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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客戶持續訂料逾4個月部分本案中,季合約於7月31日到期,也就是說8月至11月您沒有與該客戶簽訂書面。既然如此,若是在4個月期間內「客戶有下訂單」且「您直接依訂單需求出貨」,可能依照民法第161條意思實現的法則,雙方已經成立一個「以舊議價進行買賣」的契約。根據契約嚴守原則,雙方當事人都應該要被「舊議價」的約定拘束。有關客戶要求退還貨款部分客戶要求退還貨款,必須要有法律依據才行,例如:「對方認為有情勢變更,而行使民法227條之2的權利」或者「對方認為供貨有瑕疵,而行使民法第359條的權利」等等。否則,客戶原則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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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性別變更制度,要求申請變更性別者處了具備兩張合格精神科醫師之診斷,還要求摘除性器官以及腺體,此種強迫進行價格高昂之絕育手術的法規,侵害申請性別變更人之財產以及健康,並使之永久喪失生育功能,是嚴重的侵犯人權的行為,請問此種規定是否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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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新聞提到因為疫情嚴重,民眾大量採買酒精、泡麵、罐頭、衛生紙等用品,相關行業可以依「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適用特殊加班規定,勞工可以暫停休例假,每天工時可以超過12小時。想請問以下問題:1.相關行業包含生產民生物資製造者、運輸業者、販售業者嗎?2.雇主要求勞工暫停休例假,勞工可以不同意嗎?3.例假日工作當天的薪水怎麼計算呢?3.如果每天加班超過12小時,加班費怎麼計算呢?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538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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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現行身分證之性別判定標準以個人的第一性徵為準,並且規定除非完成性別重置手術(俗稱變性手術),才可以變更身分證上的性別。然而跨性別者的性別表達與其身分證上並不相同,目前台灣在各方面(工作,甚至是法律規定)等的性別判定以身分證性別為主,會讓人家根據證件一眼看出你是跨性別從而受到嚴重的歧視。行政院的行政命令,是否有侵害人民基本人權(性別表達的自由)?如是,於法庭具體如何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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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甲方出租人:OOO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雙方簽訂房屋租賃契約並依法公證,租約中有包含一條: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異動:乙方承租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XXX更換新負責人OOO,檢附經主管機關核准變更登記之相關證照影本,並通知甲方改由新負責人OOO負責履約請問:1.乙方負責人更換後該公證租約是否有效,可繼續履約?2.是否有違反租約內容(租賃標的物限制,不得將房屋轉租、出借、頂讓)之嫌?3.有更佳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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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房東我需要更改契約中匯款帳號訊息請問我如何做這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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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因遷移導致我原本上班路程只需5分鐘變成30分鐘我有辦法向公司申請補助津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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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勞工基本薪資調漲,公司基本底薪全面調整符合勞工局的規定,但大幅度的調整獎金制度,在底薪調高後,依照新的底薪與獎金,相較調整前變相減薪了至少6000元;公司新獎制度佈達後即刻落實,並告知依照數理部精算後的標準實施,過去的回不去了,也不用再比。完全沒有公告後取得業務單位同仁的認同與商討空間,但單方面更改,這樣如何能有檢舉的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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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最高法院及判例歷來之見解,法院排除或採認證據未述明理由時,可認為係裁判違背法令。似有學者認為訴願係準司法程序,而訴願決定對於採認及不採認證據均未述明理由顯其心證,亦無從得知訴願決定有參酌提出之證據與否時,能否得依訴願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一、十款提起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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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者區分實益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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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2023年2月1日進入餐飲業,一開始是全時月薪32000元,2023年6月調薪到36000元,到了2023年9月老闆請我變更為部分工時,雖然薪水不變,但是比起全時員工福利還是有差,這樣契約變更屬於換約嗎?雖然我同意變更,但是這契約變更需要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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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簽署勞雇雙方減少工時同意書附件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臺幣_________元。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一、實施期間及方式: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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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切結書人參加貴校辦理之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資格或聘任資格,倘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願意負相關法律責任,特此具結。一、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或不實。二、冒名頂替。三、經通知錄取,未依規定時間報到。四、具雙重或多重國籍。五、所具學歷為外國學歷者,經教育部國外學歷查證要點規定查證有不符或不予認定情形。六、有違反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等相關法規所規定情事。七、有涉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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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詢問民法第1055條第三項內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想詢問是此項是只能由聲請人請求法院改定還是亦可以透過法院主動依職權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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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C叫B偷錄B和A之間私下的對話,因A和B對話中有罵C敗類之類的話,在B將錄音檔給C後,C隨即向A提告,請問這樣A、B、C三人各自是否有涉及不法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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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養在家裡庭院的寵物,被鄰居或其他不明人士丟擲硬物攻擊,攻擊者須負法律責任嗎?若是在外(非家中)遭受攻擊,攻擊者須負法律責任嗎?若必沒有實質上遭受攻擊,但有威脅恐嚇之情事,在寵物身上成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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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委員會3月份發布公告,告知依照管委會例會決議事項,區分所有權人不得將房屋出租給有犯罪紀錄者或是無法出示無犯罪紀錄證明者,已遷入的租客於隔年在出示其證明即可;5月份又發布公告:入住中的租客需在一周內提供良民證,否則將依規定暫停一切服務(包含通行磁卡等)。不是提供不出來,只是覺得這樣運用多數決執行部分人群歧視並且剝奪其權力非常不合理。想請問的是:1.管理委員會有權向承租戶要求提供良民證嗎?2.管理委員會在去年12月才開第一次的區分所有人會議,而我們已在去年10月份與屋主簽訂條約及入住,並且直接預繳整年份租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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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郭台銘因欲參與總統大選,因其無政黨奧援,故須民眾連署,過程中有許多狀況產生,如收購連署書之情事;其中有多人遭收押甚至禁見,因此部涉及觸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7-2所規範之條文。然郭台銘雖送件以過門檻,但卻未登記參選,此時該法之構成要件是否完備?以上煩請各位前輩指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