問,基於警察在自家土地上開單,這樣的公共危險罪是成立的嗎?有什麼辦法可以免除刑法嗎?還是就乖乖繳錢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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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女生朋友在台灣離島的酒店當公關,然後因為前幾天我朋友喝酒喝太多已經有點醉了所以先在客人的包廂睡著,但她還是有意識的,後來發現客人的手開始在摸她胸部和親她嘴巴,另一隻手在摸入她的下體,但她雖然有意識可是已經半醉,所以沒有力氣可以推開客人,但有跟客人說不要,但對方一直用,後來我朋友故意把桌上的碗丟在地方想辦法製造聲音,少爺就進來發現女生喝醉就把女生扶出去,包廂裡面有我朋友和一個客人和一個也是在那間店的少爺(但他是休假去喝酒),但整個過程他都有看到我朋友被那個客人侵犯卻都袖手旁觀,後來女生被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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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朋友生日或是有其他活動的時候想放仙女棒,是被法律允許的嗎?仙女棒的危險程度沒有鞭炮高,也不會發出超大的聲音,是不是其實民眾想放就放都可以呢?會因為在不同縣市或不同地理環境,而有不一樣的管制情況嗎?可以在公園、河邊、自家屋頂或是距離古蹟很遠的空地上放嗎?不確定放仙女棒這件事會有多複雜,想來問看看大家的專業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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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下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二、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而認有保障其健全自我成長之必要者:(一)無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危險器械。(二)有施用毒品或迷幻物品之行為而尚未觸犯刑罰法律。(三)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前項第二款所指之保障必要,應依少年之性格及成長環境、經常往來對象、參與團體、出入場所、生活作息、家庭功能、就學或就業等一切情狀而為判斷。其中...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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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剛生產沒多久的新手媽媽,鄰居長期在樓梯間抽菸,二手煙飄到我家,但檢舉不被受理,該怎麼辦呢?衛生局的回覆如下:「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未將私人住宅(含樓梯間等附屬公共區域)納入禁菸場所規範,故本局無法源依據可派員稽查取締,請諒察。建議可請社區管理委員會或里長、鄰長,對吸菸住戶予以協調勸導。有關您另反映整棟大樓貼滿禁菸相關告示一節,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7條規定,第15條及第16條以外之場所,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得自行指定為禁菸場所。承上,貴大樓雖已自行指定公共區域為禁菸場所,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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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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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權利要求學生將校規規定的違禁品交給老師保管嗎?像是手機、漫畫書、危險刀械,是否有不同處理?有沒有明確的法令依據可以引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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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2月22日肋骨斷裂受傷休息兩個月,本身金濟狀況就很吃緊,好不容易借了些錢買機具,貸款部代步車,來做事,卻在4月10日下班回家被攔檢及酒測,但當然因為沒喝水吃飯,下班時已有抽筋狀況,路上沒水可以買,車上唯一的就是前天朋友遺留的一口保力達,沒多想就喝下了,從停車場到攔檢位置大約2分鐘,導航可搜索,沒違規,沒危險駕駛停紅燈被警察示意下車,測出值為0.21,但測試時未告知漱口,15分鐘的差別,也沒有合理理由攔查,苦苦哀求也沒用,難道一口的保力達就要毀了一個人嗎?會醉嗎?員警不是也有自我判斷的權利嗎?績效那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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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皆是屋齡30年老舊房屋近日發現有鄰居直接在住家門口(的外側)也就是他家鐵門外(屬於公共樓梯的區域)進行燃燒蚊香的行為又因味道往上樓層飄;故味道隨著門縫飄進屋內濃濃無法散去而我的住家有一個六個月大的寶寶基本上每天我們都是在家裡即便客廳打開空氣清淨機依然無法改善蚊香的味道因此導致我與寶寶開始出現呼吸不舒服而咳嗽一事!也擔心於樓梯間燃燒蚊香帶來危險例如不小心導致火災或污染空氣品質受污染使人長期聞下來身體健康被影響想知道目前可以利用什麼條規約制這樣的惡鄰居?我有拍到在門口點燃蚊香的照片(也可錄影但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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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記得過失行為只有「過失傷害、過失致死、過失公共危險」會被判刑,那為什麼之前那個不小心把「學妹抱歉了」打成「下面x起了」的學長(他是用自動選字的,結果選錯字),是已經犯了罪?他也是過失行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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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人您好,您在問題中提到關於代收貨品而收到刑事局通知書的狀況,確實如您所言,如果您僅有代收物品,而沒有收取任何對價,應該是不會有任何問題。但如果有交易異常的狀況,可能表示有該貨品是由盜刷他人信用卡而來,或者有詐欺的問題,由於您提供的資訊不夠,無法清楚知道是什麼問題。若您的朋友確實有違法情事,您在過程中也可能是刑事程序中的證人,以下有2點建議:您可以參考以下資訊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一)》。黃于玉(2021),《刑事案件的證人要具備什麼資格?有什麼義務?(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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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詐欺案件的被害人,收到檢察官所發傳票後,需要到場詳細說明受害(被騙)情節,這是您的權利。為什麼會有三處地檢署受理案件?或許是嫌犯曾經在三地行騙吧。如果收到的是證人傳票,就必須到場指證,這是證人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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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沒有做特定的行為,但是如果本來就負著說明義務卻不說明,還是有可能成立詐欺罪喔。關於詐欺罪的規定、詐欺的行為也包括消極不作為,請見本站文章:消極不去作特定行為,也可能成立詐欺罪──不作為詐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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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檢察官依其職權代理國家執行追究刑事犯罪責任的公權力,在起訴前有偵查犯罪事實的權利與義務,也因此往往在決定提起公訴時,檢察官對於案件被告應承擔多少責任,已有自己的想法與認知,並在訴訟過程中透過提示證據與證詞,說服法官做出與自己相同的罪責認定。與之相對,被告(及辯護律師)就是說服法官事情沒有檢察官說的那麼嚴重,以求無罪或是輕罪。基於上述的認知,來試著說明閣下所提的各項問題:一、文件上寫「......檢察官不服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可見這是檢察官認為法官判的刑罰跟自己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