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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每個月加班時數未超過46小時,但是公司把我每月加班的費用都加到我的薪資裡面,使我的所得過高,因此會被扣到稅。請問這種情況公司方面有違法嗎?我可以檢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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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便利商店上班因228國定假日出勤上班薪資確沒有雙倍,有問老闆,老闆說因爲我們休假制度是自己排休所以國定假日出勤上班薪資是沒有雙倍,但有要求我們每班排休人員排休不能重疊,這樣是合法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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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滿15歲在連鎖飲料店做晚班工讀生,可是我所在的分店晚班都是未滿18歲的工讀生。而且,發生車禍那天我還是一個新人(到職第8天)所以就被派去“外送”,騎的是公司的外送車。而外送時不小心車禍了。我有收到一張無照駕駛的紅單$6000,老闆幫我付的。騎車修理費用約$13000老闆要從我的薪水扣$5000。初判表我錯70%,對方錯30%調解後我必須支付對方現金$16000,強制險的理賠$14000也是支付給對方(對方實拿$30000)。我的老闆不是應該要幫我負擔這些費用嗎?老闆現在不願意幫我負擔這$16000,還要從我的薪水扣$5000(機車修理費)。我想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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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1最低薪資已調成25250元,但公司將非工資性獎金納入為基本底薪計算,告知員工如此領的錢就有超過基本工資,且原本領薪日以及獎金日為分開領取,為規避法規就將日期調為同一天發放,但非工資性獎金是依照業績表現領取,每個月有多有少,公司還表示如果獎金領了之後不到25150元,會補齊給員工,但這與當初面試的說法都已不相同,請問公司這樣是否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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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一國立學校前後工作超過25年,但每次離職再回去任職時,學校就把個人之前所有年資都刪除,從0年資起聘,薪資也當然以0年起跳計薪.學校可以這樣作嗎?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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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2020.4.4(週六)自願加班,那次連假是4.2週四~4.5週日。請問這樣員工算是在例假日加班,公司會因此違反勞動基準法第40條嗎?勞動基準法第40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40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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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網站公告2020年適用:1.製造工作、機構看護工作、海洋漁撈工作、營造工作:每月薪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訂基本工資$23,800元。2.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每月薪資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但不得低於新臺幣$17,000元(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工作為不得低於$23,800元)。想請問因為泰國籍家庭看護工作、家庭幫傭的工資較其他國籍工作者高的原因?國籍不同而有不同規定,會不會違反平等權呢?https://dhsc.wda.gov.tw/newsdetail_4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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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新進人員報到前會口頭告知有交通津貼,並自民國87年起有會計紀錄發放,人員管理辦法裡薪資福利規定卻未提及到。現因修改辦法,公司不進行勞資協商而逕自修改辦法,並說明因新舊法未提及而取消發放。此舉有違反勞基法嗎?有任何法律我們可以依循去爭取權利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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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階主管處理過程中,對於我這之間損失的薪資不理不采,以及我詢問相關費用跟損失,也是給予冷暴力不理,由我個人負擔,以及要診斷書才能上班,但當我說出職場霸凌,卻連診斷書都不必。而高階主管,並要我不能跟店內的人聊天等等,刻意的孤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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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業洗碗工作是洗菜、挑菜、洗碗工時是九小時半早上900-下午1400下午1630-晚上2100薪水26000+2000全勤,休假日六天沒有工作4小時可以休息30分鐘的規定,因為動作快而提前完成了手頭上的工作量進入待命時間,老闆是允許用手機的,但是在跟老闆娘談離職時,老闆娘卻以上班用手機的理由怪罪,而我實際工作未滿三個月,也不給直接離職,堅持要我做完連假人潮。假日客滿,連假客滿,洗碗只有我一個人,集中勞力,但一週就只有一天假。資方自己意見不統一,也沒有面試時告知以及公告全店不能用手機,卻用這種理由要求新人延後離職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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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5在實體店面購買兩台機車用行車紀錄器,購買時詢問能否測試機子是否能正常運作,店家回應店內無機車用行車紀錄器的電源線,所以無法測試,店家說購買後3天內如有問題能換貨!解析度!6/16兩台機車各自去機車行安裝機子須留車,6/17晚上才牽到機車,產品說明書上寫著HD720p解析度,測試下畫面非常模糊完全看不清楚路況,我覺得商品廣告不實很冤枉,因兩台機車是給各自機車行安裝,一台1000元工資,一台2000元工資,有辦法項店家要求退貨並負責拆除機子及補償安裝費嗎?或是店家態度強硬堅決不能退換貨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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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一間某香菸經銷商,因為縮編的關係故經銷權被取消,然而我是一名業務(公司有20名業務,有一半均為10以上老員工)原本領的薪資為底薪+查核獎金大概4.5-5萬,查核獎金是總公司發給但是薪資上是一起發給,但是因經銷被取消所以沒有了,而公司跟總公司有契約在取消經銷權後一年為限不得從事香菸買賣,可是公司想繼續營運但是薪資卻只能給2.8-3萬這樣根本不符合我生活開銷,這樣是不是符合更改薪資架構而勞工是否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請求遣散費,而公司有規避遣散費之嫌,但負責人是管理者所謂老闆的爸爸,可是管理者有開會承諾發與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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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92條第二項之扶養費的具體算法?是否會根據該第三人之職業或薪資所得有所不同?若被害人係由其祖父母扶養,請求損害賠償時,被害人之父母是否亦得請求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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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您要如何撤銷刑事過失傷害的告訴,撤銷的程序要怎麼做呢?另外提問,我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車禍事故,公司另外有補償職災住院一些的薪資,我是不是可以跟對方肇事者的保險公司主張我其餘部分的不能工作的損失呢?我如果跟對方的保險公司協調後他們不願意賠償我的工作薪資損失的話,請問您,除了民事提告求償訴訟以外,有沒有其他比較快速的方法,或者是可以申訴保險公司的管道,我接下來要如何做才會比較好呢?請您教我怎麼做,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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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簽勞動契約時候,裡面只有說工作不要遲到並未提及遲到多久扣薪水也沒說幾分鐘內扣多少到多少之後看到同事當月被扣了七千多的遲到薪水詢問才知道1~5分扣1005~10分扣300超過10分扣500這樣是合理的嗎?如果寫上勞動契約也能這樣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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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任職某社區委員會自聘總幹事108年1月於某群組內看到徵人資訊,至該社區應徵,面試是現任主委稱B女))隔天上班,後於委員會例會中決議個人薪資上班時間等勞動條件後公告.期間有住戶(稱A女)投遞替黑函指出我不適任,並且不斷的人身攻擊.後因為新主委上任,有住戶詢問主委名字,該住戶因聽反對派對該新主委的批評因此對此新任主委有偏見,某天隨口詢問鄰居(剛好是新主委的老公)後來就變成我說他壞話然後開始封鎖我並告知各委員我的不是,甚至還兩夫妻於該棟門前連同B女,要我用電話跟住戶對質,期間我覺得委屈眼光含著淚,後來B女告訴我,離職吧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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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強制執行債務人薪資,第三人陳報法院每月扣薪約一萬元(舉例),然實際收到的款項遠低於陳報金額,請問有何救濟方式?若要起訴,依據的法條又是何者?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