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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為現任房東(持有B簽寫的代理出租授權書)B為房屋所有權人C為房屋所有權人配偶房客與擁有代理出租授權書的A簽約尚租約期間,C於屢次張貼「未授權給A出租,並命令租客們於時限內與C重新簽約,或者一個月內搬離,否則將依法究辦」並指租客為「未與所有權人簽約給付租金者,為惡意佔有人。」更搬出刑法320條意指租客為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以下罰金。因A是合法持有B的代理出租授權書,租客是與A進行簽約,且B主張房客與A的合約皆為合法。房客是否會因ABC之間的房屋糾紛而受到面臨被告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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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B簽了合法的房屋租賃契約,開始使用房屋。不料建物登記所有權狀上面登機的所有權人,卻是另外一個人A。A要求我把房屋返還給他,可是我與B之間的租賃契約是合法的,A可以把我趕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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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老舊公寓,今年地下室建物遭到建設公司登記,然後開始向住戶要求要收取停車租金。想請問...要如何知道住戶有沒有持有地下室的土地持份?如果能證明住戶持有地下室的土地持份,那建物所有權人還能夠跟土地持有人索取租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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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老家是以前以三七五減租的方式得到地上物(是我阿嬤自己所蓋的房子),土地並非我家的。但在25年前,佃農未告知我阿嬤擅自將土地連同地上物給了現在的地主、並且簽了契約。我們是幾個月前地主說要把老家拆屋還地,才知道佃農未經過我阿嬤的同意,也未告知,獨斷的擅自簽了契約,契約裡當然沒有我阿嬤的簽名。佃農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不作為詐欺,還有我們是否可以對佃農提出損害賠償和精神賠償,因為這件事地主還寄存證信函給我阿嬤,讓我家人心生畏懼,怕會被定罪,從開始過程到現在都對我家人已經造成心理上的壓力。如果還有其他相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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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交往對象一起買房子,貸款後我出的錢比較多,但是登記名義人是對方。後來分手,需要處理這棟房子的歸屬權,請問我可以向對方主張什麼權利,避免損失當初投進去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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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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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425條第1項有說到: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想知道一般市場上怎麼處理租賃契約呢?原房客會和新房東重新簽約嗎?內容比照原本就契約?或是可以在原本契約上加註「O年O月O日房屋所有權由A移轉給B,B慨括承受A的權利義務」,並由新舊屋主、房客一起在加註處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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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彭雅立回答)法律上,屋主可以試著盡力蒐集煙味侵入自己房屋內的證據,依據民法第793條,請求鄰居不得將煙味飄散侵入。屋主買了房子,房子是自己的,每位屋主有完全的權利,在自己家裡安心長久居住對您來說,就是可以在自己家裡自由呼吸乾淨空氣的居住與健康權利。相對的,對您的鄰居來說,就是可以自由在自己家裡抽菸的權利。但是人活在世界上,或多或少需要與別人接觸。當彼此居住的地方愈靠近,如果每個人都要主張完全享有居住權利的話,勢必會干涉到其他人也有的權利,產生衝突。落實到抽菸的情況,抽菸除了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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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管線與自家管線之間的轉接點水管漏水,該維修更換由誰出錢?2、公寓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請問此處的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可否舉例是具體指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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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剛拍得一間法拍屋,已完成過戶。拍定前不知道前任屋主有積欠7萬多元管理費。管委會堅持要新任屋主繳清,否則不給大門磁扣,並主張拍賣公告“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以及引用“裝潢(修)施工管理辦法第二條增訂:【新區分所有權人、應承擔並清償前手區分所有權人積欠本社區之管理費及公共基金費用,方能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裝修所拍定之房屋並辦理入住。】”要求要繳清前受債款否則不給入住。想請問,是否可主張債之相對性,以及刑法第304條強制罪,要求管委會先給磁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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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鄰居是在社區中庭抽菸,因為中庭並不屬於菸害防制法規定禁止吸菸的場所,建議您可以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提案,在規約中禁止住戶在公共區域吸菸。如果規約中已有禁止在公共區域吸菸的規定,可是住戶仍然違反,又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的制止仍不聽從,除了可以依上開法條第5項報請主管機關處理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還可以依同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以及第47條第2款規定,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該住戶遷離,並由主管機關對該住戶科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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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表示,可經由區分所有權人大會,在規約禁止住戶在家裡抽菸。不過,把「禁止在家裡抽菸」納入規約,會不會有侵害住戶自由權、財產權,或是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那如果因為管線相通,只禁止在自家浴廁抽菸,這樣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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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條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1.兩期定義?1個月為一期或兩個月為一期?(這不是要問的問問題不用回答謝謝)。。。。。。問題1:某戶...民國100年欠繳管理費一期至今民國108年1月....試問可以無限期欠下去嗎(未超過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問題2:所謂"期"應解釋為"時間"(發生當下月份),還是為一個欠繳"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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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寫『住戶』可擔任並參加委員選舉但管委會要如何核實委員參選人的『住戶』身份,若登記人非區權人,沒有居住事實但若與區權人協議簽訂假租約,管委會有任何法律依據主張其非『住戶』資格而駁回他的參選登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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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題,"為何胎兒繼承財產,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起訴請求法院命胎兒清償債務"無權利能力?另外:1.胎兒之繼承權被侵害,請求回復其繼承2.胎兒與母親及兄姊共同繼承土地,胎兒之母以自己與胎兒為原告,其餘繼承人為被告,起訴請求分割該地1.2.為何胎兒有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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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限定繼承原則下,若遺產繼承人以全數遺產償還被繼承人生前之債務,仍無法償清,則債權人是否真的無法追討這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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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居家辦公,要正常打卡、寫工作日誌,可能是常見的企業管理方式,但是如果要求所有居家辦公的同事上班時間要全程開啟視訊,讓所有人可以看到彼此工作的畫面,我有一種被監視的感受,請問這樣要求合法嗎?如果不是疫情期間,同事進辦公室工作,企業可以在辦公室裝設監視器,讓老闆可以隨時監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