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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對夫妻的財產關係不盡相同,每個人也都有自己不同的考量,所以法律提供數種夫妻財產制供人選擇。但如果夫妻雙方未有約定,原則上就會自動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因為夫妻之間談錢傷感情的觀念,臺灣95%以上的夫妻都沒有另外約定夫妻財產制,所以臺灣目前大多數的夫妻都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目前我國夫妻財產制包含「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夫妻財產制有兩種,一是「分別財產制」,另一是「共同財產制」。(見圖1)圖1夫妻財產制有幾種?資料來源:王如玄/繪圖:Yen一、法定財產制(一)內涵夫妻各自管理名下的財產,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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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理由解僱勞工,合法嗎?資料來源:黃胤欣/繪圖:Yen 一、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終止與勞工間之勞動契約,除須具備業務性質變更外,還須符合「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之要件(見圖1)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的「業務性質變更」,是指除雇主本身營業事業項目變更外,包含因經營事業之技術、手段、方式變更,或雇主經營決策改變,造成業務產生實質變異情形。至該條款後段規定的「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則是指如雇主有其他手段可以安置勞工,例如企業內調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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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請外籍勞工,依照就業服務法,有兩種方式:透過仲介或是直接聘僱。(見圖1)圖1聘請外籍勞工要注意!資料來源:余靜玟、楊志凱/繪圖:Yen一、透過仲介聘請外籍勞工依就業服務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即仲介公司)得經營人力仲介業務。同法第6條第3項第6款規定,仲介公司的許可、停業及廢止許可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掌理。雇主可以委任政府立案的合法仲介,協助處理聘僱外籍勞工的相關事項。仲介的收費標準,依照勞動部所訂定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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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羈押與否何人決定?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在適用上應從嚴處理。而1997年刑事訴訟法修法後,羈押改採「絕對法官保留」,僅法官有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檢察官只剩聲請羈押權而無決定羈押與否的權限。二、羈押程序如何進行?(一)偵查中羈押與審判中羈押的差別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的先後,羈押可分為檢方進行案件調查時的「偵查中羈押」和起訴移交法院審理後的「審判中羈押」。偵查中的羈押是由檢察官提出聲請,再由法官進行准駁;而審判中的羈押則是由審理案件之法官單獨決定。(二)羈押程序如何審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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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是否常在新聞上看到某某公司倒閉、某某公司破產的消息呢?在這系列文章中,我們會以臺灣中小企業最常見的公司型態「有限公司」為例,向大家簡要介紹一間公司的「最後一哩路」。一、公司消滅要走哪一關?——「清算」與「破產」一間公司的誕生必須經由主管機關登記設立,然而公司的消滅卻不是只要取得「解散」登記核准就沒事了,之後還必須完成「清算」或是「破產」程序,這家公司才會真正地從社會上消失。完成清算與破產的公司都會消滅,但分別適用於不同財務狀況的公司。一個負責任的經營者決定結束經營時,首先要看看公司的資產是否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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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就業歧視就業歧視是指雇主用「與執行特定工作無關」的特質,決定是否僱用和勞動條件為何,且雇主在該項特質上的要求是不平等、不合理的情況。我國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雇主對於求職者或現任員工,不可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而有歧視。其中,「性別」、「年齡」等與生俱來、無法改變的特質,是禁止就業歧視的基本精神。(一)就業歧視案例1.年齡歧視在招募保全的契約中明示擔任各個職務的年齡限制,此舉...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投保者、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投保者曾去過的醫療機構當每個人需要投保商業保險,或是需要申請變更商業保險契約內容(例如補告知、轉換契約或是增加保險金額)時,由於保險公司會需要知道每個人的健康狀況,來判斷是否同意承保或變更契約內容,因此有時候會需要投保者的病歷。然而,病歷是受到特別保護的個人資料,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先經過投保者的書面同意,才可以調閱,因此,這個時候投保者、商業保險公司,以及涉及的醫療機構,都有可能需要了解衛生福利部於2014年發布的「病歷資料調閱授權書範本」。內容無論是個人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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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是指15歲以上未滿16歲受僱從事工作者。立法者為保障童工權益在勞動基準法上設有一系列規範,分述如下:(見圖1)圖1勞動基準法特別保護未滿18歲的人資料來源:林大鈞/繪圖:Yen一、證明文件相關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6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及童工之年齡證明文件。二、工作內容限制依照勞動基準法第44條第2項規定,童工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的工作。至於何謂「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須依照職業安全衛生有關法令之規定來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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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官檢察官是主導犯罪偵查的重要角色,在刑事偵查階段,基於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犯罪嫌疑人和相關人的權益,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等功能,檢察官對犯罪嫌疑人的偵查工作,不得公開。不得公開的事項,包含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與自白、偵查的方法與計畫(逮補、羈押、搜索事項等)、偵查的相關證據(卷宗、筆錄、錄音帶等)以及相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證人等個人資料都是保護的對象。二、其他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一)檢察事務官、(二)司法警察官、(三)司法警察、(四)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五)告訴代理人、(六)其他於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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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警察的法律問題來到下集囉!在上一集Yt與Henry聊了非常多警察執法的爭議事件,以及警察體系中可能需要調整之處,還有大家對於警察職權與法律的想像等等。在這些問題之外,有一個經常引起討論的議題,就是警察臨檢、盤查的合法性。警察臨檢、盤查除了可能引起執法爭議之外,我們或許也會關心,警察什麼時候可以把我攔下來?被攔下來時是否一定要出示證件等問題。而這同樣也常衍生出「警察違法盤查」跟「沒做壞事的話被檢查身分證會怎樣嗎?」的意見分歧。受到警察查問身分,甚至搜索交通工具,始終是對於民眾權利的限制。在法律上非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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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續《S4EP11︱精神疾病等於有權犯罪嗎?談刑法第19條的難題》,針對精神疾病患者涉嫌犯罪的爭議,我們檢視了刑法關於責任能力的規定,並試圖說明法律的處理邏輯。但後續還有很多需要被處理的問題,而「判無罪之後要怎麼辦?」、「走在路上都要擔心被精神病患攻擊」的懷疑仍然沒有停歇,這時有什麼法律可以來處理呢? 政府推出「社會安全網」的政策計畫以來,常受到「說好的社會安全網呢」的批評,但其實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照顧、就醫,後續的處理與關懷,乃至於當涉及刑事案件時,如何在程序上加以保障/監管,以及希望精神疾病患者能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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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圖1在網路上賣酒會發生什麼事?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網路賣酒會受罰鍰處罰(見圖1)(一)依照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項,不能在網路上販賣或是轉讓酒。如果違反,會處罰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二)除了菸酒管理法,行政機關內部也有以行政規則統一對事實認定的標準,例如:臺北市政府財政局處理違反菸酒管理法案件認定原則中,詳細規範哪些販賣酒品方式屬於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二、對限制或剝奪權利的行政處分,人民在行政處分做成前有陳述意見的機會菸酒管理法第55條的罰鍰,是剝奪人民財產權的處罰,行政機關做出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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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成為受著作權法保障的著作,依據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學理及法院裁判見解,須具備以下必要條件,少了一個,就無法取得著作權,建議大家把這系列文章看完。在這篇要跟讀者說明「原創性」這一必要條件。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著作,除須為人類精神力作用下,具備相當表達形式的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創作外,更重要的是應具備學理上所要求的「原創性」,否則並沒有加以保護的必要。在判斷「原創性」上,法院陸續發展出更細緻的標準,除了「原始性」,還要有「創作性」。一、原始性所稱「原創性」,早期法院實務見解曾採狹義解釋,即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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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下去」之後,軍法就管的到我了嗎?我國目前仍是有軍法存在,在臺灣,廣義軍法包含有實體上的「陸海空軍刑法」及程序上的「軍事審判法」。(見圖1)圖1現在還有軍法嗎?哪些人會受到軍法的規範?資料來源:方冠婷/繪圖:Yen(一)軍事審判法跟一般的刑事訴訟程序不同,軍事審判法是由軍法人員負責進行特別刑事程序時的相關規範。在2013年後,已將軍事審判法審判範圍限縮在「戰時」才使用,就是指為了抵禦其他國家的侵略,由總統依憲法宣告作戰,以及戰爭或叛亂發生而宣告戒嚴的期間。因為此時國家處於不安定的狀態,對於軍人有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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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律上如何規定生理假?資料來源:謝宜霓/繪圖:Yen一、與生理假有關的法律規定有哪些?薪水應該怎麼計算?(見圖1)勞動基準法於1984年制定,當時並未針對生理假的部分特別規定,直到2002年制定了兩性工作平等法(後已於2008年正式更名為「性別工作平等法」)之後,生理假一詞才正式出現於法律條文中。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的規定,女性勞工每個月得請1日生理假,一年最多可請12日,但假設一年請生理假的日數超過3日,超過的部分就會納入一年30天的病假中一併計算,而生理假的薪資依法規定應減半發給。不過如果一年內已經請了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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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證人?圖1:如何認定刑事案件的「事實」?資料來源:作者自製。證人就是對待證事實親自見聞的人,是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證據方法。什麼是待證事實?什麼是法定證據方法呢?就要先解釋刑事訴訟的審理方式。刑事訴訟所進行的審判內容包括「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法官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固然需依據法則,更重要的是要以所認定的事實係真實無誤為前提,才能得到正確的裁判。而認定的事實是否真實,則有賴證據來證明。法律上稱這種等待證明的事實為「待證事實」,直接或間接使待證事實臻於明瞭的一切資料稱為「證據」。 我國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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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提到販賣仿冒商品的刑事責任,那販賣者會同時有民事責任嗎?萬一不慎上當的消費者,又可以採取哪些應對方式呢?(見圖1)圖1遇到對方賣仿冒商品,可以主張哪些權益?資料來源:王琮儀/繪圖:Yen一、賣家對商標權人應負的民事責任販賣仿冒商品的賣家,不只是與買家之間有法律關係,賣家的行為也已經侵犯了商標權人的權利。包含在沒有經過商標權人授權的情況下,在相同種類的商品上使用完全一樣的商標(例如直接在球鞋上印NIKE的字樣跟勾勾);或者是在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讓消費者有混淆、誤認的可能,都是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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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篇文章中提到保護管束的基本概念,這篇文章要來介紹保護管束的期間與對處分不服的救濟方式。一、保護管束的期間(一)保護管束以3年為限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第53條規定,保護管束最多3年。法官會依個案狀況決定少年需要接受保護管束的時間,過程中少年可以繼續跟家人同住,但需要定期與少年保護官會面、接受相關的課程、晤談或輔導。當少年執行超過6個月,有明顯向善的趨勢時,可以提前向法院聲請結束保護管束(圖1)。圖1:少年保護管束時間與提前結束的時間點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二)保護官、少年監護人與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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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有關勞工的社會保險權益,除了一般常聽到的勞工保險相關給付(如生育、傷病、醫療、失能、老年給付)保障外,其實還有另一個叫做「就業保險」的保障。就業保險給付的項目有5種,這裡面又以失業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因申請件數較多,也較為人知;相較之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下稱職訓津貼)是5種就業保險給付裡面,申請件數最少的,但它是也是協助失業勞工的制度之一,因此,本文特別就職訓津貼加以介紹。一、職訓津貼目的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為了協助失業者提升就業技能,讓失業者接受訓練後能立即就業,每年都會由各分署規劃辦理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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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上的學術自由學術自由,是指人類透過研究、講學等方式探求真理的自由,受憲法所保障,主要涉及到大學(以上)的教育,跟國民教育有所不同。按照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憲法第11條是對於學術自由的保障,內涵包括:(一)研究自由研究的意思,是指包含內容與形式,都是嚴謹、有計畫地嘗試對真理加以探究的活動。是用有條理、有系統、可檢驗的方法,達到獲取新知識的目的。大學內的師生可以自由選擇研究的領域、議題。(二)講學自由講學,是把研究所獲得的知識,用具有學術認知基礎的方式,加以傳授的活動。大學教師可以自由開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