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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人妻,在網上認識B及其友人CC得知A與B發生婚外情(握有聊天內容)C就常常私下與他人提起AB婚外情的事情導致A名譽受損家庭失和試問A是否能向C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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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天前簽訂了訂金合約,合約上寫付款日起5個日曆日內無條件全額退費。查條文,民法第120條:「以時定期間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如果我簽約日若是11/15,那不算其始日,我最晚可以通知想全額退費的時間是11/20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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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想請問,目前我有跟家人討論一些事情,家人也同意,但怕家人之後會反悔,想要立一個書面協議書,請問內容的話只要我們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就好嘛還是說也需要證人,如果證人是另一位家人這樣可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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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房東租賃廠房3年合約,合約尚有1年,房東提議辦理新北市特定工廠納管,但辦理過程中,由於前地主一直以來檢舉房東的廠房屬違建,多次報請拆除大隊拆除,在申請納管中也不斷檢舉,甚至檢舉到經發局,導致經發局發文說資料有問題,但我需提供假資料給經發局,期間也知會房東,前地主不斷檢舉,納管會辦不過,房東說(假)資料再補過去就可以過了,我覺得不妥,就停止納管辦理,現在房東怪罪我把納管撤件,導致他的廠房被拆,現在要我賠償廠房的損失,房東現在押金不退還,預開月租金支票也不退還,房東現在申請調解,內容就是要我們賠償廠房被拆除的損失,我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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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學校以專案工作人員身分工作,上司會要求員工超過下班時間依舊要回電,且內容並非公事而是發牢騷1至2小時以上,想請問是否有法律途徑提供救助或是警告之類的,或是在學校工作是應該查詢學校是否有職業救助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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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日新的槍砲彈藥刀械修正案三讀後,在新聞內容所述中有一段落是這樣寫的:持衝鋒槍、步槍、手槍等,在公共場所或朝公共場所射擊,處7年以上徒刑,併科新台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持瓦斯槍、麻醉槍、空氣槍公然射擊,將處刑5年以上12年以下,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其中瓦斯槍與麻醉槍還有空氣槍也名列在內,但主要想詢問"公然"一詞的定義是什麼?假設生存遊戲玩家在非私人土地遊玩,但不影響也無傷害其他民眾,也適用此條例?有觸法的疑慮麼?(上述假設中玩家所持有的玩具槍皆是合法從玩具槍店購入,也無違法改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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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購的時候達到免運資格,但退貨之後的交易金額未達免運標準,因此店家在退款收回的標的金額時,表示會扣除原賣家負擔的運費,請問這是對的嗎?一開始的免運為雙方的交易內容,之後消費者在鑑賞期內退貨屬維護自身權益,請問網路賣家補收原運費屬合理範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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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屬機關之署長,經內政部政風處介入調查後,日前將全案依「偽造文書罪」移送該市地檢署偵辦。然而該市地檢署認為內政部原函送內容的程序不完備,將退回原機關內政部再行詳查。(一)內政部函送所屬機關之署長,此法律性質為何?又有無違反法律(如行政程序法)及司法實務相關規定?(二)該市檢署法律地位為何?其偵辦相關法律規定為?(三)假設所屬機關之署長遭起訴而免職,應提起何種救濟?我國現行法制和司法實務有何相關見解?(如公務人員保障法、釋字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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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和解筆錄與非訟事件筆錄內容有出入,對方又不遵守非訟事件筆中已同意之和解條件時,如何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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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近期因轉職需求面試了該公司,資方在面談過程中明確告知加班僅提供補休不給予加班費,期限內未休完之補休不提供變現,內容已明顯違法。但因最後未被錄取不屬於該公司勞工,也並未採取錄音等記錄動作,請問遇到這樣的情況是否能向勞動部申訴呢?(事後檢索勞動部系統也發現該公司已被檢舉4起與加班工時相關條款,有兩起已被罰款共約20萬左右,但似乎罰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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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方與商家產生消費糾紛,由於商家的態度惡劣,氣不過將而將商家的行為及對話紀錄po上網,但po文內容皆為陳述已發生事實,沒有謾罵及不雅文辭攻擊。1.若是在po文中以任何方式透露商家公司名(例如對話記錄中沒有遮檔商家名稱),這樣會觸法嗎?2.承上,那如果po文中沒有透露商家名稱,但有網友在底下的留言透露商家名稱,這樣該位網友會觸法嗎?(該網友可能是透過某些線索得知商家名稱。例如該商家先前曾把與我方的對話記錄遮住姓名po在自己臉書討拍,而我方po在網上的文章有截他的討拍文的截圖但遮住姓名,該名網友看過該商家的討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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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用LINE的方式聯繫打了3字經然後文字內容有一句->我要做奇怪的事情做到你同意為止請問這個構成恐嚇罪嗎?(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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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本人從事房地產行業,日前一名離職同事離職後傳LINE訊息給股東大致內容說公司同仁除了店長之外,其餘同事有做私件沒有報業績回公司,但本公司就剩下我跟另一位同仁而已,這樣有構成什麼罪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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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網路買了一個電器產品,收到商品的一天就打開測試,發現商品功能有問題無法正常使用,當天辦理退貨,並且將商品退回。店家傳訊息告知商品有給使用說明網址,不能因為不擅長使用而退貨,如果執意要退貨,會收取(整新費)。我告知店家不同意付整新費,商品並無被我破壞,我也將商品內容完整寄回,並無佔對方便宜。我告訴對方消保法第19條內容,店家則告知我鑑賞期不包刮試用商品。但電器產品不測試試用怎麼知道商品是否正常?我告知店家我是測試功能。但店家不認同,因此要告我損壞賠償,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次案件。我能夠反告店家什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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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我如果擁有自己的網站,其中有純分享的也有以獲得收入為目的的文章,為了讓自己網站內容豐富需要使用圖片輔佐,想知道圖片如果選擇雜誌內容的圖片將其拍照(只是其中一頁的一部分而不是整頁),再發布在網站文章中是否違反法律?如果有標明出處為參考哪本書籍或雜誌是否仍違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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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三階犯罪階層體系下之1.「限制」罪責理論的「限制」是什麼意思?2.「限制法律效果」罪責理論的「限制法律效果」是指什麼?希望能夠理解其命名意義以幫助記憶理論內容,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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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有期徒刑還是要進去嗎?能申請易服社會勞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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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8-3第2項是否有人幫我解答🥲,我看了好久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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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健身房使用自由重量訓練時(動作為barbellhipthrust)被健身房教練打斷,說我未使用軟墊重摔器械,應立即停止或更換訓練方式。我看健身房墻上的告示寫著:請勿重摔,使用軟墊。而事實是我有按照規定使用健身房提供的軟墊(他們有兩種軟墊,都具有隔音效果,區別在於厚度,我選擇了其一,薄的那款)而他堅稱我依然發出噪音,要求我一定要選擇另外一種。我跟他解釋,因為我的訓練課表及該動作規範,若換成另一種,該動作的標準軌跡會改變,不僅完全無法實行該動作,且還可能因姿勢不對,角度不對,造成身體上的運動傷害(我本身有教練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