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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勞動契約中寫到,乙方(員工)授權甲方(店家)於每月工資中扣除櫃臺差帳。明顯抵觸勞基法的工資應全額發放,這樣此條授權還有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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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地區於今年2月6日,發現1家四口確診「非典型肺炎」(原因不明肺炎:C0VID-19),案例甲及其配偶乙、兒子丙,引起全台地區民眾之恐慌,衛福部乃依《傳染病防治法》、《嚴重特殊傳染病肺炎防治及紆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新冠條例)之規定宣布中、港、澳為嚴重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旅遊。假設強烈勸告甲乙之女兒丁休學在家,不准其随意外岀且須每日向衛福部彙報其健康狀況,試問(請附理由):(一)衛福部宣布疫區並禁止國人前往觀光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二)甲、乙、丙受隔離強制治療之行為法律性質為何?勸告丁不要隨意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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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稍早有與他人(計程車司機)發生爭執,想請協助看完以下事發經過後,給予我建議,若我向對方提告,對我本身的是否適當?方才上班途中,於巷子十字路口中,我要直走,對方屬橫向的直行,因對方車速稍快,所幸我立即緊急煞車,無任何碰撞,當下我並無任何挑釁動作,靜待等對方離開,並無要惹事生非之意,但對方卻降下窗戶,指責我車速過快便要駕車離去仍正在消化驚嚇中的我,頓時像被火上加油,我便按了喇叭,他倒車回頭,我反質問他的車速且告知我要報警,不要離開!他又回罵了幾句後又要離開,迫於怕他跑掉的心態,緊急當下,我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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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付費的封閉性活動(須購買門票才可入場)中,在公開揭露的安全規範中有下列兩點:1.所有人士、手提包、衣著、包裹、車輛(含車廂)及其他物品均可能需在活動入口處及活動場域內接受篩查/安全檢查。2.為維持活動安全,所有參與活動者的入場行李、車輛(含車廂)均需在活動入口處接受安全檢查。想詢問下列問題:1.在上述條款已事前揭露後,買方購買入場門票的狀況下,是否等於活動方能以契約約定模式,要求買方遵守安全規範?2.上述安全規範是否有與現行法律相牴觸,不構成可實行的部分?3.若活動方要實施上述安全檢查,是否需有第三方或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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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有一名男子A,持菜刀、開山刀、西瓜刀等凶器,對自己的親生母親B瘋狂砍殺,一共砍的37刀,即便母親B已經倒下,他還不放過,砍下母親B的頭部,自12樓住處往外拋出,頭顱因此掉落在1樓社區中庭,嚇壞目擊的鄰居。警方趕抵現場,另在屋內發現其母B的遺體與被砍下來的手臂。一審桃園療養院認定梁男行兇時,辨識行為違法能力降低,男子A的2個姐姐也求情,強調弟弟是受到毒品的影響,希望法官不要判死刑,法官最後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判處該男子A無期徒刑。高等法院審理時,於2月間曾指派台大醫院替男子A進行精神鑑定,其患有「思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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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為A屋所有人,出售該屋予乙,訂立契約後,乙立即交付頭期款新台幣100萬元。但在房屋移轉及交付前,A屋因鄰居丙的過失,失火焚毀。試問:甲得向丙主張何種權利?乙得向甲主張何種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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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單身未婚,父母、祖父母輩都死亡,沒有兄弟姊妹。我可以全權決定遺產的分配,寫遺囑將全部的財產分給朋友、各種公益團體,不要歸給國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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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COVID-19疫情,公司於本周開始採排班制上班。WorkFromHome的前一日,我因同事中有一位會隨意使用他人座位,且其平日衛生習慣不好,因此前一日離開辦公室時,已在我的個人辦公桌上貼上便條紙,提醒同事們不要在我不在時,在我的位置上飲食。然而該位同事還是在我排班在家時,未經詢問就使用我的辦公座位、挪動桌上的辦公用品,並將個人衛生用品:使用過的口罩,隨意放在我的辦公桌上。經其它同事拍照後得知此狀況,因此已在群組內表示請他離開,但並未獲得回應,之後又撥電話至座位分機,口頭請他離開。對其知道我並不願意讓其他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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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店面常見告示標語,例如「在本商場偷竊者,一律罰款10倍」,或「本遊樂場禁帶外食」等,這些告示在法律上並不一定有效。雖然部分告示有定型化契約效力(例如:停車場門口的費率告示牌),但若有違反法律強制、禁止規定或顯失公平約定的情形(例如:「於本停車場停車需留鑰匙,本停車場不負保管責任」告示),仍不生法律效力。依您提問內容:書店牆上「拆封視同購買」的告示標語,並不一定有法律效力,仍須視個案或不同商品而定(例如:拆封後能否回復原狀),建議於拆封前先詢問店家,可避免爭議。較類似的例子是書店常有封膜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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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中生,現在17歲,我高一時(15歲)與18歲的他交往,他時常跟我約在補習班後面的巷弄裡見面,已經好幾次了,他帶我到巷子裡面還有一個很小的縫裡,我那時並沒有拒絕,但是我覺得不舒服,甚至還有把我弄到流血,他以他的手指進入我的下體達五次以上。他第一次把手指插進我的肛門內,我就覺得很不舒服了,我有叫他不要弄,但他後來好幾次都有用,那時的我不知道如何向家長求助,就一直讓這件事發生,甚至之後他還一直要求我拍肛門擴張的影片以及排泄時的影片給他,以這些來滿足雙方慾望,在他要求這些時,我心裡是很不想的,也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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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在買賣契約中買受人已支付價金出賣人未交付之前,買受人先把出賣之物擅自拿走,此時在民法上會怎麼處理?另外想問如果是未支付價金的情況下擅自拿走,這時在民法上會是不當得利的情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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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這個記者是否有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工商秘密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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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物櫃設置者不能因標有「不負保管責任」就立刻免除責任。設置者應負保管責任的程度,依照「是否有收費」而有不同:如果有收費應盡責任較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如果沒有收費則責任較少(與處理自己事務同樣的注意義務)。 設置者可以盡到的注意義務:將置物櫃放在使用者看得見的地方、提醒使用者上鎖、派人員管理置物櫃、設置監視器。如果使用者放在置物櫃內的物品遺失,設置者可能因善盡注意義務而降低或免除賠償責任。  衍伸閱讀:置物櫃「不負保管責任」的標語是一種定型化契約,關於定型化契約的效力,請參考:什麼是定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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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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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在訂立保險契約時,會從訂約時的狀況衡量要承擔的風險以及保險費。人身保險契約存續期間,退休人士轉職為漁民,可能會增加保險公司當初訂約時,對保險公司自己要承擔的風險和保險費的估計,這在保險法中稱為「危險增加」。因為這是由投保人造成的改變,所以投保人必須負擔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要在換工作前就先通知保險公司。想更深入了解危險增加通知義務,或沒有通知保險公司會產生的法律效果,可以閱讀法律百科文章:匿名(2022),《什麼是保險契約的危險增加通知義務?若不通知保險公司會發生什麼後果呢?》。註腳保險法第5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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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辦單位須負何種責任?演唱會門票退票,在法律上應屬於「解除買賣契約」的情形,則主辦單位依照民法第259條第2款,負有「加計利息並退還款項」的責任。至於,因為雙方間沒有約定好要「何時」退款,而且如果沒有以存證信函催告主辦單位返還,可能無法額外主張遲延責任。要用什麼方法快速取得退款?比較簡便的方法,就是以主辦單位為相對人,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於法院許可核發後,再持該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本回答僅供參考,由於涉及個案,建議仍向專業律師求助。註腳民法第259條第2款:「契約解除時,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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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詳閱應用程式(APP)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應用程式的訂閱主要涉及民法及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建議作為買方的用戶在訂閱應用程式前,要先仔細閱讀應用程式的使用說明和契約條款,尤其關於費用收取及退費機制等相關約定。因為各個供應商關於應用程式取消訂閱的方式、取消後終止扣款時間點的認定,以及是否可以退款等等,可能都有不同的約定,所以是否可以退回部分金額,將依照個別約定決定,無法一概而論。附帶一提,應用程式是屬於「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第5款規定的商品或服務,不適用消保法的7日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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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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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契約內可以有印刷打字與手寫字,除非雙方有特別約定須用一定的方式(如必須全部用印刷打字)才能修改契約內容,否則以手寫字修改是有效的。請參見:書面契約內容混雜了印刷打字與手寫字,有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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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把租賃契約拿去公證,公證書裡要提到約定房客願逕受強制執行,以及執行的內容,詳細請見本站文章:租約經公證之效力經公證的租約,便形同一張合法的執行名義。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並在公證人面前作成公證書,不需經過法院裁判,債權人便可簡易、迅速取得執行名義,避免訴訟拖延或支出鉅額訴訟費用。詳細請參考法律百科文章:如何保障租屋權益?——租約公證簡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