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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應徵私人助理,為任務制,有需要才請助理協助(主要負責行政與跑腿),並發放單次任務酬勞。想請問以個人身份(非商業、公司行號)擔任雇主,處理項目皆為個人事務,欲聘僱應知悉哪些資訊?例如個人聘僱前需要申報xx資料、聘僱後為勞工申報任何所需保險...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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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2歲左右父母離婚,自2歲起均由母親支付養育及學費等所有費用,父親極少探視.於2個月前因出現精障或失智問題...?在大馬路上或橋上橫衝直撞,被路人通報警察並由社工安置在長照機構.因為從親戚口中知道,父親銀行應尚有100萬餘額並有領勞退每月約1萬.請問(1.)屆時收到社會局或長照機構的帳單金額,是否會已經扣掉父親的活存金額及勞退年金後的差額?(2.)請問是否可先申請免除/減輕扶養義務或等收到帳單後再申請會較合適?(3.)請問大約哪個時間點會收到安置費用的帳單?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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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2年,當初成立時應我自己本身已是一間公司負責人,想要分散風險,所以就找了一個員工當人頭公司負責人,現在居然要求要股份,我不同意,本我想收掉公司,後經溝通後員工說要繼續上班,本公司本來是租的後來我自己買一間要當辦公司,當下還問他們上班的意願,他們都說好,但我裝潢好了一切就緒,員工突然跟我說不做了,導致我公司整個停擺我可向員工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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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14號因班別問題而與主管聯繫,且也提到主管,對我個人態度上的轉變,主管的回應是《《有去想的必要嗎?妳只要專注去做業績還有其他人目前相處的狀況即可》》,我當下覺得自己所遭遇的不公平,並沒有被重視,我申請調點,就是因為無法再待在這個團隊,爲什麼還要求我,把重心放在與同事相處的狀況上?!之後主管還回覆說《有說過年後會跟妳說,所以請妳mail,mail不代表不重視,2/7那天我也很正式告訴了上班的同事關於說閒話、職場霸凌的問題。》但在我當天主動提起這件事情之前,我完全沒有被告知,需要Mail給總經理申請調點的這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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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同儕在背地造謠,指稱我與主管私下關係匪淺,也不知道是否有散發出去(1/28才得知,同時也吿知主管),導致我因此上班上的很痛苦,因為我不知道她們,有沒有再說什麼或討論什麼,對我所講的話的真實度有多少,我變的要時時刻刻提醒自己,不要再多說話,也不要再相信這些人,必須對這裡的同儕有所戒心,進而影響去上班的心態,情緒變的很焦慮,根本沒辦法把重心放在工作上,而且我非常害怕如果離開此工作,我的名聲是不是已經受損了?會不會因此找不到相關領域的工作,或是嚴重影響到,我在相關領域的工作,能被聘用的機率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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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現金購買二手車輛並且已經辦妥過戶也交車..數月後突然接到車貸公司催繳通知.經查發現是當初購買業務辦理.當事人要如何處理?已申訴車貸公司.車貸公司卻將偽造本票申請裁定法院強制執行.是否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1.知名車商是否要對聘雇業務行為負責.2.監理所公務員因違背職務.讓業務員利用車主身份證影印本辦理補發.車輛行照.車輛登記書.是否可以檢舉.3.請法律百科律師.應該如何處理才能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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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鑑賞期內提出並退貨,原先溝通面交,但賣家要求以物流寄回,且我也事先通知運費應由賣家負擔,而我使用的購物平台不允許留下個資、帳戶或藉外部平台溝通,因此我選擇運費到付,以免無法向賣家索討運費,但賣家等貨到了才跟我說不接受負擔運費,改成面交,造成我必須自行負擔來回運費,請問這部分支出可以要求賣家支付或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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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標題:家外的巷道旁,是附近居民共識給大家停車的地方(無劃線),因最近買了新車,發現那邊有個空位經常性的無人停用,所以就把車停到那裏了,但有戶人家就跑出來說:「那個位子是他們一直以來在停的。」但事實是,他們那戶人家的子女每過幾天才會回來一次,而且也停不久,等於是平常都沒人在停。我告知他們說:「這塊地不屬於任何人,理應大家都可以停。」就不再理會他們,最近那戶人家會趁我不在家的時候,在車位上放物品佔位子,原本我都不以為已,都是直接搬走,照樣停在車位上,但現在他們會故意搬一塊很重的石頭,然後牽一台腳踏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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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如果同儕在背地製造謠言,指稱我與主管私下關係匪淺,也不知道是否有散發出去(1/27才得知),導致我因此上班上的很痛苦,且也不知道離開此工作,我的名聲是不是已經受損,會不會找不到相關領域的工作了,隔天我就告知主管此事,我因而申請調點,必須重新找房子搬家,重新適應一個陌生的城市生活,但對於我的申請,及心理所承受的痛苦挫折和壓力產生的影響,公司並沒有特別的動作,主管也只是開小會,叫大家不要無中生有,至於我的申請,2/22日總經理只給我不到她抽一根菸的時間來關切原因,甚至連面談都不算,就趕高鐵走了,請問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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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出自101警察三等題目:「市政府對於某甲所擁有之建築物下達一定期間拆除之下命處分,然某甲並未依限拆除,市政府乃於當日強制拆除時,要求警察驅散當日聚集該處之民眾。試問警察驅離之行動屬於何種性質?受驅離民眾對警察之行動不服應如何救濟?」查到的網路資料眾說紛紜,大多說是事實行為(後續走行訴第八條一般給付訴訟),也有人說是直接強制(應該走行政執行法第九條聲明異議,不服再行政訴訟),想請問哪個才是正確呢?謝謝各位法律強者的幫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