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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下,我住高雄我們家是40幾年的老舊公寓住的好好從來沒有聽到樓上傳來的吵雜聲,自從樓上屋主賣掉換新屋主然後趕建成兩間套房出租給租客後我們的惡夢就開始了,每天腳步聲、敲打聲、開關門的聲音、他們說話我們還聽的到,每天從晚上6點~半夜1-2點也跟他說了但是還是一樣,我該如何處理?還有請問公寓改建成兩間套房合法嗎?公寓樓層共5樓,我們住4樓他們是5樓改成兩間套房.如同我用手機錄製他們的噪音以及新聞上的時間這樣有用嗎?(手機錄影錄音一般播放聽不太出來噪音需要用耳機才聽的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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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的日班保全有4人,平時只有其中一人會由公司安排休假,不過保全可以自己排休兩天。有一次,有兩位保全人員剛好同一天都有事,保全公司也同意讓他們一起休假了,但是當天卻沒有人來上班,導致有一個崗位空哨好幾個小時!後來來了一位保全公司的主任,可是也只待幾個小時就離開,而且也幾乎什麼都不做,一直忙於處理保全公司內部的事物,將工作都丟給另一名保全去處理。如果我是住戶,有繳管理費,管委會又不處理,請問我該怎麼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另外,如果我是當天被丟了一堆工作的保全,請問又該怎麼申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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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父親是台灣人,母親是大陸配偶,在我8歲時離異,原因是母親劈腿,後母親回到大陸長期居住,這段期間因為離異導致在家萎靡不振暴飲暴食後患得糖尿病及各類心血管疾病,我的姑姑當時因為擔心對我的教育及成長環境會造成引響,因此把我接到我阿嬤家生活,一直到我14歲時父親過世,母親因此飛回台灣,與我姑姑爭取法定監護人及撫養權,後因我自身對母親實在沒甚麼好感,法官那邊詢問我的意見我回答要跟姑姑生活,因此姑姑取得我的監護權,並負責我爸爸的生後事,合法取得我爸爸所留下遺產包括20餘萬現金及房產一樓(我阿嬤的家總共有三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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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自地自建辦公大樓,預計2024年底完工,目前單位總務同仁表示需要編寫此棟大樓的公寓大廈規約,想請問,若公司本身就是大樓使用者和擁有者,還需要編寫「公司大樓規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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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定義的屋頂,與公寓大厦管理條例頂樓平台,請問有一樣嗎,差異何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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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我租用的商場內的一個鋪位門外放置一個高580x濶300cm有我店鋪名的一塊提醒警告牌,一邊是寫著小心玻璃,一邊是寫著請勿亂跑的A字牌,每當我收工及假期我都會收回放鋪內的.但今天管理到來拍照及在我鋪位門外貼上違規擺放告示,及提醒我要立刻拿走,否則會有進一步行動.請問這樣我是否不合法,會否違反商場阻塞通道或隨意擺放雜物或我尚未知道的法律責任條例呢,又可否被商場管理公司發律師信控告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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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家後院接壤的土地是一塊農地,農地主人年事已高不再耕種,荒廢的田地裡雜樹又多又密,已經長得比我家房子一樓還高了,不斷越界到我們的後院裡,掃落葉已經是小事,只要半年沒修剪紮樹枝牙就會佔據院子後面近半的空間,請問我們有權利請他們管理好自己的土地不要影響我的居住品質嗎?這方面問題我可以向那些單位諮詢或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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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服務的社區是有大樓跟透天的,最近有一間透天住戶在自家三樓懸掛一張帆布廣告,當然如果根據大廈管理條例來說,不得在大廈周圍上下張貼或設置廣告物,這一點是絕對成立,但是透天的我就不確定了,因為有考慮到私有跟共有問題,所以想請教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忙解惑嗎?我可以請住戶拆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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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剛剛購入一間中古屋,沒有電梯一層2戶那種老公寓,外牆11月中旬磁磚掉落,樓下的鐵皮屋頂有些許損壞(應該屬於違建部份)問題1:想請問外牆的所有權人是不是整棟10戶都該負責分攤。如果比如我們這排門牌是1號,隔壁是3號,3號的外牆明顯有更新過。我住1號的部份是不是只能找我住的這排(1號)的分擔外牆修繕費用。共用部分要怎麼區分。問題2:樓下鐵皮如果要修繕,是否也是全棟的人要負責,如果屬於違建,還需要賠償嗎?以上問題能否回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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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案,新制從今(30日)起實施...交通部表示,8項交通微罪即起不開放民眾檢舉,違規停車部分,包括併排臨時停車;交岔路口、公車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臨時停車;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違規停車;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在橋梁、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這些違停項目都不再開放民眾檢舉....。(有關檢舉他人交通違規、亂丟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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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對意見。書面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我們社區開完區權會並沒有進行上述的步驟,僅公告會議紀錄,請問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怎麼處理呢?區權會的決議是不是就不具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召開一次臨時區權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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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召開臨時區大的議案經委員會討論後認定為不符社區規約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是否可以不召開臨時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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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住戶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區大,議案之一:管理費之調漲是否交由管委會決議即可。請問這是否已砥觸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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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社區的管委會成員的資格限制,是否可以限定,除區權人身份外,直系、旁系、血親三等親以內親屬,不得同時選任為委員?或限制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區委員?如這樣限制是否可以認定規約損害了我們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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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況未有條款出現禁止,但本人有需求需使用桶裝瓦斯,分區所有人提出將會在區分會要來禁止全大廈不能使用桶裝瓦斯,考量安全性問題及影響他人安全,故只允許使用天然瓦斯較為安全,若分區會通過是否合理且需遵守該管理規定?另參考該篇有關該案例有另提出相關桶裝瓦斯問題的議題律師回覆問題為:「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能夠禁止您在您的專有部分房屋內使用瓦斯桶,此規約對您並沒有拘束力,您可以依照之前方式使用,若管委會對您造成妨害,您可以請求排除,甚至請求賠償。另外,您也可以起訴請求確認該規約無效。若有需要討」(參考網址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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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一個月前,公司所在的住辦大樓(台北市有管委會)某一層樓的樓梯間出現一包舊衣物管理員貼出照片請人認領取走公告快一個月了沒有人取走管理員說問了住戶沒有人承認是他的現在我們該怎樣做才可以不違法的丟棄這一包衣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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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若遇到家中寵物過世的情況,遺體應該要怎麼處理,才會比較符合法令的要求?有幾個問題也想知道答案:1.殯葬管理條例處理的對象,會包括動物或寵物嗎?2.可以選擇火化以外的方式嗎?可以樹葬或海葬嗎?3.怎麼判斷火化業者是否合法?4.若寵物殯葬業者倒閉的話,塔位還會在嗎?後續該如何處理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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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各位法律專家小弟目前居住在5樓建的公寓,設有一個B1地下室,且地下室是連通的左右即後面的公寓皆可通到地下室。一樓住戶鄰近B1地下室,長期使用並私自間隔房間並上鎖,以至於我這棟的住戶無法自由進出地下室。請問公寓大樓管理條例之中,有哪條規定可以於予舉發?要向哪個單位進行檢舉?謝謝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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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人好、我先生在2022年的年底發生車禍,是被一個外籍配偶開車闖紅燈撞過去,對方撞到人的當下沒有馬上叫救護車送先生去醫院,反而還要先急著想送小孩去上課怕小孩遲到,幸好有好心路人的幫助下,先生才能夠幸運的被送到急診室,當時也是昏迷沒意識的狀態下被送進了醫院,也因為這場車禍導致他至今頭部和手腳不定期的疼痛留下了後遺,後來有試著跟對方去調解委員會調解及談判,但當下肇事人和他的另一半似乎沒有一點悔改和歉意,反而還很囂張理直氣壯的質疑先生身上的傷都是先生後面自己造成的,疑是沒想要做任何賠償目前我們也在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