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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私有地(200坪)落在道路及公有地中間,也向該縣府相關地政科單位科長及主任協調,也向市府發文陳請,而縣府地政科也建議我們走行政訴訟。但市府發文回應:私有土地部分已確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有容忍公眾通行之必要性。承上,該道路業已郭處破壞影響用路人安全,本所後續派員改善道路。家中意思是該有的私有地圍起來,屬於公有地部分鋪設瀝青修補馬路,而私有地不給市府鋪設瀝青。請問如何維持護自家私有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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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因為我前夫違法販賣口罩被捕,前夫、我和兩名員工同為被告被起訴,但因販賣口罩的行為和得利都為我前夫所有,所以當初前夫答應訴訟過程和日後判刑之罰金他都會全數負擔。但又因2023年6月我與他(前夫)離婚,如今他挾怨報復,要求目前二審律師與我解除委任關係,律師也透過lineline告知我,要我負擔委任律師費,要不他就與我解除委任關係。我就只能被動接受如此結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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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若今日有一名通緝犯A於汽車旅館,警方依線人消息,來到汽車旅館調閱監視器,確實發現該名通緝犯A於汽車旅館房間內(501),並且發現通緝犯A先前有進入其他汽車旅館內房門(502),警方出動逮捕通緝犯A時,除了闖入該名通緝犯A的房間(501),同時也闖入了該名通緝犯A先前進入的房間(502),闖入502時聞到毒品味,同時發現另一名嫌犯B,當場無施用毒品之現象,警方提問毒品是誰的?B回答我的,警方連同A、B一起帶回,詢問闖入502的依據是什麼?是否可以連同B一同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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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兩人口頭合夥開公司,並沒有簽訂契約,而C為公司職務代理人,經營幾年後C捲款潛逃,並且拿走公司所有器具,數年後,A漸趨富有,B才開始懷疑A當初和C為通謀犯案,此時A拿出100萬塊給B以表虧欠,但再過幾年B才發現當初被偷走物品的價值至今遠遠超過100萬,故決定提告,但自捲款潛逃前後已經過了12年,請問此時要以何種法條提告比較有優勢和勝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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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15/VDG654YIFFAPJL4KOG2CWPMO54/請問為何多數律師主張不能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反而以「民法」作為求償依據?蓋台電公司是經濟部之附屬機構,非行政機關惟「台電人員」仍屬於國家賠償法之「公務員」無論如何都是「怠於執行職務」,不管是以「行政訴訟」或「民事訴訟」途徑,都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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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考慮是否在網路平台還是直營店買筆電,直營店有14天內可以退回的服務。不過網路平台的價格跟方案比較好。如果網路平台送來的筆電真的有問題,又已經註冊,因此無法向網路平台退貨的話,除了繼續跟網路平台溝通外,應該找消保處還是消基會協助處理呢?又如果是其他消費爭議,可以找消保處或消基會嗎?想請問消保處與消基會處理的事情是一樣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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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公司想要應徵網路寫手,需簽署保密條款,想詢問在保密條款中,賠償責任條款這樣寫是可以的嗎?『立書人如違反本切結書之規定並致公司受有損害或不利益時,除願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並願給付公司新台幣一百萬元整作為違約罰款:如因此涉訴訟者,願一併賠償公司之訴訟費,律師費或其他相關費用。』主要是想詢問違約罰款是否可行?以及就資方跟勞方而言是否有法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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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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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有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件」之憲法法庭,於未來《憲法訴訟法》生效後有何改變?(二)「政黨違憲解散案件」、未來「憲法訴訟法」兩者之憲法法庭,區分實益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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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土地分割訴訟原告,主張分割繼承而得的農地。乙方:土地分割訴訟被告,農地所有權贈與而來。丙方:購買甲方持有農地的所有權。過程:1.甲方提出分割共有物民事訴訟,主張分割農地1/2持份,自行畫出土地方正的部分,要求法院按照此方案分割。2.經過法院調解後,乙方同意按照甲方方案分割,可讓另1/2農地持份緊鄰另一塊自有土地,並有一段灌溉溝渠可引水從事耕作。3.法院發出正式和解筆錄後,因故未在地政完成分割程序,事後去地政查詢是遭到駁回,可能是程序有缺。4.甲方後來在未通知乙方情況下(與34-1規定不符),將所有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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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過世哥哥一人堅持不同意至漁會簽屬帳戶結清單,但是他有簽署漁會繼承帳戶單據,請問是否只能提出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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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與攝影師互惠外拍,後續照片有暴露的問題,我這方要求攝影全刪並已照攝影師收費的價錢去付(付錢是攝影師要求的),那這樣付錢後照片的所有權是否歸我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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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出現以上情形應該去勞工局申訴嗎?還有配車問題有相關法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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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錦生1、現行「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而輔助辦法第5條謂:「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涉訟,指依法執行職務,而涉及民事、刑事訴訟案件。」直接排除行政訴訟,是否超越母法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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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要如何撤銷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撤銷的程序要怎麼做呢?另外提問,我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公司另外有補償職災住院一些的薪資,我是不是可以跟對方肇事者的保險公司主張我其餘部分的不能工作的損失呢?我如果跟對方的保險公司協調後他們不願意賠償我的工作薪資損失的話,請問您,除了民事提告求償訴訟以外,有沒有其他比較快速的方法,或者是可以申訴保險公司的管道,我接下來要如何做才會比較好呢?請您教我怎麼做,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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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一下,我在網路上購買琴譜,自己列印成冊、設計封面、裝訂,然後在個人社群或是私人社團小量販售(10~15本),會產生什麼風險?又或是說我的金額小於我購買的金額或剛好等於我購買的金額,可以避開的這個風險?(我可以想成是與團友們平均分擔琴譜的價格,但是大家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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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法律規定同性、異性婚姻提出判決離婚,條件不太一樣。當兩人難以維持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如果兩人都有錯(對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兩人都要負責任),是否兩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只有犯錯比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呢?在同性伴侶之間,不管是誰的錯或是誰錯比較嚴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17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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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問我買了一個16g的手機記憶卡,因為不清楚市價,所以以400元的價格買了一個只需99元的記憶卡,現在我想退貨,但因已經拆封,我願補償100元只要拿回300元就好,請問這樣合理嗎?有發票,感謝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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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讀書的時候發現兩者都是在訴訟上進行效力也都和法院判決相同,請問差別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