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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契約內有規定如下:十、甲乙任一方若於起租日前或租約期間達約或依法終止契約時,應賠償對方一個月租金同額之賠償金且不得向對方請求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且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歸還乙方,不得異議。如果我依據「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條預告一個月終止契約,是不是仍要賠錢給房東,這樣契約是否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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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請問因為我們家有四個小孩,只有一個女兒,其他都是兒子在父親名下有三間房產+1/4的店面母親則有一間基隆的房產因父親傳統觀念,有曾經說過他的房產要如何分配,家中唯一的女兒,會分配到的部分與其他三個兄弟少很多(應該有到破千萬)目前情況是,父親極有可能生前就會轉移財產,或是立遺囑而四位手足有同意如果父親分配不公平,願意再把分到的財產拿出來,我們四個小孩自行分配在想因口說無憑,是否應手足間先簽訂有法律效應的合約,保障權益,避免日後實際情況發生時,如果當中有人變卦,可以行使契約強制執行諸如此類的?或是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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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4月連假在3/25號有補上班一天,但我提離職是在四月一號,所以等於是4月3號的那天的事放假與否已經沒關係,那這樣子四月領的薪水會有多一天嗎?ps:我是領基本薪26400請問這部分和變形工時有關係嗎?另外契約書上是說工作時間依丙方規定為原則,如有變動雙方以誠信原則調整之(本公司已於107年11月18日招開變形工時勞資協調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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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後聲請反訴的問題前幾天一審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已經定宣判日期了這邊在想現在不知還能否聲請反訴或者只能另行起訴?反訴是要提確認租賃契約存在大概情況是這樣:甲方(原告)提告請乙方(被告)返還房屋並主張租賃契約已經終止乙方則主張租賃契約未中止乙方現在想要提反訴確認租賃契約存在並就甲方擅自終止契約所造成的損害求償重點來了那麼若在一審言詞辯論後提了反訴會變成怎麼樣呢?個人認為可能有下列幾種結果:一、駁回按民事訴訟法第259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原告提起反訴。因為已經言詞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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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暫借別人使用,沒有簽訂契約,居住時水電等居住時產生費用都是由借助人負擔支付,而其搬離後,如一月中搬離,但一月水電費都沒有繳納丟在房屋內,請問可以向其追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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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到職通知後,勞雇雙方應該在什麼時候簽勞動契約?公司這方可以跟勞工說,到職不會一開始就簽契約,而是在勞工到職過一陣子才簽約嗎?這樣公司會不會有什麼法律問題要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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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者客服人員打電話跟我推銷新的電信資費方案,電話中談到:每月費用、可使用內容、綁約24個月,客服人員答應我如果有提前終止的需要,可以撥打客服找他,他會向主管說明並免除所有違約金。業者通話系統會將電話內容錄音,作為雙方同意簽約的依據,之後我手機收到簡訊說合約正式生效,並簡要記錄了合約內容,出現客服人員在電話中沒有提到的部分。這是我第一次體驗用對話達成簽約,以下3點請教:1.我們簽訂的合約只有電話內容,還是後補的電子檔也有效力?2.簡訊有紀錄但電話沒有說明過「如果客戶提前終,支付違約金計算方式」。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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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輔助人利用擔任受輔助人之輔助人名義,將受輔助人名下之不動產進行買賣,該如何進行不動產買賣契約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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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以文字答應售出,但沒有說要付訂金,之後說有人用更高的金額買走,因此不賣給我,口頭契約是否也有法律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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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向租車公司租車,不慎造成車體毀損,車子需維修30天,每日租金2100元。租車公司要我賠營業損失63000(2100*30天),我提出交通部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1條: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本車輛毀損但可修復者,修理期間在16日以上者,並應償付該期間百分之O(不得高於50)之租金。但期間之計算,最高以20日為限。今出租人表示,我與該公司有簽定租賃契約書,就該照契約書的條款,出租人主張上述的小客車契約無效!(補充)出租人租賃契約書條款如下:車體如發生車體損壞時,承租人另需賠償甲方車輛損失及折損等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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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約到期超過一年都沒續約已是不定期租約期間都有按時繳房租後續因為一些原因搬離沒有和房東點交也未告知房東所以也沒退押金直接給房東最近忙完才有告知房東已搬離但已間隔一兩個月請問這樣會有法律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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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具有法律效力的手機租賃契約,應該要有什麼要件?另外出租手機的個人,資料應該要填到什麼程度才算齊全?身分證跟住址可以不揭露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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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B共同購買一間房屋,原本房屋名子掛在A身上,但因後期要拆夥,原定A想要及時停損,但是B不同意想拿回投資金額,於是兩人協商後簽署合約,若房屋在114年3月底未有人購買,則將房屋過戶給B且由B負擔相關費用如果合約到期B耍賴,不想承擔過戶,導致A背負債務,可以如何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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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甲於2/20向乙借錢兩人約定3/1是最後還款的期限這樣消滅時效是不是從3/1才開始起算呢?因為乙在3/1才算「請求權可行使」?非常感謝願意回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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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1.目前只簽訂(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2.(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上載明:賣方如不賣,賣方則須加倍賠償乙方。註:目前賣方已收取支票200萬,如依(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所示:不賣了則須返還200萬支票,並賠償200萬。3.依民法(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履行合約的保證,目前尚未簽定(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4.因(主約-不動產買賣契約)未簽、(附約-不動產買賣訂金收據)是否就此失效。請問律師:是否賣方只要返還所付之200萬訂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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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2月25日通知叫我上班到113年2月29日未開非自願離職單跟服務契約書未給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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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某數字平台購買遊戲帳號,下午與賣家談好晚上交易,當下談好且賣家也開了「專屬賣場」給我,當下我就馬上下單了,照理來說「買賣契約」就已經成立了。到了晚上約定時間賣家消失了,後來我才發現賣家將帳號轉售給他人,完全沒有告知,請問該怎麼辦呢?雖然平台可以取消交易,但還是想走法律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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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契約已有負責人小章,但大章與公司全銜不同,請問會影響到契約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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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93-3有提到修補所需金額如果過高,承攬人可拒絕修補,請問誰是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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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行車司機(承攬契約司機)與機車發生車禍,對方要求1千多萬的賠償,保險已理賠七百多萬,司機尚有360萬無力償還,對方要求車行連帶賠償責任,車行需負責360萬賠償,車行應如何舉證但書之部分,才能不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