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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事實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法院審理最重要的兩件事,首先要確認事實的經過,其次就所認定的事實,適用相關法律,做成裁判;同時必須做這兩件事的就是事實審法院。在一般的民、刑事案件中,地方法院的第一審及高等法院的第二審是事實審;相對來說,最高法院的第三審是法律審。註腳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06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民事事實審法院,應就當事人所主張之要件事實加以調查及認定,再就其所認定之事實涵攝於其所適用之法律,以獲得一定之結論。而第三審法院為法律審,應以原判決所確定之事實為判決基礎,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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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不能未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行為人想要實現犯罪,也確實著手犯罪的實行,但因為手段、方法錯誤,根本不可能發生犯罪結果,而且行為本身也沒有危險性。例如,誤以為菊花茶內含有可墮胎的成分,因而買來給未婚懷孕的另一半喝。(但事實上菊花茶內根本沒有任何可墮胎的成分,而且喝菊花茶也沒有危險性) 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604號刑事判決:「所謂不能(未遂)犯,乃指行為人已著手於犯罪之實行,而就其行為觀察,並不能發生結果,且無結果發生之危險或可能者而言;倘其行為後,因有外部障礙事由之阻斷,致未發生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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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特別決議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可區分為「董事會特別決議」及「股東會特別決議」。董事會特別決議:董事會2/3以上的董事出席,出席董事1/2以上同意。例如公司要買回股份作為員工庫藏股,要經過董事會的特別決議。股東會特別決議:原則上為公司股份2/3以上的股東出席、出席股份1/2以上股東同意,但是考量到公開發行公司股東人數眾多,出席股東不容易達到2/3的門檻,所以公司法例外允許公開發行公司可由公司股份1/2以上的股東出席、出席股份2/3以上股東同意,來作成特別決議。例如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總額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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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贓物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贓物是指因為犯罪所獲得的財產,而且這裡的「犯罪」專指侵害財產權的犯罪(例如竊盜、搶奪、強盜、侵占、詐欺等行為)。只限於實體的財物(例如鈔票、皮夾、精品、食物),不包含抽象的權利。有理論見解認為,贓物只限於合法的財物,而不包括法律所不保護的財產,例如假鈔、毒品、賄款,就不值得用贓物罪保護。註腳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861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793號刑事判決。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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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定終止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符合法定終止事由以後,要遵守的終止手續、程序,如果不遵守就是違法終止,但終止不見得無效。例如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解僱勞工時,要事先預告,這就是法定終止程序。如果雇主不事先預告、擅自解僱,解僱還是有效的,但勞工可以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3項跟雇主索取預告期間的工資作為賠償。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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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督促程序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相較於一般提起訴訟更為簡便的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亦即,如果債權人是要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可以先不用對債務人提出訴訟,而可以先透過這個程序,向法院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如果未在法定20日內聲明異議(表達不服,不用附任何理由)的話,支付命令就能作為執行名義(執行依據),債權人就能對債務人強制執行。註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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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證據能力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是否有作為證據的資格,證據證明力則指有證據能力的證據,其證明事實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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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實質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被告許多行為犯了許多條罪,為了簡便審理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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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想像競合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侵害數法益,符合不同法條中的數個構成要件而成立數罪而言,這時因為犯罪行為只有一個,屬刑法第55條前段所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情形,只就其中法定刑最重的罪來處罰。註腳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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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總額,作為公司營運之用,並須依法登記。註腳公司法第7條第1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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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虞逃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由於刑事程序中的被告,是涉有重嫌、遭到檢察官偵查或起訴的人,所以被告在場接受調查,攸關案件能否水落石出。即使被告是無辜的,也必須透過對被告的調查才能還他清白。所以被告缺席的話會讓程序無法進行,甚至影響到判決的合法性,所以為了預防被告逃亡,法院在訊問被告之後,若覺得被告極有可能逃亡(例如在國外有置產),就會裁定暫時將被告羈押在看守所當中。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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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作為法律上的主體,與生俱來享有的權利,例如生命、自由、人身安全。重要的文件例如《世界人權宣言》及其衍生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相較於此,「基本權利」一詞所指涉的內涵與人權相近,但是是用來描述在憲法等實際存在的法律中,所賦予人民可以請求、主張,或者拒絕國家侵害的權利。註腳UnitedNation,UniversalDeclarationofHumanRights.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頁181。吳信華(2021),《憲法釋論》,頁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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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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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住大廈4樓,3樓發現廚房天花板漏水,對方找水電師傅檢查後認為是我方熱水管破損導致,要求我方負擔全額維修費用,並在我家做明管以改善;但我家並未進行裝潢、施工等作為,故研判管線應是不明原因破損。請問在沒有人為因素破壞的情況下,我家熱水管破損導致樓下漏水,難道我方應全額負擔維修費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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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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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門女長官職權最大,沒人管得了,三不五時說自己情緒差,不要煩她..1.上班休息時間提前請假她說忙,但也不能在上班時間請假,而且她所選的下屬不能任意的同意一般員工請假,需得先詢問最大的她才能請假,這樣她算不算是刁難?2.跟一般員工說話只要對方回嘴,她都認為對方情緒控管不好,罰坐休息區不工作讓對方冷靜,還回應之前這樣跟她這樣回嘴的,都不知道人在哪了?(算是恐嚇嗎?)3.常常都在客戶要來之前,才開始看現場狀況,平常也不關心員工,而且還會單獨警告員工不要亂說話?(這樣算恐嚇嗎?)3.平時長官從來沒有教育員工也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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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個台灣某老牌電視盒的不良設計在未事前通知(包括在說明書中)、未取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格式化我的隨身碟,造成數位資料遺失。該電視盒已成為資料遺失事件的證據之一,並且我已將它斷網,免得系統更新會讓證據消失。電視盒退貨期限為11/2924:00,並且我打算在資料遺失問題解決後辦理退貨。:因為那應該是快速格式化,所以理論上應該有專家可以復原資料。解決資料遺失問題的所需時間可能會超過退貨期限。所以我想向各位請教,我是否能夠跟客服協商,請他們透過購物網系統留下可讓我截圖留證的、延長退貨期限的電子書面承諾,讓雙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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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看到法律百科文章(https://www.legis-pedia.com/article/labor-work/778)提到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原先的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都可以繼續參加。想請問:一般的留職停薪的情況,勞保、勞退與健保應該怎麼安排呢?也想請問,在育嬰留職停薪的情況,勞退與健保該怎麼安排?法律或行政機關的命令是怎麼規定的呢?希望有比較明確的依據作為參考。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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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共同持有的房屋有在收租,但自從長輩過世後遺產分配下來到現在,皆未收到分配的租金,沒有立任何契約說租金要如何分配,僅有其中一持有人口頭說要將租金給另一持有人作為幫忙收租的薪水,若所有持有人中有一人不同意,是否就需將租金分配下來?或者是只要大部分持有人同意,就可以不分配租金?是否有構成不當得利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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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是著名服裝設计師,於2020年10月4日以[MRCHANG]標指定用於(衣服、禮服、洋装、T恤、等服飾),並聲明2020年11月4日美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向台灣智財局中請註冊。案經審查,認為本件商標圖樣上[MRCHANG],有歐小姐之意為一般國人習用對歐小姐的英文稱謂,以之作為商標不足以讓消費者認識其為表彰商品之標示,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故依商標法規定,不准其註冊。試問:1.[MRCHANG]商標不准註冊是否合理?2.有無重新申請商標獲准註冊之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