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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為何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無權利能力?另外:1.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2.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1.2.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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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時買方沒有問,我就沒有特別說,這樣我還是會成立詐欺罪嗎?可是買東西前,買方自己需要作一些功課。賣方也不太可能把產品一五一十所有細節都先說完。怎麼判斷消極不去作特定的行為,會不會成立詐欺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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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消滅時效時間應該是15年。突然很想知道,簽約的時候可不可以約定時效縮短或拉長呢?例如跟銀行借了一筆錢,又設定了房屋土地抵押權,銀行可不可以約定消滅時效是30年?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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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東計畫出售房屋給其他投資客,出售前繼續將物件放在租屋網上供人看屋。如果房東在簽約前沒有告知房客未來需要配合帶看,也沒有任何端倪可以看出房子會出售,房客可以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退租算違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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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只是要保護交易安全的話,規定無權處分人賠償、返還交易金額給第三人,也算是保障第三人跟交易安全的一種方式啊!有善意受讓不就讓有心人士可以隨便賣東西給自己重視的人,或是和惡意第三人串通取得本人之所有物,反正湮滅可以證明第三人是惡意的證據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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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雇主於忙碌的週末聘請假日計時工讀生,六日每天各工作8小時,合計16小時,請問勞保、健保怎麼處理最好?希望能保障工讀生應有權益,同時讓雇主避免不必要的支出。1.健保:是否因為每週工作超過12小時,雇主須辦理健保,法條依據要看哪裡?https://bit.ly/2JvNxSm2.勞保:雇主是否可以選擇「每週六上班時加保、週日下班退保」以減輕勞保負擔?https://www.bli.gov.tw/00192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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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書,把書封拆下來做成包裝袋,整個書封就是袋身。我是覺得既然已經買下這本書,我應該有權利決定怎麼利用,但還是想確定這樣做是否侵犯著作權(歪曲、割裂著作違反著作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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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傳line給和前任的所有共同朋友和客戶,說前任劈腿的荒唐內容,這樣會有妨礙名譽或誹謗罪嗎?或是會犯什麼罪呢?有人說如果先寫下”請勿轉發”或是”我夢見這些內容”等文字,就不會觸犯法律,是真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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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我去年賣了土地給他人,他也已經將錢付清給我,土地也已給他使用,但還未去登記土地權的轉移,若這時政府要徵收這塊地並將付一筆金額給土地所有者,我可以主張要獲取這筆政府給的補助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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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以下三個狀況的「切結書」是不是有效?一、野生動物園要求來賓簽『切結書』,來賓保證遵守園方規定,若不守規定而受到動物咬傷,園方不負責任。二、客戶到銀行辦理貸款,因為資格有疑問應予退件,但銀行特准客戶以簽『切結書』方式准予貸款,客戶保證資格沒問題,否則願負一切責任。三、旅行社要求旅客簽『切結書』,願意參加較危險之行程,萬一有意外,旅客願意承擔所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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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棟透天20坪的房子,民國6X年蓋房子時蓋在別人的土地上,有5坪土地為別人所有,最近地主把土地賣給了第三著,現在第三著以2倍的價錢要我們購買回去,請問是否適用優先購買權,向原地主以相同價錢購買回,另外一個問題"須於接到通知10日內表示行使優先購買權",請問口頭通知具有法律效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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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有同婚公投的議題,我查了資料後顯示說大法官釋憲保障同性婚姻的權利,只是差別在於民法跟專法的不同,我想請問兩者之間有權利高低差異嗎,如果在一般的民事案件,什麼情況下會引用比較特別的法律,而不是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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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在臺灣要向法院請求贍養費不容易,必須是裁判離婚、對離婚原因無過失,贍養費金額也只是確保最低生活水準,但仍有幾個疑問:一、法院怎麼判斷金額可以達到「最低生活水準」呢?二、請求贍養費的人,是一次拿走離婚後生活所需的所有贍養費嗎?或是按年、按月領取呢?三、為什麼常看到新聞報導政商名流得到高額贍養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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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書的版權頁,都寫著「版權所有,翻印必究」。可是著作權法裡面好像沒有「版權」這兩個字。「版權」的用語從什麼時候開始的?請問「版權」是正確的用語嗎?定義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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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來台是為了照顧阿公。可是移工的薪水是所有手足湊出來一起付的,如果光只照顧阿公,像是煮飯、打掃等事情,好像很奇怪,我請移工順便一起處理全家的家事,這樣會有問題嗎?好像常常發生名人因為指派移工導致做其他事情,就上新聞的例子。難道真的不能讓移工順便處理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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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出租自己之房屋給乙,乙徵得甲同意將屋轉租給丙,嗣後甲將該屋賣給丁,請問這時候轉租契約歸屬誰與誰之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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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父親要求未成年子女去商店買菸並賒帳,於日後翻臉不認帳,並說因為販售煙給未成年人先為不法之行為,不得向其要求債務之清償,請問商家仍有權要求債務的清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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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與前妻有兩名子女,若夫過世其前妻的子女有權利向現任生存配偶要求繼承婚後剩餘財產的差額嗎?前妻的子女有剩餘財產分配的請求權嗎?(假設生存配偶的資產大於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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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人原生父母“早年”生我二人(直系兄弟),但母親在我輩於67年時,其在外發生姊弟戀婚外情(對方男小其10幾歲),棄家不顧,後於民國68年未婚生子,棄父棄子,也因父當年未發現母親未婚生子(讓該“私生子”借殼上市-掛我父姓)至此母與對方男子就帶其二人之子離家後音詢全無,後又多年後我找回多年未見之母,母亦未共同扶持父及養育我們子女,而父因是老兵在民國80年間有承受政府的國軍改建條例之恩澤辦理登記,歷程年間國宅尚值啟造,父於民國87年中突因心哽塞猝逝,因當年父欲辦離婚母逃離而未辦成,民國95年國宅落成抽籤分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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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中部地區,大樓新成屋、裝潢中,頂樓14樓露台戶;因搭建雨遮施工人員正裝置玻璃動作中(合法與否待議,非問題主軸),遭同社區飛空拍機向主委檢舉(匯報?)主委收到訊息後協同社區總幹事與兩位財委共四人(經總幹事說明:為四人剛好有事同行,便”順便”一同前往)直接往正在裝潢的家中按電鈴進入,內部有正在裝置雨遮玻璃的師傅,在未得到屋主同意下,四人進入私人產權隨意走動與拍照;事後其中一名委員強調他們有正當事由有權利進出制止工程進行,並說施工人員同意進入,一切都於屋主未同意狀況下發生。想請問,管委會是否有此權力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