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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目前在A公司兼職,非正職員工,期望找性質相似的工作增加收入,但發現當初與A簽訂的契約中,包含受任期間競業禁止條款(非經A事前同意,不得從事性質相似的工作),並如果違反,契約即行終止,且要付高額懲罰性違約金且負其他民刑事責任。想請問這樣的條款是否有實質效力?並沒有要揭露A公司的商業機密,只是純粹想找另外工作,但擔心如果按照合約乖乖告知A公司,公司就會直接禁止並被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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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身前已經指定他名下的公寓由我們最小的弟弟繼承;雖未簽屬書面協議但所有兄弟姐妹也都同意;現在父親過世;母親已經先我父親過世;父親還有兩位弟弟和一位妹妹在世。這間公寓的繼承該如何辦理?是由我們其餘五位子女辦理拋棄繼承?或有其他辦法可以確保弟弟可以完整地獲得這間公寓的全部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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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一則網路新聞,在講關於在監獄設置投票所的行政爭訟----“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林姓男子,以二○一九年十二月將戶籍遷入監獄為由,透過監所關注小組要求中選會、桃園市選委會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以便行使投票權。”最初中選會及桃園市選委會的回覆是認為監獄設投票所屬「特設投票所」,屬不在籍投票類型之一,考量監所情況特殊,在監獄特設投票所應要有明文規範以避免爭議,不予同意。於是受刑人便提起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高等行政法院認為,選罷法明文要求桃園市選委會在選舉人設籍地機關設置投票所,台北監獄就是政府機關,在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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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來事業規劃的一塊是想做空間出租,例如:拍攝(供網拍或直播)、教學空間等,請問如果向房東承租後再做這些行為也屬二房東行為嗎?如果事先徵求房東同意,是否就是合法使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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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職公司為母公司,兩年前成立子公司,位於別的縣市,公司當初以人員不足為由(口頭上),請母公司各部門支援子公司工作,並承諾會給予支援津貼(薪資單有呈現),但112年年底,召集員工開會,以子公司未來的投資型態改變為原由,指支援津貼會變成是不合理的存在,告知員工將於113年1月1日開始取消支援津貼,並說會以大家的工作表現,將支援津貼的部分直接加薪至母公司的薪水,後會議結束後,並讓員工簽署同意從113年開始放棄支援津貼。但近日詢問主管,主管以工作表現不佳為由,不調薪,最後並未被調升薪水,反而沒了支援津貼,但我們依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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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2023年2月1日進入餐飲業,一開始是全時月薪32000元,2023年6月調薪到36000元,到了2023年9月老闆請我變更為部分工時,雖然薪水不變,但是比起全時員工福利還是有差,這樣契約變更屬於換約嗎?雖然我同意變更,但是這契約變更需要資遣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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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母親高齡73歲與地主87歲溝通處理地主土地上的一顆樹時.地主同意我母親處理.結果我母親透建商人員砍了地主的老樹.地主告知那顆樹已於百年.要對我母親及建商砍樹的人員提告.但經相片看來僅是小小一顆中型小樹只有幾圈看不清楚的年輪非百年.請問我母親會列為被告嗎?地主可以說百年樹就百年樹嗎?這樣的罰責是多少?我們住在雲林縣崙背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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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趁本人不在宿舍期間不經本人同意拿走我的物品,而且是挑著拿,本人回宿舍發現物品短少報警處理。警方抓到嫌疑人(真的是我的室友)將案件移送法院,地檢署開偵查庭,本人以證人身分被傳訊,到庭後陳述事件經過,檢察官訊問被告,被告坦承所有遺失物品都是她拿走,接著辯稱都將物品丟棄,隨後檢又問妳都把它們丟掉了齁丟到垃圾桶了齁?那是毀損罪,妳承認毀損罪?被告答承認,本人不同意被告說詞,檢則道,無法到她家搜索。最後問本人是否同意和解,本人說物品中有極珍貴物品無法釋懷,也問如何證明妳都丟掉?有誰看到?並給出不願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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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課業問題提出離職,要做到下月月底就好,卻被告知在實習期簽的「工讀生同意書」規定離職需提前兩個月提出才可,因此得做到下下個月,請問這樣有辦法只做到下月月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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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沒有經過我同意下將我嘅名發在WhatsApp群組上算唔算侵犯私隱
辭典
規定於刑法第315條之1,沒有取得同意且無正當理由,利用增長視力或聽力的工具或設備,觀看、聽取、錄音、照相、錄影或記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
辭典
一方(委任人)委託他方(受任人)處理事務,他方同意;可約定報酬,也可以無報酬。受任人有過失、越權造成委任人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辭典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施用毒品的人可以不被送進監所、看守所進行勒戒、戒治,而由檢察官以「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將人送進醫院,施用毒品的人必需按時向醫生報到,完成戒癮治療。以臺北市士林地檢署辦案為例,緩起訴期間會是二年,實施藥物、心理及社會復健等治療是一年。這是以「醫療」取代「入監服刑」的處理方式。 註腳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I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
辭典
告知後同意(informedconsent),亦稱知情同意,是指醫師於執行醫療行為前,應將該醫療行為的可能風險(如併發症或副作用)與利益、替代治療方案以及不治療的後果等資訊,以病人能夠瞭解的語言,主動告知並取得其同意後,才可以執行該醫療行為。此法則目的在於規範醫病關係中醫師的告知說明義務,確保病人於醫療關係中的主體性,以保障病人自主決定的權利,使能做出合乎其自身生活形態、符合個人信念價值的醫療選擇。註腳楊秀儀(2007),〈論病人自主權──我國法上「告知後同意」之請求權基礎探討〉,《國立臺灣大學法學論叢》,36卷2期,...
範本
誰會需要這個範本呢?在刑事程序當中被羈押,但有這些情況:犯了較輕微的罪(最重刑責不超過3年)、懷孕或剛生產,或者因病必須要在外面治療的被告會需要。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羈押被告以及輔佐人或辯護人,可以準備好保證金,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而如果有前面所說的輕罪、懷孕、因病需就醫等情況,法院就必須要同意讓被告交保。範本的來源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輕罪、懷孕或甫生產、保外治療)的範本,來自司法院全球資訊網(2019),《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二)》,下載Word檔(.docx)請點我,PDF檔(.pdf)請點我。註腳刑事訴訟...
辭典
禁制區是指如果沒有經過主管機關的同意或核准,就不得從事集會遊行活動的特定地區及其週邊範圍。不過,「禁制區」並不是集會遊行法所正式規定的法定名詞,而是規定在內政部警政署所發布的行政規則──警察機關辦理人民申請集會遊行作業規定的第4點之中。針對禁制區的集會遊行申請,雖然主管機關依照集會遊行法第6條的規定予以同意或核准,但在實務的操作上,主管機關大多會在得到權責機關(構)或單位的管理人同意之後(通常是要求申請人除了申請場所或道路的使用同意文件之外,還必須取得上述機關(構)或單位管理人的同意)才會給予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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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部分工時人員,公司因人力緊縮,在我上班時告知我排班至本期班表結束,就沒有我的班了,也告知我其他的點沒有缺人。我以為我會有資遣費。過了幾天,公司分店通知該店即將歇業,正職員工可選調職到他點或選資遣。主管突然又再次找我談,說明他店有缺部分工時人員,但上班時數可能是我現在的1/4,我希望直接資遣即可。主管卻說公司對於部分工時人員只有轉點或自願離職!這點我真的沒辦法接受,這是變相要我自己離職。我拿起合約書,上面是有一點提到:乙(勞工)方應在甲(僱主)方所指定之工作場所接受各項指派工作及甲方之指揮監督。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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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現在17歲已懷胎男朋友已經21了為了保障權益決定先登記雙方家長也都已經同意如果去戶政機關他會讓我們申請嗎?
辭典
是指行為人為了自己或其他人獲得不法所有的目的,故意以作為或不作為之方式,傳遞與事實不符之資訊,為事實上之欺瞞,依此對他人智識決定發生一定效果,影響他人對事實之主觀判斷與評估,以致產生與客觀事實不符之認知,並進而同意為財產之處分者而言。 註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43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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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1修法之後本人就不用監護人同意就可以結婚了但是明年男朋友才17這樣需要監護人同意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