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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因街頭暴力、家暴案件為敏感性案件,警方必須謹慎處理。但倘若案件案情為警方不處理、則無法保障被害人(或無法讓社群媒體知悉警方已依照規定流程受理),警方是否仍可強制被害人製作筆錄、表明不需提出任何刑事告訴?(會有此疑慮是因為有學長說起訴與否為檢察官決定,我們警方只要受理、把案件送出去證明我們有處理就好,被害人不提告那是他的決定,但警方發現有犯罪事實就必須要偵辦)此問題的嚴重性在於:若真依此程序辦理,那嫌疑人是否可依現行犯移送?不好意思,麻煩各位解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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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內少子女化趨勢,行政院會今通過教育部提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草案規範中央主管機關設置退場基金,以維護教職員生權益,並明定預警學校及專案輔導學校指標,包含財務、教學品質等指標。教育部指出,退場基金規模為50億元,現在約莫有十幾間預警相關的大專校院。新聞網址:https://udn.com/news/amp/story/6885/5027357問題1:目前國民義務教育為12年國教,此條例生效後,若該私立高中學校退場,其學生之「受教權」又該如何因應?問題2:若私立高中學校依此條例退場,請問其學生之「畢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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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個例題,酒會上甲被同事慫恿喝酒,其他人在旁哄笑,甲憤而喝酒,喝了酒後,氣色很差,有人開始不安,說道別喝了,但多數人仍繼續起鬨、嘲笑,甲過於憤怒,遂繼續喝一大罐酒,很快的就暈了過去,同事以為是喝醉,便送他回家,抬上床,但此時甲的身體捲曲,俯臥在床,當中室友曾回來過(1:00p.m.),但以為是喝醉就沒多管,便又出門了,直到後來回來才發現甲已死亡(7:30),後來根據警方判斷死亡時間是在下午3點,死亡原因為長期趴臥在床,無法呼吸,而窒息身亡,但甲的身體本就不能喝酒,即使只喝一點也會造成同樣的死亡結果,但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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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政府以行政命令方式,強行開放瘦肉精美豬、牛輸台,迴避立法院審查,引爆輿論譁然。對此,國民黨主張該行政命令應送立院「審查」,而非「備查」,今上午該份農委會發出的函文送立院院會宣讀時,在各黨團提議下,確定改送交委員會進行實質審查。新聞網址:https://www.chinatimes.com/amp/realtimenews/20200925001927-260407問題1:「行政命令」係指「法規命令」和「行政規則」或「職權命令」,本件開放「萊豬輸台」是何者性質?問題2:本件「萊豬輸台」依釋字443號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相當法律保留(法規命令)」涉及人身生命、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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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稍早有與他人(計程車司機)發生爭執,想請協助看完以下事發經過後,給予我建議,若我向對方提告,對我本身的是否適當?方才上班途中,於巷子十字路口中,我要直走,對方屬橫向的直行,因對方車速稍快,所幸我立即緊急煞車,無任何碰撞,當下我並無任何挑釁動作,靜待等對方離開,並無要惹事生非之意,但對方卻降下窗戶,指責我車速過快便要駕車離去仍正在消化驚嚇中的我,頓時像被火上加油,我便按了喇叭,他倒車回頭,我反質問他的車速且告知我要報警,不要離開!他又回罵了幾句後又要離開,迫於怕他跑掉的心態,緊急當下,我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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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手機讓小孩帶去學校,父母是否就要負擔小孩未經他們同意就將手機借或送給別人的風險?如果發生借或送的情況,該怎麼處理呢?或者,小孩借給同學,同學其實沒有得到真正所有權人(父母)同意,同學要負哪些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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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經有看過外籍富商撞死送報生後被判決有罪,卻潛逃出境,需要跟外國政府爭取引渡的新聞。又或者是曾經轟動一時的第一銀行盜領案,當時的車手也曾經被判刑。那麼,外國人在臺灣犯罪,要怎麼樣才會在臺灣被處罰呢?公視新聞網(2019),《林克穎酒駕撞死人潛逃確定引渡無望》,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49926。公視新聞網(2017),《一銀盜領案安德魯3外籍嫌各判刑5年》,https://news.pts.org.tw/article/347908。
辭典
指透過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的重複製作(著作權法第3條)。 註腳著作權法第3條:「I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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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地方自治法規組織成立的地方自治團體,例如直轄市的區公所、縣轄的鄉鎮市公所、村里鄰長等。註腳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15號民事裁定:「所謂自治機關,應指送達地縣轄之鄉鎮市公所或市轄之區公所,包括村里鄰長在內;……。」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民事訴訟裡面的當事人(原告或被告)會需要。在民事訴訟當中,當事人有任何的主張,都會需要透過書狀向法院表達。而這些書狀一般來說可以親自送到法院、或者郵寄到法院。而按照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的規定,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訴訟程序開始之後,使用這個範本向法院聲請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書狀。二、範本的來源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文書狀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2),《民事聲請許可使用電信傳真或電子郵遞設備傳送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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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規定,「性侵害犯罪」指的是刑法中的「性交犯罪」與「猥褻犯罪」兩種,列舉如下:性交犯罪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性交是指以性器或其他身體部位進入他人性器、口腔或肛門,或使接合的行為。犯罪態樣有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乘機性交罪、與少年或兒童性交罪,以及利用權勢性交罪等。猥褻犯罪「猥褻」指的是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連結,使一般人感到羞恥。犯罪態樣有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猥褻罪、與少年或兒童猥褻罪,以及利用權勢猥褻罪等。註腳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範本
一、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法律程序裡面的當事人,還有依法可以聲請閱覽卷宗的人會需要。按照法院組織法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從訴訟程序開庭日的隔天起,到該訴訟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了要維護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可以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再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提供錄音光碟。二、範本的來源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及許可裁定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21),《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狀及許可裁定》,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I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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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公司向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可以在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發行及交易股票的資格,但興櫃所使用的股票交易系統與上櫃不同。公司申請興櫃的財務及資訊揭露的標準與申請上市、上櫃相比,最為寬鬆,並沒有設立年限、資本額等要求,但仍然有「應設置薪資報酬委員會」、「應設置獨立董事,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2席,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1/5」、「應有二家以上推薦證券商」等申請條件。註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6條第1項:「本國發行人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其股票登錄為櫃檯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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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訴訟中做訴訟行為,必須有訴訟能力。針對無訴訟能力人,例如5歲無行為能力的小孩,為了避免他們在訴訟程序受到損害、程序能順利進行,在無訴訟能力人成為被告,且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權時,可聲請法院裁定選任特別代理人,代理無訴訟能力人做訴訟行為,以保障無訴訟能力人的權利。無訴訟能力人為原告時也一樣,當他有進行訴訟的必要,卻沒有法定代理人為他行使權利時,他的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可替他向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須注意的是,特別代理人無法替無訴訟能力人為捨棄、認諾、撤回和和解這4種訴訟行為。註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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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果認為窒礙難行(也就是難以進行)時,可以經總統核可後,在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的10日內,再送回立法院,請立法委員覆議(有點像是客戶提出諸多無法實現的要求,廠商請客戶重新想想是不是真的需要這些東西的感覺)。立法院必須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若適逢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如果立法委員重新審議,全體立委之中,過半數立委仍決定維持原案的話,行政院長就必須接受決議。註腳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對於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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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目等則源於日治時期,是過往用來表示土地使用分類(地目)和各種地目的地力優劣等級(等則),所以是兩個名詞一組的說法。地目的分類例如「田」、「旱」、「建」、「道」等。地目等則制度延續至民國,登記簿上的記載與實際使用狀況已多有不符,後來土地使用管制也是以都市計畫、使用地類別等相關法令辦理,而不是以地目作為管制及利用的依據,所以政府在1980年代開始逐步辦理廢除地目等則制度,直到2017年1月1日正式廢除,權狀謄本上不再記載,但民眾如果想參考的話,還是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查詢。註腳林茂雄(1990),〈地目等則存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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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行政私法行為」指的是國家以私法方式直接達成行政任務的行為,且該行政任務通常是促進人民福利的給付行政,可能的型態有以下兩種:國家直接與人民締結買賣、消費借貸等私法契約,例如:在經濟不景氣時提供廠商紓困貸款,來落實國家的經濟政策。以私法組織型態與人民締結私法契約,例如:臺北捷運公司與乘客訂定運送契約,提供人民交通服務,以達成增進公共福利的目的等。 註腳最高行政法院93年度裁字第1172號裁定︰「次查行政機關為達成行政任務,固得採取強制手段之公權力行政以達行政目的,惟亦可以私經濟方式達成,即學者所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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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指一、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二、使兒童及少年的性交易使人觀賞;三、拍攝、製作、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販賣以兒童及少年的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四、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的伴遊、伴唱、伴舞等行為。註腳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2條:「I本條例所稱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指下列行為之一者:一、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二、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三、拍攝、製造、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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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審理一般民事、刑事訴訟和其他法定案件的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相較普通法院同時存在的是專業法院,專業法院有行政法院、少年及家事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等,負責特定領域的案件。例如行政法院和普通法院的分工,公法關係的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私法關係的爭執由普通法院審判;如果不能確定這個訴訟是私法關係或公法關係,就會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判斷這個訴訟要由普通法院還是行政法院審判。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條:「本法所稱法院,分左列三級:一、地方法院。二、高等法院。三、最高法院。」法院組織法第2條:「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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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類菸品」指的是不屬於中央法規的「菸品」,非菸草或含有尼古丁的天然植物作為原料,以電子或非電子傳送組合物的相類似產品,簡單來說,就是大家耳熟能詳的電子菸、加熱菸等新興產品,由於電子菸含有其他致癌物,且電子煙霧不僅造成空氣汙染,也引起氣喘、呼吸道疾病甚至增加罹癌機率,因此菸害防制法於2023年修法後將其歸類為「類菸品」。註腳菸害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一、菸品: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他含有尼古丁之天然植物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紙菸、菸絲、雪茄及其他菸品。」菸害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