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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靠北版上,網友投稿後,須經由版主審稿才能發布。若發布內容仍有涉及個資問題(ex.貼文「...2年1x班,王x花考試作弊...」附上馬賽克照片),若受害者想走法律途徑,該平臺是否有法律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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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繼承原則下,若遺產繼承人以全數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仍無法償清,則債權人是否真的無法追討這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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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三分利」是合法的嗎?翻過法條沒有定義「三分利」,如果我簽下這樣的借貸契約,利息部分的約定算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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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因老家即將重劃,急著買地蓋房子,所以物色一塊60坪土地,當下只有68歲的老爸自己去看土地及下斡旋金,在下斡旋金時仲价有口頭表明說土地佔有20坪路地,但卻沒在斡旋書上註記,而土地買賣雙方簽約當天也從未提起道路用地之坪數,只有在備註欄上寫著(本案土地部分為現有巷道),第一期款我們繳了100萬,之後隔天請建築師去勘查蓋房子事宜,才知道此土地的道路用地佔比過大,所以想跟賣家提議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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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客人在書店裡拿手機拍攝書的封面或是內頁,是合法的嗎?書店可以禁止客人拍攝嗎?(看到噗浪上有一則書店請客人不要拍攝書內頁的噗,引起很多討論,想知道法律上怎麼判斷這件事的。)我另外想到,那如果客人買了書,就可以拍攝自己所擁有的書的部分內頁放到自己社群帳號(例如自己的Instagram或是Facebook)嗎?還是說雖然書是自己買下的,但是不是利用上還是有一些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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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之間的約定(白紙黑字)會優先於法律規定嗎?AB離婚,婚前無協議,按規定共有財產的部分是夫妻各半。但若離婚時,A寫下約定只要求帶走車子、10萬,即使婚後的房子原是登記A的名字,兩人共有財產還有100萬,未來若上法院,房子(A未過戶給B)及100萬都屬於B嗎?私人約定沒有公證也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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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本來是好友,兩個人一同完成圖文書籍的製作。(比方A寫文章腳本、B負責畫圖,然後由二人出錢印製成書籍)這樣以法律上來說,兩人算是共同作者嗎?其後兩人鬧翻了,A要求B不得販售此書籍是成立的嗎?如果成立,B該如何保障自己的發行權利?(兩人的創作是不可分離的,比方劇情由A完成,B將內容畫成圖,這樣的情況無法將書籍中A的部分抽離,B再另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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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法律的世界,在看法典時有一些疑問。根據中標法第10條第2項之規定,若法規有增加時得在條文後冠以之一、之二等條次,例如:勞基法第9條、第9條之1。但是在法規命令的部分呈現方式不一致,例如: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7-1條。疑惑的點在於:1.唸法上、功能上會有差異嗎?是應該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一還是勞基法施行細則第七之一條才對呢?2.觀察下來,法律位階的條文都屬第XX條之一、第xx條之二,不會在法律位階條文上出現第xx-1條、第xx-2條這樣的方式;法規命令位階的則相反。求解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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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部分工時的時薪工,因為個人因素七點半就會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最近更改內部規定,時薪工需要遵守8:00-17:00的工作時間,而且在工作時間以外的時數,將無法計算薪資。想詢問這樣是否合乎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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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間獨棟華廈也住了快20年,當初購買時因仲介說每一戶需繳交電梯保養費500元,也沒有管委會跟保全,事後買了才知道整棟華廈地主只賣出兩戶(我就是其中一戶)其他都是出租給人,那也因長期下來發現都有一些額外的費用產生,如電梯維修費.馬達壞掉等等,剛開始覺得每一戶平均分擔都算還好,漸漸的這幾年發現馬達已經壞了5次左右,也開始覺得奇怪,也加上近幾年地主委託人來收取每戶的費用會提供收據證明,因而發現收據並沒有屬名或註明是本棟大樓所施作,也加上後來知道地主名下好幾棟房子,不免懷疑到底收據是不是本棟大樓,甚至懷疑我們大樓到底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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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學民法,有個問題網上找不到答案,身邊的人也給不出解答,故上來詢問。如題,不動產謂土地及其定著物定著物:定著物指非土地之構成部分,繼續密切附著於土地,而達一定經濟上目的,不易移動其所在之物而言。那菜園應該也屬於不動產,裡頭的菜也是屬於不動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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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因為我有問過上司她不願意用“調職”來調只用支援的名義來而已我有詢問有沒有要我支援多久的時間以及調整薪資的事情上司都說時間上我不能跟你說薪資上不會變動由於2個單位相差的距離不會差很多但是單位跟主管都不一樣以及地點不一樣上司電話裡面還說要我去哪就去哪這句來念因此導致我工作上處的不是很開心想拒絕他所以來問看看有沒有甚麼辦法之類的或是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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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案於101年判決確定,102年執行完畢。後有三案,犯罪時間為106年檢察官依照詐欺罪偵辦於110年原告律師當庭表面要撤回詐欺告訴,而檢察官用擴張犯罪事實以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提起公訴,當年一審判無罪,二審卻撤銷無罪判決以恐嚇危害安全罪,累犯判決有兩案都尚未判決確定,二審就先行以累去論處,這有算違例嗎?不是要確定無其他案件在進行,才能以累犯判決嗎?且審判長也知道我還有兩案未判決確定。最後這兩案於112年六月14與15日判決確定,一案確定無罪,另一案則維持原判已上訴三審中。巧的是我這三案,都是由同一位審判長宣判。且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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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公司為母公司,兩年前成立子公司,位於別的縣市,公司當初以人員不足為由(口頭上),請母公司各部門支援子公司工作,並承諾會給予支援津貼(薪資單有呈現),但112年年底,召集員工開會,以子公司未來的投資型態改變為原由,指支援津貼會變成是不合理的存在,告知員工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取消支援津貼,並說會以大家的工作表現,將支援津貼的部分直接加薪至母公司的薪水,後會議結束後,並讓員工簽署同意從113年開始放棄支援津貼。但近日詢問主管,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不調薪,最後並未被調升薪水,反而沒了支援津貼,但我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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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三樓住戶,因洗完衣服後,一樓住戶家裡會漏水,因此一樓住戶有找水電來看,水電說了是共用管破裂導致漏水,破裂部分為二樓與一樓之間的管路,五樓住戶以前就從頂樓外接水管出去,二樓為商辦也沒使用到那條共用管,因此一樓住戶發現他們家漏水就找我們三樓和四樓的,要求我們兩戶把洗衣機那接的管路外接出去,就不會使用到共用管,一樓就不會再樓水....這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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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竊盜罪刑責會因為竊盜部分金額或全部金額有影響嗎?還有同樣條件下,比如都是白天趁住戶外出上班持備用鑰匙進入竊取現金,竊取三萬,三十萬,三百萬,會因為金額的不同,影響後面的刑期嗎?因為房東告訴我他只拿兩萬,還留一萬給我,這樣不會多嚴重的,又不是竊取一百萬以上,不會關的啦,要一百萬以上才會被關,要我不要浪費時間去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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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付費的封閉性活動(須購買門票才可入場)中,在公開揭露的安全規範中有下列兩點:1.所有人士、手提包、衣著、包裹、車輛(含車廂)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活動入口處及活動場域內接受篩查/安全檢查。2.為維持活動安全,所有參與活動者的入場行李、車輛(含車廂)均需在活動入口處接受安全檢查。想詢問下列問題: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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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公司已經擔任5個月的工讀生,每週工時為40小時,日前因為身體不適想要請病假,但被公司人資告知,工讀生的身分只能夠請事假,想詢問這部分是否合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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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事情經過一開始我在二手攝影器材的論壇中徵求某顆鏡頭,賣家透過email連繫了我,並表示自己有一顆鏡頭要出售,我在email中明確的向他詢問鏡頭是否有入塵、發霉以及刮傷的情況,如果都沒有的話可以安排面交的時間,而他在回覆我的信件當中表示"都沒有喔",因此後續就跟他約定了時間面交。在面交當下由於他所交付的鏡頭灰塵很多,以至於我在當下無法看出有一道約1mm的刮痕,而在面交完成後回到家中再次檢查才發現這個問題,在發現問題當下我馬上利用email與他聯繫並表示其鏡頭的狀況,但他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這個傷痕並表示歉意,在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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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護理人員,在地區教學醫院工作,表定工時8小時/天,月休七天,但實際上上班提早一小時做準備,下班延後到2-3小時的也是常態,像這樣責任制的工作,雇主表示是我們自己要留下來的不會付加班費為由,要員工下班時間到就打卡不然會登記異常,然後打完卡在繼續工作,這樣的情況我們該如何是好?上班的這3-4年以來醫護人員有被受理加班費的只有急重症個案病危,剛好在交接班有問題要處理才被核准加班,其他的每日責任義務加班2-3小時都屬於個人行為,上級表示是你的個人能力問題,沒人逼你下班留下來,你也可以直接走,但我們面對的是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