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
其中一方監護人不負責任,作為其監護對象,我該如何免除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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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看行為的外在,按照一般人在社會上共通的想法,都認為這行為足以誘起、滿足、發洩人的性慾,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行為,將其他對象作為洩慾工具,讓自己性欲獲得滿足的行為,且這種行為已經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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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抗告不是針對法院,而是針對「個別法官或檢察官」所做出的特定處分(例如羈押、限制出境出海等),受處分人聲明不服(即表明不同意),在法律限定的10日以內,用書面敘述理由,向法官或檢察官所屬法院提出,請求撤銷或變更。這種救濟方法,稱為「準抗告」。相較之下如果是針對「法院」辦理案件作出的裁定表示不服的救濟方式,則稱為「抗告」。註腳刑事訴訟法第416條:「I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處分已執行終結,受處分人亦得聲請,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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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稱「罪刑法定主義」,指行為的處罰,須以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為限,是刑法的重要基本原則之一。主要內涵包括:習慣法禁止原則習慣法不可作為處罰的依據。類推適用禁止原則即使兩種行為具有相似性,也不能以類推適用的方式創設新的犯罪、擴張處罰的範圍。罪刑明確性原則犯罪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都必須明確,例如不可模糊的規定「做壞事,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構成要件不明確);「殺人者,處有期徒刑」(法律效果不明確)。禁止溯及既往又稱「不溯及既往原則」、「事後法禁止原則」,指處罰行為人時,必須以行為時的法律為依據,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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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著作,是針對一個已經存在的著作,透過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進一步改作而成的新著作。這樣的新著作不會影響到原本著作的著作權,而是一個獨立的著作。衍生著作是一種創作方法,而不是著作種類,衍生出來的著作究竟屬於哪一種著作(例如語言著作、音樂著作或是其他種類),會依據它完成的型態歸類。例如,可以把哈利波特或魔戒的小說(語文著作)改拍成電影(視聽著作)。延伸閱讀曾允君(2020),《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三)衍生、編輯、表演》。王琮儀(2020),《翻唱他人歌曲的著作權問題(二)--用不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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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1條規定,檢察官有相當證據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罪時,就要起訴交由法院審判,無協商空間,此即為起訴法定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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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犯是一種刑法的犯罪類型,指的是刑法中某些罪名,本來就會有反覆做的特性。所以即使犯罪行為人在一小段時間內,多次重複做同樣的犯罪行為,還是只會成立一個犯罪。例如賭博罪、廢棄物清理法的非法清理廢棄物罪,都是立法時就預設犯罪行為人不會只做一次(例如賭博打麻將不太可能只打一圈),所以即使看起來一天內打了八圈麻將來賭博財物,也只會成立一個賭博罪。延伸閱讀:簡大為(2021),《被告的行為觸犯很多法律時,判決中真的會一一論罪嗎?什麼是犯罪競合?》。註腳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31號刑事判決:「集合犯以在犯罪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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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審判過程中進行量刑,也就是按照法律決定要給犯罪行為人什麼樣的刑罰時(例如要不要判死刑、關多久、罰多少錢),所要考慮的因素。目前法律明確規定的量刑因子一共有10個。例如犯罪時的動機、手段,或者犯罪人的生活狀況、品行、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還有犯罪所造成的損害、犯罪後的態度等等。註腳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24號刑事裁定:「至於同一罪名之有無加減刑罰之原因或關於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之變化,……。」中華民國刑法第57條:「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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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別於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或由法官先行調解,當達一定程度,也就是雙方已經有一定共識可以做調解筆錄的時候,法官會出現幫忙做筆錄。調解是解決紛爭省時、省力、省費用的方法,除了調解聲請的費用較低之外,調解筆錄的效力跟判決相同,可以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註腳民事訴訟法第406條之1第2項:「調解由法官選任調解委員一人至三人先行調解,俟至相當程度有成立之望或其他必要情形時,再報請法官到場。但兩造當事人合意或法官認為適當時,亦得逕由法官行之。」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1項:「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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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是對於「著作財產權」的限制,雖然著作權人的創作值得保護,但如果讓著作權人可以壟斷創作成果,可能反而有礙創意的發展。所以著作權法規定,在沒有經過別人授權的情況下,如果利用別人著作的行為可以成立合理使用,就不會構成對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合理使用又可以分成:列舉規定著作權法第44到第63條,列舉出具體的合理使用類型,例如政府機關基於立法或行政目的;為了報導、評論、教學、研究等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使用別人的著作。概括規定在著作權法第65條第2項則規定概括條款,綜合以下標準判斷是不是合理使用。利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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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債之關係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一方當事人具有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做出一定行為(包含作為和不做為)權利的關係。債之關係具有相對性,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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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習慣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條中的習慣在法律上就是指習慣法。習慣法由兩個部分組成:一、多年慣行的事實。二、普通一般人對於這個事實的確信和遵守。習慣法的用途就是在法律未規定的狀況下提供當事人和法官作為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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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時所使用,或者是為了犯罪所準備的東西。例如殺人、搶劫用的刀械槍枝或球棒,毒品的吸食器跟製造工具、製作偽鈔的紙張跟機器等等。法院實務認為,只有故意犯才會適用犯罪工具的概念,過失犯則不適用。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工具是指行為人心裡面計畫好、或者實際犯罪時「專門為犯罪所使用」的東西,例如A要搭車去搶銀行,所穿的衣褲鞋襪、搭車時用來刷的悠遊卡,不是A預計專門在犯罪過程中發揮作用的物品,所以不是犯罪工具。延伸閱讀:王聖傑(2020),《沒收制度介紹》。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38條第2項:「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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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法理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指法律的一般原理原則而言,及多數人所承認的共同生活的原理,例如:正義、衡平及利益衡量等自然法根本的原理。法理主要用來填補法律和習慣法的不足之處,最高法院曾經承認外國的立法例或施行前的法律作為法理適用。註腳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358號民事判決裁判要旨:「該法(按:信託法)雖係於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始經公布施行,但上開規定,對於在該法施行前成立之信託行為,仍應以之為法理而予以適用。」王澤鑑(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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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雇主針對勞工的職務或工作地點予以變動的行為,調職必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的規定,否則應屬無效。註腳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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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股東投入公司的財產總額,作為公司營運之用,並須依法登記。註腳公司法第7條第1項:「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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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是用「未來對他人不利」作為威脅,使人心生畏懼,迫使他「做」或是「不做」某行為。在整部刑法中總共出現31次,是常用的法律用語。舉例:A、B有土地糾紛,B告訴A「若不趕快賣,就找人把房子出入口圍起來」,讓A害怕若不遵從自己的房子會被圍住,家人也會受怕,那麼B的脅迫通知就屬於脅迫手段。延伸閱讀:雷皓明、張學昌《什麼情況可能成立強制罪?》。註腳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92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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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源自英美法的概念,在刑事程序中如果先違法取得了一個A證據,A證據理論上是不能使用的(欠缺「證據能力」),而若隨著A證據衍生找到了a證據,a證據也應該沒有證據能力。如同A證據這一顆毒樹,長出有毒的果子:a證據,兩者都是有毒的,不能用來證明被告是否有罪。毒樹果實理論是為了遏止違法偵查,所以要讓違法取得的證據,以及所衍生出來的證據通通不能使用。不過,我國法院實務並不採取毒樹果實理論,而是採用「實質保護法理」,綜合考量前後取得證據的因果關係、行為關聯,來判斷衍生證據的證據能力。常有人誤解我國法院採毒樹果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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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犯罪主體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為求通俗易懂起見,先用一句句子的構造談起。以敘事句為例,有主語+述語+賓語三個部分(如同英文句子的Subject+Verb+Object)。在「張三偷李四的錢」這句句子裏,「張三」是主語。把這個敘事句和竊盜罪聯結,「偷」是犯罪行為,「張三」是行為人,他便是犯罪主體。刑法分則裏的各種犯罪,其犯罪主體以自然人(個人)為限。但是在特別法中,法人也可能成為犯罪主體。例如依照著作權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對於法人(譬如出版公司)也要科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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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自認,是指「於訴訟上承認他方所主張的事實」的行為。例如,A起訴主張B有向自己借款30萬元並請求B還錢,B如果於訴訟中以口頭或書狀方式承認有借錢這件事,B的行為就是自認。一旦經過他方自認,主張這項事實的一方,就不用再負舉證責任,而且除非能證明所自認的事實確實不是真正或經對造同意,否則是不能反悔撤銷的,法院於判決時也會直接以這個事實作為裁判基礎,所以自認的法律效果相當強,在訴訟上應特別注意。註腳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