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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什麼是具結?資料來源:黃蓮瑛、林立群/繪圖:Yen一、什麼是具結?(見圖1)在法院進行訴訟時,為了使法院可以發現或確認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是否為真實,除了參考相關客觀的證據(例如兇器、監視器畫面等物證)外,有時還必須參考證人的直接見聞、經歷。不同於美國電影中,會讓證人用按聖經宣誓的方式來確保證言的真實性,在我國為了確保證人說的都是真的,法院會將一張誓詞交給證人,誓詞的內容通常會記載「今為○○○年度○字第○○號○○案件作證,當據實陳述,絕無匿、飾、增、減,如有虛偽陳述,願受偽證之處罰,謹此具結。」,這張紙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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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使用網站,以信用卡線上刷卡支付年費,之後想要終止合約,但不知道怎麼申辦終止,也找不到客服電話,聯絡email寫信後沒有收到回應。網站資訊不清楚,網域是.tw、營運者應該是「be2S.à.r.l」,依盧森堡法綠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https://www.singles50.com.tw/請問這樣的消費糾紛,可以向台灣哪一個政府機關申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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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使用現金付錢,最近的進展趨勢逐漸走向虛擬的方式,像是比較成熟的金融卡、信用卡,或是更新穎的行動支付方式。不知道常聽到的「電子支付」與「第三方支付」分別是什麼,以及兩者之間的有什麼不同與相同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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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消費糾紛申訴好像有不同申訴管道,有點不知道要先找誰。我住台北但是東西是在桃園買的,我是不是只能跑去桃園才能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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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有很多腳踏車停車處,我在A處騎了別人的車,但不知道主人是誰。我並沒有想要偷走,只想借用一下,用完我把車停回B處。請問這樣會構成竊盜、使用竊盜,或是其他犯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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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許多時間限制。不知道平常日晚上可不可以送文件給法院,如果可以,那算是送件當天送到,還是會算到隔天才送到?另外可以在週六週日送件給法院嗎?那這樣送到的時間會以實際送到的日期來算,還是會被法院認為是隔天才送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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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立法院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所保障的人權規定納入國內法,讓我國現行法令符國際人權公約的規範。但一直不知道具體對臺灣的影響,想請問2點:1.除了公約條文,人權事務委員會不定期通過「一般性意見」對臺灣的效力為何呢?可以在哪裡找到「一般性意見」資料?2.我們不是兩公約締約國,不需要提出國家人權報告,那我們可以做什麼讓兩公約更能具體落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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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閱讀一份刑事判決書,發現出現的人物有些是實名,有些匿名OOO,不知道有沒有規則?例如:哪些要被保護隱私的人均採匿名。我觀察到的幾點記在下面:1.有看到證人標示為證人「子OO」、「午OO」,請問證人都是要匿名嗎?編號有邏輯規定嗎?2.曾在民事判決書看到證人直接寫出全名,不知道刑、民判決書會適用不同規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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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繼續詢問跟COVID-19相關的問題。這幾天陸續看到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要求醫療人員原則上要待在臺灣,例外報備後才能出國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ahel/202002230161.aspx)。另外也看到各地方縣市機關,要求公務員不能前往旅遊警示國家的消息(https://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2002220251.aspx)。不知道這兩個決定的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把「防疫」、「職業」以及「入出境」這三個因素一起考量,是正當的原因嗎?又如果是正當的原因,可以限制醫療人員或公務員到什麼程度?限制旅遊警示國家一律都不能去,或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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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健身中心,會逐漸感受到好像健身教練也可以提供飲食諮詢的一些建議。但是又有聽到有人說開菜單這件事,應該只能由營養師來負責處理,其他職業要開菜單的話,都是違反營養師法的。不知道營養師法是不是真的有要排除不具營養師身分的人開立菜單的意思?應該怎麼理解營養師法法條的用意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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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748號解釋法」施行細則第24項: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系所生之規定,於第二條關係準用之。但本法或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對於罪刑法定刑法採用「準用」的立法好像不太對?不知道現行法中同性結合關係是否適用刑法通姦罪?不知道言詞辯論會是否會順代處理到這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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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契約只寫:「契約期間房客要搬遷,不得向房東請求返還租金……。」對我不利。民法第423條:「出租人應以合於所約定使用收益之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應於租賃關係存續中,保持其合於約定使用、收益之狀態。」我可以向房東主張:房東應該保持租屋維持「合於約定使用」的狀態,也就時跟原本契約一樣「生活規約有不得吸菸規定」。我不知道災怎麼用民法關於租賃的規定,所以又看到民法第226條、第256條、第259條。請問我可以依照上面3條的規定解除合約,並請房東還我押金、預繳租金嗎?我查到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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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新聞提到為了因應防疫,父母可以向雇主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延後開學的孩童。雖說勞動部有提供相關Q&A,但不知道這個防疫照顧假的法律依據是什麼?雇主如果不准假,會有什麼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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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看到新聞有人在PTT說腳踏車被偷,報案後很快就抓到竊賊。但竊賊把腳踏車修得跟全新的一樣,我跟新聞中的苦主有一樣的問題,這種狀況我們需要付維修費給竊賊嗎?付錢好像怪怪的,但不付也好像怪怪的,不知道法律上會怎麼解決這個問題?附上新聞連結:https://udn.com/news/story/120911/4447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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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刑事案件適用刑法第19條第1項,有可能判斷結果是喪失辨識能力,但未完全喪失控制能力嗎?不知道能否舉例幫助我更了解?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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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是標準的正職員工,有勞保(每周工作五天,一天八小時),因為負債不堪負荷,經過公司同意,所以另外去找了兼職的工作.另外兼職工作也有提供勞保(每周工作八天,一天兩小時),不知道這樣是否已經超過基本工時,因為兼職的公司最近被投訴說有違反工時的情況,怕被罰錢七十萬,我也不希望因為兼差問題而讓兩邊公司都陷入兩難,所以是否能夠幫忙查詢本人是否有超過工時工作,是否需要刪減自身工時,(當然能不刪減最好,因為收入會受引響)麻煩大大告知!!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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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母離婚後,家中四個小孩的監護權都歸媽媽,離婚後的扶養費、學費,爸爸都沒負擔,對我們不聞不問,後來媽媽改嫁,一直都是繼父負擔我們的生活費、學費,及教養、照顧責任,至今已經五年,當繼父跟我媽媽結婚時(四個小孩未成年時),我們並不知道需要辦收養,因為監護權歸媽媽,我們以為他們結婚後,我們法律上對繼父就會有繼承跟扶養責任,所以沒有進行收養程序,直到查資料,才發現,原來我們並沒有繼承權,繼父膝下無子,如果我們沒被收養,以後遺產則由我母親以及繼父的兄弟姐妹繼承,這是我們不樂見的,因此才想進行收養程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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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幫幫我~我真的需要有人告訴我,我該走何種法律途徑?程序為何???我目前服務的公司多數為男生,全公司就我一個女生,我擔任會計也是人事,因為公司未超過100人,所以沒有謂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部門可以申訴昨日從同事那得知,有同事在背後謠傳我在放生理假&請特休&晚上下班後"在萬華兼職賺皮肉錢"我並未與霸凌者有過衝突,所以這樣的謠傳對我是種傷害更是種侮辱(我沒有霸凌者錄音或文字的直接證據,但我有同事告知我的文字檔與錄音檔)我打電話向勞動局&當地警察局詢問有關如何申訴或提告的部分,也許是我描述不清楚,所以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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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高中生,現在17歲,我高一時(15歲)與18歲的他交往,他時常跟我約在補習班後面的巷弄裡見面,已經好幾次了,他帶我到巷子裡面還有一個很小的縫裡,我那時並沒有拒絕,但是我覺得不舒服,甚至還有把我弄到流血,他以他的手指進入我的下體達五次以上。他第一次把手指插進我的肛門內,我就覺得很不舒服了,我有叫他不要弄,但他後來好幾次都有用,那時的我不知道如何向家長求助,就一直讓這件事發生,甚至之後他還一直要求我拍肛門擴張的影片以及排泄時的影片給他,以這些來滿足雙方慾望,在他要求這些時,我心裡是很不想的,也有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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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偵查中律師的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依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可以在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詢)訊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且可以陳述意見,這就是辯護律師有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律師的在場權與陳述意見權,不僅保障律師履行辯護的職責,更是確保人民在訴訟過程中接受律師確實有效的協助、享有充分的防禦權,實現憲法第16條保障人民的訴訟權的意旨。而律師的在場權和陳述意見權是有區別的,這可以從律師應於訴訟程序中進行「實質辯護」看出:法院實務認為,在強制辯護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