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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支持者夠多,不需要政黨的資源也可以選上吧?法律有規定選總統一定要透過政黨提名嗎?難道想選總統不能自己來,用個人名義參選嗎?每到總統大選各政黨都為了推候選人吵吵鬧鬧的看了實在很煩又無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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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製"與"改作"依著作權法規定,都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那是不是可以認為兩者侵害法益的程度是相同的呢?還是,改作增加了一些自己的創意,會因此被認為影響比較小嗎?實務上法官會將新增內容的多寡作為量刑依據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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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收到網購的面膜,結果拆開後才發現原本訂20片,賣家只送來10片。和賣家反映時,賣家要求我提供開箱時的錄影佐證,但我沒有錄到。結果賣家回覆我,商品紙箱上的封條有註明:「開箱請全程錄影,否則概不負責」,不願意補件給我。請問賣家這樣的規定是合法的嗎?我只能認賠嗎?我該怎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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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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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第25條之規定驗尿,其中觀察勒戒後法院給予不起訴已經評價,而後續又得列管兩年定期驗尿,是否違反一事不二罰之原則?況且觀察勒戒程序已有醫師評估,認定沒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才能釋放,並獲得法院不起訴處分,而列管兩年定期尿液檢測限制部分人民自由,且也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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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部分工時的時薪工,因為個人因素七點半就會到公司上班。但公司最近更改內部規定,時薪工需要遵守8:00-17:00的工作時間,而且在工作時間以外的時數,將無法計算薪資。想詢問這樣是否合乎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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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處停車場屬於縣政府,因配合場域施工,需將場域內的車輛遷移,以公告7日以上,如場內車輛仍然未移除,主管機關將強制移除,本縣停車場法無這項規定,這樣的情況下強制移車有觸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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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哪來的印象中,曾經有被提醒公寓大廈裡的工作人員是不能支薪的。但現在想想這個印象,不是有點奇怪嗎?處理公寓大廈裡的各種事務,付出自己的時間精力,難道只能無給職無法獲得任何金錢報酬嗎?那這樣誰會想擔任管委會、管理員等職位,去解決公寓大廈裡的大小問題呢?不知道法律有沒有規定管委會的報酬,或是容不容許提供金錢給管理員,以及如果容許的話該怎麼做才會是合法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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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公司早上八點上班,中間休息十分鐘,12點午餐時間半個小時,下午在休息十分鐘四點半下班,請問這是否有違反中間需休息半小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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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上班時間遇路檢,只因小弟20幾年前年少輕狂碰了一下毒品,然而也因此留下了案底,每次遇路檢就一定會搜察車內而我也都願意配合,今天遇到了好像我就是一定有攜帶危禁品的樣子,翻找車子翻的亂七八糟,一直翻一直翻,而我也因為工作在趕時間,也告知警察大人跟人約了時間快來不及了,但他還是不理會我繼續翻找,耽誤了我快一個鐘頭,也害我因此遲到,所以想問路檢有無規定時間,若沒有的話他翻找3天也要給他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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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看到這篇文章說明!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631我應徵工作是行政櫃檯,是否符法令規定可以用定期期約處理的類型?或是像這樣會持續發生需求的職務,老闆不可以簽訂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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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時新派遣人員染疫依照勞動部新規定可請病假,其病假薪資應由要派公司給付或是派遣公司給付?如由要派公司給付可否向派遣公司追討病假期間之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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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不得單獨就被告有罪部分提起上訴。其餘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惟须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限制;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须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逻送上级法院」。刑事妥遠審判法第9條: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维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抵觸憲法。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诉訟法第377條至第379條、第393條第1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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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間住宅用地的套房在頭城,長租客戶很少,若是用日租,一樣跟住戶簽約,年底也按照政府規定繳交租賃所的稅,這樣有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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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原住民農業產銷班有訴訟需求欲申請法律扶助,但依法律扶助法及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地2條規定,法人或機關團體,本會不予扶助。請問農業產銷班的法律地位為何?是法人或機關團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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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簽訂和解書,民法第738條有針對撤銷和解作出規定。有時候,和解書要求的行為具有連續性,例如:一方當事人日後都不能再做OOOO事情。除了民法738條所列之外,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在和解書加入「任一方日後行為違反和解書要求,另一方可以直接撤銷和解書,並要求違約方支付OOO違約金」類似文字嗎?民法第738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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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請問法人是否可作為本罪的客體,由法人提起告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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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請問過去什麼情況下,會被認為是「顯可憫恕」?如果犯罪人是經濟弱勢、環境所逼、家有老小父母,或是犯罪後非常後悔等因素,可以算是「顯可憫恕」因此可以考慮減輕刑度嗎?過去有什麼實際例子可以參考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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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可以請美容師可以用美容棒清粉刺、除痘痘嗎?還是說一定要由醫生進行?有看到法規要求只能由醫事人員來進行的說法,是真的嗎?美容師替民眾清粉刺是違法的嗎?很想知道實際規範是什麼,還有這樣規定的原因。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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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跟著台灣猛禽研究會的YouTube線上直播,觀察待在大安森林公園長大的鳳頭蒼鷹「紅26」好一陣子,也連帶注意起大安森林公園的生態。有看到大安森林公園裡松鼠因為人類餵食,變得太胖而且數量太多,臺北市因此禁止民眾餵食松鼠的新聞:https://playing.ltn.com.tw/article/24858/1https://newslab.pts.org.tw/video/141請問目前法令是怎麼詳細去處理人類餵食松鼠、鴿子、魚類或猴子等動物的呢?除了台北市,有其他縣市去處理嗎?想知道有沒有人可以提供更詳細的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