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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不必特別聲請,拋棄繼承必須聲請。在限定繼承的情形中,如果同時有多個債權人,必須依各債務金額比例,以全部遺產分別償還。以下詳細說明: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該如何辦理?限定繼承民法原則採限定繼承制,也就是說,一旦繼承開始,直接就是限定繼承,不必再做什麼程序,包括原問題中的「聲請」也不需要。拋棄繼承辦理時間知道可以開始繼承的3個月內向法院辦理。辦理文件聲請狀、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及死亡證明書、拋棄繼承人的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 已通知因為聲請人拋棄繼承後,而成為繼承人者的證明(如繼承權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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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百科是一個鼓勵法律普及的平台。由於這個題目略為複雜,這裡僅針對「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稍作說明:民法所謂的「遺產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且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喪失繼承權事由」,才可以享有繼承資格。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所以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本題回答僅供參考,如果是學校作業,建議您可以直接向老師討論,應該可以激發更多思考。延伸閱讀:林意紋(2018),《繼承從什麼時候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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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提問的新聞:「護理人員搞混…精障兒住院遭火化罹癌母2年後才知」,是發生在韓國的新聞。法律百科網站團隊目前並沒有人特別研究韓國法律,可能沒辦法精確答覆,不好意思。如果這椿案件發生在臺灣,由於該病患應該是「在醫院自然往生後,才被醫院誤認他人並火化」。在這個情況下,母親的民事請求權基礎除了民法第184條,也有機會主張民法第195條的精神慰撫金。在刑事上,如果看護擅自將病患遺體火化,有可能成立刑法第247條的毀壞屍體罪。本回答僅供參考,若有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184條:「I因故意或過失,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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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的爭議是,「繼承人間意定遺產之分配比例是否有效?」的問題。一、繼承的方式︰(一)法定限定繼承 v.s拋棄繼承︰在現行制度下,繼承與否及其方式,僅有兩種選擇。法定限定繼承,指得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一切權利與義務,並以所得遺產清償其所繼承之債務;拋棄繼承,則指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不承受任何被繼承人之權利與義務。(二)由此來看,論繼承之有無,僅有〇或一的區別。此外,繼承法的規定屬於強制規定,不容當事人意定排除法律的適用,也就是說,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不能選擇第三種繼承之方法,例如修法前之無限繼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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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程序包括哪些?離婚協議書裡面,小孩的監護、扶養與夫妻財產分配,可以怎麼約定?還有其他事情可以約定嗎?除了離婚協議書,還要注意什麼?離婚登記怎麼辦理才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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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夫妻雙方協議離婚,監護人為父親,孩子就讀高中時,母親主張由自己照顧孩子與同住。學費由父親支付,母親則負擔生活費。雙方達成協議並執行。但事過半年母親於期間內並未落實照顧,孩子在外不聞不問,甚至無照駕駛闖紅燈,被開罰單一事均不知曉,違規紅單信件寄至父親,事件才因此曝光。孩子父親向前妻表明一事,但前妻認為應由孩子自己負責,並且不願意幫孩子繳違規紅單,但孩子並無能力可以繳罰鍰。請問父親應全部支付這筆費用嗎?還是能要求母親幫忙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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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夫妻知悉彼此財產,若一方提離婚訴訟1.若判決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判決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2.若調解離婚,民法1030之一第4項,知悉剩餘財產差額後兩年未行使而消滅⋯的‘請求權’起算日是以調解離婚日起算還是遞狀起訴日起算兩年內要行使?感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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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況說明:小孩目前3歲及8歲。兩願離婚後,目前為監護權及扶養權共有,婚後財產未分配。目前妻子已搬離原居住地。前夫以「小孩應居住在目前的戶籍地(同原居住地)」為由,不允許其妻平日與小孩同住,並要求其妻子只能隔週的週五晚上7點接走小孩,並在週日晚上7點前送回小孩至前夫的住所。平日前夫不讓其妻與小孩見面,連打電話給小孩都需要經過他同意才能接聽電話。問題(1)上述前夫是否違反善意父母原則?問題(2)由於目前待第一次調解,預計到開庭最快要經過半年才會有法院的親權判定結果,在此之前,妻子是否能聲請更為平均的小孩照護、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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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還寄了存證信函說我和他雖宴客但未登記在法律上並不是夫妻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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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夫妻雙方的兄弟姊妹之間(比如:男方的姐姐跟女方的哥哥)可以結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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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有一間房子,我們夫妻和小孩一家3口在住,土地的地價稅已經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稅率。之後想要買一間電梯公寓讓年邁的爸媽住,他們出入比較方便,但聽說自用住宅用地的地價稅優惠只能1處,第2筆土地就不能適用,請問有什麼節稅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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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分開制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兩者是互抵?還是不衝突呢?結婚登記財產分開制,離婚有一方還能提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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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協助介紹有關身故後,夫妻財產分配及繼承可能遇到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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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夫妻是兩願離婚,離婚協議書上自行約定雙方都能接受的條件,是否就不一定要依照民法剩餘財產分配規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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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目前有人工生殖法,目的是希望不孕夫妻能有孕育後代的機會,但是看完整部法條卻找不到代理孕母的規定。代理孕母在臺灣會違反什麼法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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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離婚後3個未成年小孩都判給丈夫的話,丈夫月收入4萬3多住他爸爸的房子,妻子月入不到3萬每月付1萬房貸自住,在桃園市通常一個月會判給丈夫多少小孩的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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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針對「士林地院104年家聲抗字第31號」,如果還有抗告的機會,是否會因為釋字第748號,以及後續相關立法保障同性婚姻而改變判決的可能?(也就是同性能成為法律上夫妻是否就得以收養他方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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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甲懷孕了,乙在99.5.1被司機丙撞死,甲於99.7.1生下丁,丁一出生就被判為植物人,但變成植物人的原因是產檢時醫生a的疏失才導致,丁可否像丙和a主張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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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為夫妻,甲在2000年失蹤,2007年受死亡宣告,後乙和丁結婚,其實甲是因意外在他鄉失憶,2008年也和丙結婚,2012年後,甲恢復記憶,返鄉並撤銷死亡宣告,那甲乙/乙丁/甲丙的婚姻關係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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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間的約定(白紙黑字)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AB離婚,婚前無協議,按規定共有財產的部分是夫妻各半。但若離婚時,A寫下約定只要求帶走車子、10萬,即使婚後的房子原是登記A的名字,兩人共有財產還有100萬,未來若上法院,房子(A未過戶給B)及100萬都屬於B嗎?私人約定沒有公證也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