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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擔心沒錢打民事官司?訴訟救助制度來幫忙!資料來源:蘇國欽/繪圖:Yen一、開啟民事訴訟的鑰匙:訴訟費用(見圖1)因為訴訟資源的有限性,以及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當事人(包含原告、被告)藉由法院解決民事問題,所產生的費用成本,都需要由當事人來負擔。同時,為了避免民眾濫用提起訴訟的權利,而產生無意義的訴訟,造成訴訟資源浪費,因此,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要求,當事人進行訴訟所生的必要費用,原則上應由原告預先繳納訴訟費用。二、訴訟救助的概念與要件(一)基本概念有些人真的因為經濟困難而繳不出訴訟費用的時候,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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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正是俗稱的「違建」,是指未經過政府許可,就擅自建造的建築物。正因為這種建築物沒有經過政府於核可後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所以屬於違法的建築物,無法向地政機關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應該拿著違法的東西要求政府讓它就地合法吧!)。而不能辦理登記的違章建築,也就是沒有所有權狀、建物謄本的違章建築,在實務上會產生什麼問題?一來是所有權的疑義(既然沒有所有權狀,要如何證明是由何人所有?能否出售並移轉所有權?)、二來則是使用上的疑義(能否實際使用?是否會被拆除?能否出租?)。礙於文章篇幅,以下著重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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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親權?(見圖1)圖1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的親權,有哪些內容?資料來源:葉怡妙/繪圖:Yen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其中「保護及教養之權利及義務」就是指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親權。依照實務見解,親權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例外才由父或母單獨行使,具有不可拋棄的性質。權利、義務分為身體及財產上的照護:(一)身分上的照護包含指定子女的住居所、交付子女的請求權、懲戒權、子女身分行為的同意權和代理權。其中,交付子女的請求權,如:假設A、B訴請離婚,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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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租約到期後房客不遷戶籍,房東該怎麼辦?資料來源:李琬鈴/繪圖:Yen一、房東可以將房客「逕遷戶所」(見圖1)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以及內政部公告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東不得禁止房客遷入戶籍,但萬一租約到期或提前終止,房客人搬走了,卻遲遲不遷出戶籍,除了房客的私人信件一直寄來,甚至想申請恢復自用住宅的優惠稅率,還要另外提出房客沒有承租的證明,讓房東不堪其擾,該怎麼辦呢?其實,房東可以自力救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將房客戶籍「逕遷戶所」(也就是把房客的戶籍遷到戶政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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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二篇說到能夠監督法官的機制有內部的上級監督、法官評鑑兩種,接下來介紹剩下的兩種制度,職務法庭與法官自律委員會。一、職務法庭(見圖1)圖1監督法官的職務法庭資料來源:吳孟勳/繪圖:Yen(一)程序法官要移送職務法庭審理有兩種程序可以使用:1.法官評鑑委員會→司法院→職務法庭依照法官法第39條規定,如果法官有前一篇文章提過應該交付評鑑而且有懲戒必要的情形,報由司法院移交職務法庭審理。但是法官評鑑委員會在做成這樣決議前,必須給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司法院在將案件移交給職務法庭前,也應該將評鑑委員會的決議告知監察...
問答
我代購的商品都是由買家自行上海外平臺選擇再交由我下訂,近日遇到一位請我代購商品,商品費用也由我墊付的買家,在商品寄出後卻以沒錢為由不取貨,包裹退回後買家拜託我再幫她寄出一次,以為買家是真心悔改所以又再次寄出,經過多次提醒後也是以未取收場,現在買家不願出面解決此事,商品為買家自行選擇也很難再賣出去。想詢問以下問題1.請問由買家自行選物的代購模式算不算"客製化委託",此模式是否不適用消保法第19條內的七天鑑賞期保護?2.一般網購未取貨不會有刑事責任只有民事,可是這個代購模式是否能涉及刑事的詐欺,買家承諾"會...
辭典
圖1全國性公民投票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現行法制上,公民投票(公投)可分為「全國性公民投票」與「地方性公民投票」。全國性公民投票的主管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中選會),適用於以下事項:立法院所提出的憲法修正案(修憲案)、領土變更案的複決。法律的複決。立法原則的創制。重大政策的創制或複決。過去曾辦理過的各項全國性公民投票,可參考中央選舉委員會網站的公民投票簡介。註腳公民投票法第2條第1項:「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第3條第1項:「全國性公民投票之主管機關為中央選...
辭典
圖1司法事務官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司法事務官,是依照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在地方法院設置的人員,屬於薦任或簡任職等的公務員,辦理第17條之2所規定的各種事務,例如返還擔保金、調解、支付命令、保全程序、公示催告、確定訴訟費用額、拘提管收以外的強執、非訟等,法官也可以命令司法事務官彙整、分析卷證資料,提出報告書。註腳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1:「I地方法院設司法事務官室,置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在二人以上者,置主任司法事務官一人。II司法事務官,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第十一條第一項附表所定第一類地方法院...
問答
我於今年五月初就職,於9/7提離職並答應做到9/30,公司說要付違約金,以及離職後人手不夠無法正常營運的損失共計8萬9千就職時簽的勞動契約書有以下兩條【勞動契約終止】(一)、乙方如於在職期間欲終止本契約者,應於約定預告日前向甲方預告並於期限內完成交接,若乙方預告期間日數不足或未完成交接程序便逕自離職,乙方則同意以每月底薪二倍作為懲罰性違約金,並同意授權甲方自乙方前月薪資中扣抵,若有致甲方其他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二)、乙方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所定之情形之一者,甲方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且乙方亦視同違約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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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監護宣告、輔助宣告目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的用意,在於保障當事人不會因為判斷、表達能力下降,而做出有害於自己的行為。當成年人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影響獨立判斷或表達的能力,親人、家屬就可以替這些人聲請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由法院選任監護人、輔助人來代替並且協助當事人處理法律事務,保護他們不會因為欠缺判斷能力而做出不理性的法律行為或是被詐欺受害。至於當事人的判斷表達能力是否喪失、下降,需要由聲請的人向法院提出證明(例如證人、醫療證明、心智評量表等),由法官決定是否需要作出監護或輔助宣告。圖1監護...
問答
我女朋友做為新人入職婦產科坐櫃檯收銀,整個婦產科資深員工都不怎麼教導所有新人,也不怎麼幫忙在旁邊聊天跟看戲,只有各種針對我女朋友的錯誤指責,明明是很小的一件事情,其他資深員工也都有犯錯卻只針對我女朋友指責,老闆娘也因此討厭我女朋友,指責根本不適合坐櫃檯收銀,要求離開現公司去旗下的其他公司就職。我女朋友也想說這公司這麼排外,還應召職缺,那乾脆就離開去其他上班。現在要走突然要我女朋友賠償上班時的所有收銀虧損,要全額賠償,反之多的錢不能抵銷,可是經手錢的也不只我女友..上班一個月下來被要求要賠償6000多元...
問答
監察院函請立法院審議「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職權行使法草案」,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月16日排審,但草案中卻有「如發現有重大侵害人民權利事項,且相關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者,得經監察院會議決議後,向司法院聲請釋憲」條文,引發人權會擴權爭議,朝野反對。司法院也表示,條文不僅有違憲疑義,憲法政策也不宜。目前監察院若想聲請釋憲,符合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的條文為第5條第1款,也就是「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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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自首?(一)自首的定義關於「自首」,刑法第62條只有簡單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從條文看起來,似乎只要自首就有機會獲得減刑,但並不是犯罪行為人到警察局說:「我要自首!」就可以說他符合自首的條件而可以獲得減刑。因為自首的定義是:犯罪行為人在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向「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如檢察官或警察)主動陳述犯罪事實,並願意「接受裁判」。(二)自首要符合哪些條件?1.犯罪「尚未被發覺前」所謂「未發覺」是指有偵查權的機關或公務員「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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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有些當事人對侵權行為請求權的起算點有誤解,以上的案例在實務上很常見。民法有關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以請求權人知不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受損害,而有兩種不同的規定:(見圖1)圖1當侵權行為發生時,要求對方賠償的請求權有時效嗎?資料來源:喬正一/繪圖:Yen一、請求權人知道損害發生以及賠償義務人開始的2年內不行使,請求權消滅(一)有關於這一點必須在此特別提醒,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不是指請求權人單方面知道有損害的發生就可以提出請求,還必須一併知道對方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才可以提出請求。知有損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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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勞動部統計,2019年第一季大量解僱的件數與人數分別為45家、3,357人,截至2019年4月底止,大量解僱案件數更快速累計達到63件,直至同年9月底止,累計已達141件,不容小覷。此外,日前華映公司於2019年10月1日向桃園市勞動局通報大量解僱多達1,900名員工,登上各大媒體新聞,引發討論。雇主究竟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大量解僱勞工?大量解僱的過程中又需要遵守什麼樣的程序呢?一、簡介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一)怎麼樣會構成大量解僱為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和工作權,避免雇主一次解僱大量的勞工造成社會衝擊,侵害勞工的權益,我國制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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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事情經過一開始我在二手攝影器材的論壇中徵求某顆鏡頭,賣家透過email連繫了我,並表示自己有一顆鏡頭要出售,我在email中明確的向他詢問鏡頭是否有入塵、發霉以及刮傷的情況,如果都沒有的話可以安排面交的時間,而他在回覆我的信件當中表示"都沒有喔",因此後續就跟他約定了時間面交。在面交當下由於他所交付的鏡頭灰塵很多,以至於我在當下無法看出有一道約1mm的刮痕,而在面交完成後回到家中再次檢查才發現這個問題,在發現問題當下我馬上利用email與他聯繫並表示其鏡頭的狀況,但他表示自己並不知道這個傷痕並表示歉意,在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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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寵物狗貓的買賣、繁殖須申請許可領得營業證照根據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第3條第1款及第5款規定:「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換言之,除了狗和貓以外,鳥類、魚類、兩棲類、爬蟲類等脊椎動物都在該法所保護的範圍內。(一)可以自行繁殖、買賣寵物狗、貓嗎?(見圖1)圖1飼養的愛犬生了小狗,可以上網賣掉嗎?資料來源:余青慧/繪圖:Yen除了一般的動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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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曠工的意義勞工與雇主成立勞動契約後,勞工負有依照勞動契約給付勞務的義務,也就是說,勞工必須依照勞動契約約定的內容工作。如果勞工在約定應出勤的日子,未出勤工作且未請假,就構成曠工。(一)不能因為有遲到或早退情形,就認定是曠工不過,「曠工」與「遲到、早退」的定義不同,勞工上班遲到或擅自提早下班,仍有出勤工作,雇主不得以勞工有「遲到、早退」的事實就認定勞工「曠工」,除非勞雇雙方另有約定,否則勞工只要在約定出勤日的約定工作時間內有到工作場所提供勞務,就不構成曠工。(二)勞工必須完成請假手續此外,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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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最常發生的爭議就是當事人先提出刑事訴訟的告訴,然而刑事訴訟的進行有時冗長又緩慢,加上當事人沒有提出附帶民事訴訟,往往在得到有罪確定判決的時候,很可能都已經超過了侵權行為請求權的2年時效。而這些當事人之所以如此,他們的理由是認為如果不等到刑事法院最後做出刑事有罪的確定判決,又如何能知道他人的行為是侵權行為?有關於這一點,就是當事人的誤會。一、民、刑見解不一定一致民事與刑事各自獨立,雖然在訴訟上基於舉證及調查證據的便利,往往會互相參考,但見解不一定會一致。例如:實務上最常見的情形就是刑事通姦罪...
問答
看到法律規定同性、異性婚姻提出判決離婚,條件不太一樣。當兩人難以維持關係,在異性婚姻中,如果兩人都有錯(對婚姻關係無法維持兩人都要負責任),是否兩方都可以提起離婚訴訟;還是只有犯錯比較輕的一方可以提出呢?在同性伴侶之間,不管是誰的錯或是誰錯比較嚴重,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嗎?民法第1052條第二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釋字748號解釋施行法§17II:「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第二條關係者,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