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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請問過去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為是「顯可憫恕」?如果犯罪人是經濟弱勢、環境所逼、家有老小父母,或是犯罪後非常後悔等因素,可以算是「顯可憫恕」因此可以考慮減輕刑度嗎?過去有什麼實際例子可以參考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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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晚上在學校操場跑步。突然有位女生說我意圖故意擋她。說我轉頭一直看她要害她摔倒,說想報警說我騷擾她,可是我只是單純想轉換跑道,注意一下後面而已。事後叫人轉貼到學校臉書版指我是操場怪人:https://cdntwrunning.biji.co/813a6931d7e894163df34a2736863d4e5fd0b37cd7dbbb00f97ba6ce92bf5add.jpg我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我操場蛇行擋到人跑步有犯罪嗎?會被起訴性騷擾或強制罪或傷害罪嗎?若那位女同學打算對我提告會成立什麼犯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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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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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積極的一般預防旨在透過刑罰對大眾進行教育,增進大眾對刑法規範的認同,使人主動依規範行事,以此減少犯罪。消極的一般預防亦即威嚇理論,旨在透過刑罰的嚴厲性和迅速性來警惕社會大眾,使人們因害怕受罰而不敢犯罪。為什麼他們分別分屬在積極和消極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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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朋友林先生,簡稱林君,於之前因為一個毒品案遭到警方搜索並帶回警局做筆錄,警方要求林君提供毒品來源進而可以減刑,故林君提供來源為本人,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給林君,且口頭提供匯款的金額四萬五千元,且時間也明白指出,及毒品數量,且警方未做查證就對本人進行申請監聽本人之行為,在半年之後警方也確時以監聽方法查獲本人與他人毒品交易,但本人認為林君是污告及偽證罪,本人已對林君提告,而警方是否為合法監聽,因為我完全沒跟林君有在林君提的時間,地點,跟林君無毒品交易,且本人也沒有收到林君匯款任何一毛錢.其警方未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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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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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一名高中生,進行自主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但教導我的公民老師回答不了我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尋求幫助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規範之罪行在國外經過審判與執行後我國依然保有刑事上的追訴權。那麼,根據刑法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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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入人頭帳戶被依刑法38條沒收錢拿的回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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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火車站遇到賣愛心筆的人,硬是攔著我推銷,怎麼樣都不讓我離開,軟硬兼施要凹我掏錢購買,他這樣算犯罪嗎?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阻止他?那如果有人趕時間所以買了,損失慘重,該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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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家人牽扯銀行法,自身也被列為嫌疑人,法院寄來扣押的明細,但自己完全沒參與犯罪行為,上面寫抗告是5日,提告的法院是在外縣市,公文的扣押申請日是10/13,實際所列也被扣押了,中間也被調查詢問過了,本以為只是配合調查,暫時扣押。現在收到法院的單子,該怎們處理才不會影響自己的權益,未來是否扣押的財產會歸還呢。抗告狀如何攥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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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緩刑結束法院是否會用掛號信通知緩刑結束通知?如果沒有收到緩刑結束通知是否就當作沒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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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甲於家門口發現醉倒躺在地上之某乙,而某甲將某乙拖至路旁人行道上。在上課時聽老師說甲對乙應有刑法第15條第二項之保證人地位,因此若未加以保護將可能會觸犯刑法第294條第一項,想請問為何法律會期待遺棄素不相識之人的犯罪者會對被遺棄者採取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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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長官有時為了辦公室的運作有時會寄信通知同仁,該日有誰請假,但信件內容包含該名請假員工的請假別、請假緣由、剩餘天數、請過哪些假等隱私部份,而且只有該請假員工沒收到該通知信,公布也沒有取得其同意,是否有涉及個資法問題??想詢問其適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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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個人在外的二代夾物機場中,有承租一台二代夾物機給親人經營,但在10/11日在攝影機中發覺有前來消費的顧客,擅自開啟個人所承租的機器中的投幣/設定鎖具,疑似串改機器中的設定獲取不當利益,請問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麻煩您給予相關訊息以供參考謝謝您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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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泰國的時候誤刷了本國人先前授權於我于幫她買東西而被記錄綁定于手機,而導致在泰國不小心誤刷到她的卡,兩筆金額不到四千,我于一審辯如果真要盜刷何必用真實身分去訂房,且在泰國七天也只有那兩筆,原審與一審都認為我盜刷硬要咬定我不可,如果今天我要盜刷就不會用自己真實身分了更何況只有兩筆,要是真的犯罪我一定是直接刷爆隱藏身份還不至於被查到是我,我這些辯解都沒有用,我很冤枉不甘心,請問我可以直接跟泰國法院認罪自首?一樓留言為我上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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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另一半相識後就開時同居到面前快20年了,起初剛交往,可能半年到一年時間房租是甲方先出後來乙方找到工作後,在之後的快15年房租幾乎百分之95都是乙方再付,甲方最多幫你買個中餐一餐回家而已,家中所有日用品,生活必須,衣褲鞋,也全是乙再付錢,我們在一起也沒有存款,如今甲方把乙方分手了甲方跑回家躲起來避不見面,也不負責,甲方也害乙方失業了,完全沒收入了,即將面臨財務上的危機請問這樣子乙方有辦法在法律中找到能讓甲方因要負的責任相關嗎?還有我們在交往期間,甲方很喜歡在同志聊天室約不戴保險套的炮,時常被乙方抓到甲方有性癖好,很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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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網路成立一個交換買賣社團,社規有明寫,若交易上有法律問題請自行承擔,如社團成員違反法律上規範事務,乃屬個人行為,非本社團立場,特此聲明!請問如果有人從中賣假貨,我是創辦人我會有犯罪行為嗎?或民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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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常聽聞法律有規定,犯罪者如果「自首、積極配合調查、有悔意」等表現就「得減輕其刑」,然而並沒有詳細規定到底怎麼減輕,例如被告犯下最重本刑20年徒刑的罪,犯後自首又有悔意並可教化,仍被法官判處19年重刑,給出理由是已減輕1年刑期。這是合理的事嗎?或者說,我想問的是,被告會被減輕多少刑期,難道主要看法官心情,或說看法官個人習慣嗎?還是說,我們把案子交給法官審判,只要判決沒有違法,就該尊重他們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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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前公司為資金週轉,每個月都會開不實的營業發票,和朋友交換支票,拿去銀行申請融資。在2000年三月因週轉不靈跳票,所有支票無法兌現。銀行有提告,但我在2000年7月出國,沒收到通知。現在請問:1.我這樣會犯什麼罪,詐欺?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2.刑期多少?追訴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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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判決查詢系統可以查到民、刑事當事人姓名,是否侵害個人隱私?判決資料公開的公益性是什麼?輕微犯罪經過10後,判決資料仍公開在網路中是否合適?人民是否有被遺忘的權利?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