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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的措施,包括對人的羈押、對證物的扣押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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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找律師,已經在上篇討論,本篇將介紹找律師、法律諮詢的管道。一、尋求法律諮詢的管道?目前有提供法律諮詢的單位不少,可以從以下管道尋求法律協助:(見圖1)圖1有哪些法律諮詢管道?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律師事務所民眾可以前往律師事務所向執業律師諮詢法律問題,甚至進一步委任律師辦理相關業務。不過通常要先跟事務所連絡、預約,突然跑去,可能會因為律師去開庭等原因撲空。(二)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地方設有法律扶助基金會,除了提供法律諮詢,對於低收入、中低收入等經濟條件不好的民眾,或符合其他特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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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網路平臺原價轉賣國外買的眼藥水、防蚊液,為什麼會被罰?資料來源:鍾秀瑋/繪圖:Yen一、什麼是法律上的「藥品」(見圖1)藥品的種類非常廣泛,除了藥事法第6條所規定供人體使用者以外,另外還有環境用藥管理法第5條第1項所規定供環境衛生、防治污染等使用的環境用藥。二、攜帶藥品入境需要經過核准,且要有藥商執照或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才能進行販售除非是要自行使用,否則只要人體用藥或環境用藥是沒有依據藥事法第39條第1項,或環境用藥管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並核發輸入許可證就自行攜帶入境的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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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只有罪名和刑罰的規定,對於受罰行為的內容,即其犯罪構成要件的一部或全部,委由其他法規予以補充,就像是填補空白。這種規定方式,稱為「空白刑法」。例如:刑法第192條公共危險罪,條文規定的「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便是有待補充。又如走私罪,其私運「管制物品」的品項及管制方式,須由行政院依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3項規定發布專案公告。必須把刑罰法條本身及其補充規範合起來,犯罪構成要件方告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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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在偵查階段聲請法院羈押被告,必須以依法「拘提」或「逮捕」到案的被告為對象,這是一個前提要件,簡稱「拘捕前置」。直白來說,如果被告不是被捉來的,或者是非法捉來的,法院就要以程序不合法為理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立刻將被告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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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對於被告的身體或身心狀況有鑑定的必要,可以預定7天以下期間(可裁定延長,最多不超過2月),把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適當處所實施鑑定。這叫作鑑定留置。由於留置期間拘束了人身自由,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須經法官簽發鑑定留置票憑以執行。留置日數視同羈押日數,可以折抵刑期。(見刑事訴訟法第203條之1至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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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視劇或電影情節裡,有時會以主角偷偷錄下的對話,作為逆轉劇情的關鍵。那麼在現實生活中,不是公務員的一般人到底可不可以未經對方同意,偷偷錄下他人和自己的對話呢?(見圖1)圖1錄下對話過程會觸法嗎?資料來源:黃蓮瑛、劉怡君/繪圖:Yen一、錄下對話,可能觸犯什麼刑責?錄下對話,可能會觸犯以下兩種刑責:(一)妨害秘密罪首先,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規定如果無故以錄音竊錄他人非公開的談話,將成立妨害秘密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用以錄音的工具,例如錄音筆或手機等等,也會被沒收;(二)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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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最高限額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指的是債務人或是第三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抵押物,對債務進行擔保,債權人與抵押物的所有人約定,針對債務人現在已存在或是將來當事人可以預見,在一定法律關係內發生的不特定債務,如果債務人最後沒有還清,債權人(同時也是抵押權人)就能夠將抵押的不動產拍賣,並且在雙方所同意設定的最高限額內,對於所賣得的價金可以優先受償。二、跟一般抵押權有什麼不同?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特殊之處如下,而與一般抵押權(或稱普通抵押權)有所不同(詳表1):(一)抵押權可與債權獨立存在在設定一般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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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拘役?拘役的期間為何?拘役是刑法主刑的一種,因為會剝奪犯罪行為人的自由,所以其性質屬於「自由刑」。而期間計算的方式,原則上是「1日以上,60日未滿」(但如果遇到「加重」時,最多可以加到120日),所以相較於徒刑(也就是無期徒刑和2月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言,拘役是屬於「短期」的自由刑。換句話說,被告的人身自由雖然一樣會受到限制,但與其他自由刑相比,受拘束的時間最短,因此,拘役可說是程度最輕微的一種自由刑。二、拘役可以易科罰金?檢察官不同意怎麼辦?因為拘役是屬於短期自由刑,有時被告可能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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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僅就我個人的經驗提供意見給您參考:法院將被告收押禁見,一定是依據刑事訴訟法的法定原因,雖然您的問題過於簡略,使我無法判斷案情,但我大膽推斷,法院延長收押禁見的原因多半是被告因不認罪而有"串供"之嫌,因此做出延長羈押禁見的裁定。家屬另請律師並不會跟甲方律師衝突,家屬請的律師甚至可跟甲方律師合作。法院延長羈押裁定,可以依法提起抗告,但要注意抗告期間是否已經超過"法定不變期間"。但,我個人認為,因為被告不認罪,就算提抗告,也只是狗吠火車而已,最好有心理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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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期滿前,會有裁定宣示是否續押或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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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證據是用來推翻或削弱證人證言的證據,例如測謊的結果可以作為彈劾證據。正因為它們只是用來打擊證人的證言,而不是用來證明犯罪事實的存否,所以彈劾證據不受到傳聞法則限制。 註腳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2498號刑事判決:「所謂彈劾證據,係指爭執證人陳述憑信性或證明力之證據,而非證明被告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因此使用彈劾證據,目的僅在於動搖證言之憑信性,減低證言之證明力,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一般係以證人先前矛盾之陳述,而指摘其所述為不可採信,固不得用以證明被告陳述內容為真實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79號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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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因為您對實際情況的描述較模糊,以下只能提供一些職場霸凌的解決方向,及說明需要負擔的法律責任,希望能給您一些幫助。而問題中提到言語暴力類型的職場霸凌,可能會涉及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不過還是要視具體情況個案判斷,建議可以參考以下說明,向權責單位尋求協助。職場霸凌的意思職場霸凌指在工作場所中,雇主濫用權力或是怠於管理,自己或縱容其他員工積極或消極地對同事進行持續性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行為,造成對方身心壓力。類型包括肢體暴力、言語暴力與性騷擾等。而職場霸凌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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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報理論是啟蒙思想後的產物,與過去「以牙還牙,以眼還眼」的應報思想並不一樣,應報理論不接受用殘酷刑罰的方式來平衡犯罪所帶來的惡害,而是認為刑罰的目的不是要威嚇大眾與預防犯罪,而是要平衡行為人的犯罪結果,來實現正義。例如:A將B殺死,A的犯罪結果必須有相對應的刑罰施加給A,才可以實現正義。註腳林鈺雄(2019),新刑法總則,頁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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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假是一種假別,因應依據法律不同而有不同規範。一、勞工(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給假日數: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薪酬給付:事假期間不給工資。二、公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分按日扣除俸(薪)給。三、政府機關聘僱人員(公務員服務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請假事由:因事得請事假。給假日數:每年准給七日。薪酬給付:七日內給全薪;超過七日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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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請益,如在學校、補習班之課堂環境上持續被言語騷擾及關係霸凌,並被誣陷誣賴,加害人(行為人)人皆為滿18歲,請問該如何用法律保護自己不受他人(同學)不法侵害及預防,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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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問題所述,監刑法與羈押法最大差異在於身份上的不同,一為受刑人,一為刑事被告但我想問的是,監刑法58條和羈押法同樣都是針對請求在外治療,但除了身份上的不同外,是否還有什麼本質上的差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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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鄰居請工人在樓頂施工不慎損壞自來水管路造成漏水,施工當時被樓頂住戶監視發覺,當時有立即更換明管部分,但埋在水泥下的公共管路接頭在隔約數個月之後樓頂住戶發現滲漏造成裝潢受損,三樓鄰居雖經口頭告知卻以時隔已久而不願承擔責任,經第三方水電工確認滲漏跟先前三樓施工有明顯因果關係,請問三樓鄰居是否涉及侵權,另外五樓住戶能否以預防損害擴大而擅自關閉其他住戶自來水管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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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公司想聘請我當顧問,並撰寫與醫療保健相關專業文章,若公司的產品有問題,顧問是否需負法律責?若文章內容為衛教,例如介紹特並疾病的預防治療方法,或是某種營養成分的介紹,如果不涉及特定產品,是否就不屬於廣告薦證者?又若不屬於廣告薦證者,公司顧問還會有其他須考量的法律風險嗎?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