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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有償行為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兩方當事人在付出民法上的物、權利或行為的時候,都可以獲得相對應的代價,這時他們所做的就是法律行為中的有償行為。例如買賣就是典型的有償行為,買家付出金錢,買到衣服;賣家賣出衣服,得到金錢,買賣契約雙方都付出了物或權利,而得到相應的代價。而例如買賣、租賃、僱傭(例如員工付出勞力、雇主給付薪水)、承攬(水電公司進行修繕工程、客戶支付工程款),這些法律行為按照民法規定,都是有償的行為。跟有償行為相對應的概念是無償行為。註腳定義參考王澤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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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使用借貸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使用借貸是一種有名契約,指一方當事人把東西免費(無償)借給對方使用,對方用完後返還原本的東西。例如考生A到試場才發現忘了帶筆,跟隔壁的考生B借筆,B借A一支筆且不收費,事後A還給B的必須是原來拿到的這支筆(而不是相同款式的另一支筆)。法律上將出借物品的一方稱為「貸與人」;借用物品的一方稱為「借用人」。需留意使用借貸必須是無償、不收取對價的,若有收取對價的話,就不是使用借貸契約,而是租賃契約。民法中的借貸還有另一種類型是消費借貸。註腳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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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由誰負責舉證?舉證責任分配的一般原則(一)民事訴訟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舉證責任是民事訴訟上極為重要的課題,訴訟上應由誰負責舉證,涉及舉證責任的分配。法院審判最重要的核心是「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兩部分,其中認定事實的部分,法院必須依靠雙方提出的各種證據來判斷。一方面,當事人在訴訟進行中為求勝訴,須盡力舉出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另一方面,如果當事人已經窮盡所有的舉證方法,而待證事實卻仍真偽不明時,法院就會判依法要負責舉證卻未提出證據的人敗訴。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亦意味著訴訟結果風險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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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財產制度的選擇影響婚前甚至婚後財產的安排規劃,但大多數民眾對於我國夫妻財產制度都一知半解。夫妻財產制可分為法定及約定,其中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各種制度特色如表1。表1法定、約定財產制比較 法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說明分別財產制共同財產制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享有所有權,債務各自負擔,但是當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如:一方死亡、離婚等),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1∕2。若夫妻有一方計算出來的結果,不僅沒有剩餘財產,反而是負債,則以零計算。法定財產制度下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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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需要資金時可以用股權、債權籌資,上篇介紹股權籌資,本篇將談談債權籌資,最後還有兩類型的比較表。一、什麼是債權籌資?除股權籌資外,其他籌資方式均屬債權籌資,是公司向他人借貸等方式,成立債權債務關係。債權籌資的類型繁多,例如:一般私人借款、融資性租賃、群眾募資等,限於篇幅,本文以常見的公司債、銀行貸款為例說明。(一)發行公司債公司債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以籌集長期資金為目的,將所需資金分成多數同單位金額,發行債券或無實體發行方式集資,公司因此負擔的金錢債務。公司債雖屬有價證券,但本質仍是民法上金錢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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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公立學校老師加班是補休還是加班費?資料來源:黃蓮瑛、王祖瑩/繪圖:Yen一、老師加班要怎麼申請補休?(見圖1)首先,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已指出公立學校所聘任的教師除非有兼任學校的行政職務,否則不屬於公務員。所以對於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在非原本約定的工作時間外需要執行職務,例如:星期五晚上協助學校家長日、假日的校慶運動會等,額外加班到底是要以支付加班費或者是排補休的方式,一直是一個爭議問題,也是各地教師工會努力爭取權益的目標之一。一般來說,公立學校的老師如果有加班情形的話,是可以在平日申請補休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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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0日,長榮空服員和資方談判決裂而發起罷工,資方主張工會所提的「開放勞工參與公司治理,提供經營必要資訊,如推派獨立董事或增設勞工董事」這項訴求違法,認為「增設勞工董事」不屬於可以談判的「調整事項」,所以罷工的行為本身也不合法。但這樣的主張在法律上是正確的嗎?一、什麼是權利事項和調整事項?因為並不是所有事情都適合用罷工爭取,所以需要將勞資爭議做分類,法律上就把勞資爭議分成「調整事項」和「權利事項」。這樣勞方和資方就可以清楚地判斷要尋求哪一種管道救濟、解決紛爭並維護自己的權利,接下來會詳細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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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資雙方於勞動關係結束時必須注意的事勞動關係的結束需要智慧,而如何有個好的結束便是智慧的具體表現。勞資雙方各自依照相關規定做好該做的事,才能好聚好散,如:資方資遣員工,必須給予預告期間、謀職假、資遣費及結清相關工資,尚有就業服務法「資遣通報」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須注意;而勞方離職時,則須注意在預告期間內順利將業務交接,並記得請求「服務證明書」,以便不時之需。二、「服務證明書」v.「非自願離職證明」望文生義,服務證明書僅是作為勞工曾提供勞務於雇主的證明,實務上通常用來證明自己的工作經歷,或辦理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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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滅時效要從「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依據保險法第65條前段規定,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請求權消滅時效為2年,也就是2年過後A才向B請求給付保險金,B可以抗辯時效已經完成而拒絕給付。不過,有個問題是:2年的請求權消滅時效,應該從何時開始起算呢?保險法第65條前段提到原則上「從可以請求之日」起算,民法第128條前段也告訴我們,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開始起算,則在上述A失能的案例中,從哪個時點開始,才屬於A「可以請求」、「請求權可行使」呢?二、什麼時候是請求權可行使?要起算時效?(見圖1)圖1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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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買賣房子時,買家遇到的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原屋主)和房屋坐落的基地所有權人(以下稱地主)會是同一人;然而,因為房子和土地的所有權是各自獨自存在的權利,原則上可以由不同人擁有,所以,如果遇到原屋主沒有基地的所有權,而是向地主承租基地時,買家可能就會有案例中的疑問,以下逐一說明。(見圖1)圖1購買「屋主和地主不是同一人」的房子,會被拆掉嗎?資料來源:陳琦姸/繪圖:Yen一、地主不可以主張屋主換人就要拆掉房子、收回基地(一)換屋主,原本的基地租賃契約還會存在嗎?基地租賃關係存在於原屋主與地主之間,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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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務契約,也就是契約雙方對彼此互相負有義務時,如果對方還沒提出對待給付,可以先拒絕自己的給付。拿買賣契約為例,A向B購買電腦一台,B必須給A電腦,而A要付錢,如果B還沒把電腦交給A,A可以拒絕給付金錢;同理,如果A也還沒交錢給B,B可以拒絕把電腦給A,這就是同時履行抗辯的意涵,就像民間常聽到「一手交錢,一手交貨」。 註腳民法第264條:「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他方當事人已為部分之給付時,依其情形,如拒絕自己之給付有違背誠實及信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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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雙方在職場上無不希望勞資關係能夠和諧、進而創造雙贏,雙方都不願讓彼此的關係產生嚴重的對立及糾紛,但勞工是以提供勞務在工作上獲取報酬,而雇主則透過經營管理的方式進而讓企業獲利,雙方的立場本質上就存有差異,所以有時候無法避免勞資爭議的產生。而遇到勞資爭議的話應如何解決?以下就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的相關制度作簡略的介紹。一、勞資爭議的分類介紹勞資爭議的處理制度前,先說明勞資爭議的類型可分為2類:權利事項及調整事項。(見圖1)圖1勞資爭議的2大類型資料來源:侯嘉偉/繪圖:Yen(一)權利事項指勞資雙方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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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工作不像買速食,需要搜尋適合的工作、準備資料以及面試,整個過程曠日廢時。我國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為了保障人民可以在被解僱的時候,與新工作之間可以「無縫接軌」,因此有俗稱「謀職假」與預告期間的制度設計。一、什麼是謀職假?所謂的「謀職假」,是指勞工在雇主解僱勞工的預告期間內,為了另謀工作可以請假外出,這種法定的請假理由就是謀職假。注意!只有「被解僱」的情況才有謀職假。如果是自願離職,就沒有謀職假,要用自己的特休或事假才可以在上班時間找工作。那什麼是「預告期間」呢?勞基法中的預告期間,指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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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麼是專利?所謂的專利,是指透過向國家申請登記某項發明、新型創作或是設計(以下統稱為「技術」),國家審查核准後會賦予擁有者一個獨占、排他的專有權利,而讓擁有專利權的人在法律所規定的時間之內,可以獨占這個技術,其他人沒有經過擁有專利權人的同意,不可以擅自生產、利用、販賣或進口這個技術。法律上會這樣規定就是為了保護發明、研發這些技術的人的權利,讓發明的人不必擔心他的技術公開之後權益會受損害,這樣發明人才有動力不斷進行創新技術研發,使我們的整體社會環境與經濟發展持續進步成長。專利的類型可以分為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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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司簽署勞雇雙方減少工時同意書附件立協議書人: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勞工____(以下簡稱乙方)。緣乙方任職於甲方_______部門,擔任________職務,原雙方約定正常工作日數及時間為每日______小時,每(雙)週_______小時,每月薪資新臺幣_________元。茲因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經雙方協商後,乙方同意在甲方不違反勞動基準法等相關法規的前提下配合甲方,暫時性減少工作時間及工資,並同意訂立協議書條款內容如下,以資共同遵守履行。一、實施期間及方式:1.乙方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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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由法律百科編輯高子涵回答)前次於2019-07-0814:57回答,謝謝品毅提供意見。以下為吸收後調整的回答。=====先簡單回答,委託人和房屋仲介之間可以只有口頭約定,不過如果委託人沒有與房屋仲介簽訂書面的委託契約,房屋仲介業者會被處以罰鍰。但無論如何還是建議委託人要和房屋仲介簽訂書面契約,避免發生爭議時無所憑據。國家有制定專門管理房屋仲介業的法律房屋仲介業者在法律上被稱為「不動產經紀業」。為了管理並建立不動產交易秩序,保障交易者權益,促進市場健全發展,我國制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未簽訂委託契約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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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法律百科的前輩好在大學四年級期間,我參加了越南的境外實習,我很感謝公司和學校給我這個機會,讓我學到了很多東西使我成長,但是也有碰到一些有關與公司的實習契約問題,爭議點:1.當發生勞資糾紛時,法律判斷依據為本國勞基法或為越南或為越南勞基法?2.合約內容有多項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是否可造成此合約無效,或部分無效以下為部分可能違反勞基法契約內文1.實習結束前1個月,由公司方依實習生綜合表現評估,延長實習或轉為正職(至少服務12個月);考核通過者,保障福利待遇參照正職儲備幹部。若因表現不佳,未通過考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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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已近17年,因業務成績亮眼老闆於2015年用Email確認與我簽任合作契約十年,請問(1)契約/條件是否有法律效力?(2)老闆可單方面修改薪資條件嗎(縮減)?(3)如公司營運狀況下滑,資遣費該如何計算?按合約未滿期限支付?還是?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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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條款:契約常會有保密條款,要求契約當事人因為合作而知道對方的事情不可以透漏給其他人。保密條款通通常會約定:保密義務人、保密內容、保密期間。保密義務人:雙方或單方。保密內容:不一定完全是秘密、機密,被保護的範圍是由雙方討論達成共識的。但保密內容應該要合理,不可以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保密期間:實務上可能約定合作結束後一段時間仍有保密義務。舉例:在工作簽訂的聘僱合約中,通常都會有一項「保密條款」,要求員工不得洩漏因為工作上知道的公司營運計畫、財務資訊、個人薪資等;且保密義務於員工離職後仍有效力。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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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保險法第4條,保險事故是指發生保險契約中約定被保險人可以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事件。例如人壽保險的保險事故,就是被保險人在保險契約約定年限內的死亡或屆期生存。註腳保險法第4條:「本法所稱被保險人,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01條:「人壽保險人於被保險人在契約規定年限內死亡,或屆契約規定年限而仍生存時,依照契約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