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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個人財產置放在同居人家裡連同戶籍也設立其中,同居人(屋主)!同居人可以不經同意而動用我的個人財產及其任何物品?這有構成刑法或民法的任何法律責任嗎?同居人以屋主之名為由,不讓我取回個人所有相關財產!對同居人說明要搬取個人之財產.同居人一直不回應!然而又跟警察告知她是屋主不讓我進到住處搬遷,間接有侵佔之情事,我該如何處理來保障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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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假如甲故意將乙之機車移開遂而造成警員丙誤認而開罰乙,就此是否可以依照學理上之三角詐欺關係,但乙丙之間並不具備法律上、事實上之貼近關係,據以認為甲客觀上是以欺罔丙之手段作為隱匿和平而破壞他人持有之犯罪行為,而主觀上具有未必故意之容任意思,次依我國法人之認定採法人實在說而認為甲意圖將乙財產為公法人(第三人)所有,而認為甲應屬刑法320條之竊盜未遂呢?其二;如甲僅是單純將車移開,但乙尚未受有開罰之情事,然依刑法第25條及學理上之主客觀混合理論,甲著手於構成要件之實行且引起法益上之危險時,縱然乙未受到實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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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若某甲在網路上販賣違法之墮胎藥,而乙上網購得該藥物後給予其女友丙服用而流產。想請問甲乙丙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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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聞任職高中校園的朋友近來常處理網路霸凌問題,常見模式如班級同學以匿名方式在"靠北X中"辱罵同學、散播謠言、亂改圖來攻擊同學。同學彼此間互相猜測留言者,造成班級不睦,家長亦慣性指責校方管理不當;導師或行政端也只能告誡相關法律責任或行政調查來進行事後處置。想請問:1.如果同學是在"靠北X中"這種非開放、非校方可管理的網路留言,有何種合法方式可更積極得知留言者?是否要等到家長提告、進入司法程序才能得知IP等資料?2.除了刑法妨礙名譽、民事相關損害賠償外,進行網路霸凌的同學是否還有其他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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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描述或記錄BDSM行為(不觸犯刑法282條且當事人皆合意)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算不算在釋字671號解釋文內所提及之"暴力"以及"性虐待"的範疇?是否能在有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的情況下放在網站上而不違反刑法2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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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直聽到各種虛擬貨幣的新聞,例如報導者上週這篇:〈魷魚幣、維卡幣、比特幣,虛擬貨幣的造夢帶來賭局還是騙局?〉,https://www.twreporter.org/a/online-scams-cryptocurrencies想知道如果參與非證券性質的首次代幣發行(ICO)投資,台灣有什麼法律去管制這個交易,而如果賠很多錢的話會有什麼賠償補償機制嗎?會成立刑法的詐欺罪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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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問題所述,監刑法與羈押法最大差異在於身份上的不同,一為受刑人,一為刑事被告但我想問的是,監刑法58條和羈押法同樣都是針對請求在外治療,但除了身份上的不同外,是否還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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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有A,B及本人三人。本人以合法的方式截取到A,B私下對話中。A向B說本人是低能且向B說自己要(堵)本人。B向A說好。請問在民法刑法上A,B各構成什麼罪?他人私下對話的截圖在法律上力度夠?告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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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1:今甲持槍脅迫乙,若不殺丙則將射殺乙,若乙自殺,甲應如何論罪?若乙真如甲所說殺丙,乙丙又該如何論罪?例2:甲乙為兩婦女,其中乙夫去世。然而甲知乙在結婚之後有一外遇對象丙,便脅迫乙自殺,否則要將乙有外遇一事公諸於世。結果乙為守貞節而持槍自殺,則甲應如何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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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底三讀通過反滲透法,想多了解這部新法規:1.法規規範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實際上可能是怎樣的團體組織,能否舉例?2.會被禁止的行為有哪些?3.第10條有規定自首、自白得減輕或免除其刑,相較於刑法第62條「自首得減輕其刑」,反滲透法更加鼓勵自首自白行為。請問我這樣的推論是對的嗎?4.所有政府機關發現相關違法行為,都可以直接移送、函送偵查機關,不需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先向偵查機關告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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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日前在美食街用餐,因精神焦慮而放棄此餐點,然而當刻無法獨自處理剩餘餐點,我心想大部分清潔人員看到未食用完產品應該會倒入廚餘桶,所以才請清潔人員代為處理.因此離座請清潔人員協助,清潔人員立即把餐點移至失物招領區且在店舖打烊時欲把餐點帶回家食用,我見狀立刻告訴他這可能有人吃過,不要吃了,清潔人員才將剩餘食物入廚餘桶.問題:我不知道清潔人員打包前是否有食用部分食物,因此前來詢問.1.若清潔人員因為食用此剩餘餐點,而有身體上損害(食物不新鮮)或生命上損失(嚴重過敏),我會不會因為沒有預想到清潔人員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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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在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五日公布修法,更動幅度很大,但是少事法並沒有跟著修,請問這種狀況是正常的嗎?如果少年法院遇到需照少事法第80條來作裁定的狀況,會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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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因為刑法31條第1項沒有擬制間接正犯嗎?課本上的例子是甲操控乙在法律上作偽證,乙成立偽證罪的正犯,但甲只能成立偽證罪的幫助犯,卻不是間接正犯。我去查過間接正犯及幫助犯的定義,間接正犯要立於優勢地位才可成立。幫助犯是透過物理、心理的方式去協助行為人達成犯罪行為。在查資料的過程中看到這篇:https://www.legis-pedia.com/QA/question/2365其最後一段有提到己手犯的否認,但無細述。不好意思,我還是剛學習刑法的入門小白,如有問錯的地方,還麻煩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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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經校方媒介接受學術研究邀請受訪並在簽訂合同後被攝錄訪問過程,惟在未經同意下被公播,製作人與校方是否有刑責抑或民事責任?因此好奇而來訊問台灣的情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bJrj98-Gw在香港,最近一則未成年人權益遭中學校方、教職員與校友一併侵害的「公映事件」正鬧得沸沸揚揚。事前,此片涉事的學生受邀作社會學或教育方面的研究而應邀受訪並攝下上述影片的片段,亦有跟研究方及校方訂下書面合約訂明播放空間與對像,事後校方與攝製團體反口並作電影公映使有關學生的未成年人權益被踐踏之餘,更遭受道德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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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台鐵公司成立後,原本依「鐵路特考」之錄取人員,是否還具備「公務員」身份?《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範是否有受到影響?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適用對象為何?是否限於經國家考試「人事行政」合格者?又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政務官,是否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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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購買A品牌的葉黃素,剛好有滿千元「額外贈送」一包B群的優惠活動,該贈品之B群並「未標示贈品不得轉售」的字樣,那麼是否可以自行將「贈品之B群」,放到網路上再轉售給其他人呢?該行為是否會觸犯「商標法第3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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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違章建築拆遷辦法拆除老舊危樓,但因本身判斷錯誤而拆錯房屋,可否以依法令之行為(刑法21條第1項)來主張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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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老師於上課時公開學生不願公開之文件,是否因其為業務上知悉之文件且學生不願公開而構成洩漏業務上知悉他人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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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上提到,不純正的身分犯或己手犯都是概念上的廣義身分犯,都在構成要件上要求要有人的特殊屬性(身分),因此不具備廣義身分犯者,應當不能與身分犯成為共同正犯,或為身分犯的間接正犯。然而我國刑法第31條第一項卻說沒有特定身分者也可能與有特定身分者成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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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網路上公開發表「欣賞恐怖份子,伊斯蘭國萬歲。(並附上一張ISIS士兵持槍排排站的照片)」這種言論,請問構成該條所述的恐嚇公眾罪嗎?據我所查,恐嚇公眾罪係以提到欲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內容恐嚇公眾,才算構成要件。那如果是如第一段的發言,這樣構成刑法恐嚇公眾罪或其他法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