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
這個問題,牽涉到對違章建築與時效取得的理解,說明如下。一、違章建築在法律上的意義違章建築係指沒有經過主管建築機關審查許可並發給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就擅自建造使用,導致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的建築物。違章建築雖然無法辦理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不過實務上認為,當違章建築興建完成時,若已具備了構造上及使用上的獨立性,仍屬於民法第66條第1項土地上「定著物」,屬於不動產,可由出資興建的人,原始取得違章建築的所有權。這個情況下,出資興建的人雖然擁有違章建築的所有權,但是因為不能辦理所有權登記,導致他不能合法移...
辭典
圖1習慣法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法條中的習慣在法律上就是指習慣法。習慣法由兩個部分組成:一、多年慣行的事實。二、普通一般人對於這個事實的確信和遵守。習慣法的用途就是在法律未規定的狀況下提供當事人和法官作為參考。
辭典
圖1廢止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廢止是指行政機關針對當時發給合法的處分(例如許可公司登記、營業等),後來因為事實或法律狀況改變,行政機關依法做出讓處分失效的決定。這種失效原則上是向後失效。例如依照公司法第17條之1,公司雖然已經合法登記,但之後的經營有違法被勒令歇業確定,主管機關就會廢止公司登記或部分的登記事項。註腳行政程序法第123條:「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一、法規准許廢止者。二、原處分機關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者。三、附負擔之行...
文章
圖1契約一定要有書面嗎?內容混雜印刷與手寫字可以嗎?資料來源:蘇宏杰/繪圖:Yen一、契約如何成立?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規定,如果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原則上契約就成立。例外的情形是當事人特別約定契約須用一定的方式。多數類型的契約都屬於前述原則的「不要式契約」,只要當事人互相表示的意思一致,並不需要依照特定的方式(例如:書面等),契約就成立。例如:A到B商店買飲料,在A拿飲料向B商店結帳時,A與B就飲料成立買賣契約。不過,因為口說無憑,且不容易舉證,為了避免未來發生爭議及舉證上的困難,對於比較重要的契約...
文章
依據工會法第6條第1項的規定,工會組織的類型可以分為「企業工會」、「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三個種類。參酌2010年當時的政治經濟時空及社會環境的改變,讓原來具有獨佔性、有層級次序的企業工會已經不符合多元化、多樣化的社會結構發展,而在這樣的背景底下,啟動了工會法關於工會組織類型的修正。由於法令對不同類型的工會,有不同的要求與效果,如果想要認識工會的運作,必須先認識各種類型工會。工會三種類型說明如下:(見圖1)圖1三種工會的組織類型資料來源:匿名/繪圖:Yen一、企業工會指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據公司...
辭典
己手犯是指行為人必須直接並親自實施構成要件行為才能構成的犯罪,不能假手他人實施;第三人雖然可以透過教唆或幫助他人實現犯罪,但本身絕不可能成為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例如:偽證罪、重婚罪等,不可能假借他人之手,達成做偽證或與他人重婚的犯罪行為。註腳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294號刑事判決:「又學說上所謂之『己手犯』其特徵在於正犯以外之人,雖可對之加工而成立該罪之幫助犯或教唆犯,但不得為該罪之間接正犯或共同正犯,亦即該罪之正犯行為,唯有藉由正犯親自實行構成要件行為,他人不可能參與其間,縱有犯意聯絡,仍非可...
辭典
圖1預防性羈押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針對某些特別容易再犯的犯罪類型,如放火、性交猥褻、竊盜詐欺、買賣人口,甚至是家庭暴力、跟蹤騷擾等行為,擔心刑事被告可能會在程序進行期間就再次犯罪,所以先將被告羈押起來。延伸閱讀:劉立耕(2019),《什麼是「羈押」?和刑罰有不一樣嗎?羈押的類型又有哪些?》。劉立耕(2020),《被羈押的人有什麼權利呢?》。王琮儀(2021),《被「羈押禁見」應該怎麼辦?除了刑事辯護律師以外,其他案件的律師可以跟被告會面嗎?》。註腳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0條之1:「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
文章
在生活中與他人訂立契約,會使當事人間因此產生權利義務關係。而民法債編規定的「契約」有許多形式,例如買賣、贈與、租賃、借貸等等,這些項目又可依照其契約性質區分成不同類型:第一種類型是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差別在於「要不要交付標的物來作為成立契約的必要條件」,第二種類型是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差別在於「法律是否要求須經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契約」。一、要物契約與諾成契約(見表1)表1諾成契約與要物契約比較表資料來源:楊舒婷/繪圖:Yen(一)定義要物契約又稱「踐成契約」,是指除雙方合意外,還需要做出一定的給付...
辭典
圖1放火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故意引起燃燒或火災的行為,指行為人一開始就想要使建築物、交通工具、物品燃燒,所以進一步點火引燃物品的行為。而放火的行為不拘形式,例如想要使房屋燃燒,可以先直接針對房屋的易燃部分(如木質地板)點火,或者先在家具上點火燃燒、再進一步引燃房屋。放火行為的處罰會比失火更重。註腳中華民國刑法第13條:「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II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例如中華民國刑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
文章
在上一篇文章《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是什麼?和服務證明書有什麼不同?雇主不提供會有什麼罰則嗎?》中,我們對於「服務證明書」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應該有了基本的觀念,而如果雇主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勞工時,勞工該怎麼辦呢?一、檢舉、調解、提告比一比萬一雇主就是不願意提供服務證明書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呢?以下簡介幾種勞工可以維護自身權益的方式:檢舉、調解及訴訟(表1)。表1:申訴檢舉、調解及訴訟的比較表 申訴檢舉調解訴訟法令依據A.勞動檢查法§33B.勞動基準法§74A.勞資爭議處理法§9B.鄉鎮市調解條例C.勞...
文章
圖1不知情下當了小三可以要求賠償嗎?資料來源:黃千芸/繪圖:Yen一、什麼是貞操權?(見圖1)「貞操權」,是指個人對性行為或身體親密接觸等行為的自主決定權,以確保每個人的身體自主權和性自主權不被侵犯。如果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別人的貞操權,就要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犯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罪,或者是性騷擾防治法上的性騷擾行為,都會侵害貞操權。即使受害者沒有金錢上的損失,只是精神痛苦,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性行為的對象是否已婚,因為涉及性交行為是否侵害第三人的配偶權,屬於一般人決定性行為對象時的重要事項,因此隱...
文章
臺灣的生育率持續創新低,美國中情局於2021年發表一份全球總合生育率預測報告,報告顯示臺灣2021年預測生育率為1.07,全球排名倒數第一。政府同年推出了「0-6歲國家一起養」政策,其中包含各項育兒津貼與補助,希望能藉此提升生育率。一、有關育兒津貼(一)家有0~未滿5歲幼童可以領多少育兒津貼?所謂的育兒津貼,是政府為了減輕父母養育子女的經濟壓力,而核發一定數額的津貼,如家中有0至未滿5歲的幼童,就可向幼童戶籍所在地的鄉(市、鎮、區)公所提出申請。0至5歲幼童的父母,自2021年8月起,每月可領新臺幣(以下同)3,500元的津...
文章
隨著通訊軟體的便利,越來越多雇主藉由通訊軟體交辦公務,也衍生出許多勞工經常於下班時間收到雇主的訊息,需額外利用下班時間回覆老闆的訊息,甚至在家藉由通訊軟體繼續提供勞務。因此先前有新聞報導指出,勞工在非上班時間收到雇主訊息,雇主須補發加班費,但是可否像新聞報導所述向老闆請求加班費,還是需要依據具體個案判斷,以下將列舉三個案例向讀者們說明:(見圖1)圖1下班時間回覆老闆訊息,是加班嗎?資料來源:紀欣宜/繪圖:Yen一、案例一的A任服裝設計師兼企劃是否可以向雇主請求加班費?(一)A是否可以向雇主請求加班,需以...
文章
一、家庭暴力防治法修正後,增訂了「恐怖情人條款」就本人承辦有關保護令的案件中,不乏有已成為前男女朋友仍舊需要聲請的案例,也就是坊間所稱「恐怖情人」的典型。依照現行法,這種類型的保護令,在法律已經有明文規定可以聲請了。它是在最近才增修的新規定(即2015年1月23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其中增列「親密關係」規定,將「16歲以上且未同居,而且有親密關係的暴力被害人」納入保護範圍,這項俗稱是「恐怖情人條款」的規定,已經於2016年2月4日正式上路了,可以保障更多的被害人。當然這樣的增定確...
文章
刑法第305條是「恐嚇危害安全罪」,本罪所要處罰的是「用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恐嚇他人將危害其安全」的行為。條文看似簡單,但在適用上卻有許多需要注意的地方。一、什麼是「恐嚇」?恐嚇是指用威嚇方式,對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的事(例如砍手砍腳、散播私密影片等),向被害人做出惡害的通知,使被害人心生恐懼。(一)什麼是「惡害的通知」?所謂「惡害」就是指「加害於人的事情」。一般來說,恐嚇的內容必須是「不法」的惡害,例如傷害生命、身體等(這些行為是本來就不能做的,所以是不法的惡害)。...
辭典
圖1個人資料資料來源:本辭典內容/繪圖:Yen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規定,個人資料是指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出自然人的資料;並在條文中以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為例。 註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
文章
為了「促使原權利人善盡積極利用其財產之社會責任,並尊重長期占有之既成秩序維持占有的公信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當長期占有他人所有的動產,例如:A把B的筆帶回家持續一段時間,同時又符合民法第768條與第768條之1規定的要件時,占有人可以主張時效取得該項動產的所有權。至於具體應符合哪些要件,才能主張時效取得動產所有權呢?(見圖1)圖1怎麼樣才能時效取得動產?資料來源:鍾秀瑋/繪圖:Yen一、以所有的意思占有占有人主觀上把自己當作所有權人,以「對於自己所擁有物品進行支配」的意思占有動產,就開始計算取得時效;如果一開始...
文章
一、什麼是羈押的替代手段?羈押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追訴、審判、執行程序不會被干擾,具體方式則是透過拘禁被告來避免其逃亡、湮滅證據。但被告畢竟尚未受到有罪的確定判決,而羈押已經嚴重侵害了被告的人身自由,因此如果「具保」、「責付」及「限制住居」等羈押的替代手段可以達到避免被告逃亡、滅證的羈押目的時,依法就不得羈押被告。二、什麼是具保?具保是指法官或檢察官訊問被告後,在無羈押必要的前提下,命被告提出一筆擔保金,並透過該筆金額來保證被告不會逃亡,也就是俗稱的「交保」。至於說如果具保後被告卻逃亡、隱匿而不出庭...
文章
電視新聞或報章雜誌經常提及「通緝犯」,除了因涉入重大刑事案件而逃亡的通緝犯外,一般民眾因搬遷住所、久居國外,或未依傳票到庭而被列為通緝犯的案件也偶有耳聞。但究竟什麼是「通緝」?通緝的原因為何?(見圖1)圖1為什麼會被通緝?資料來源:簡珣/繪圖:Yen一、什麼是「通緝」?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86條、第8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緝是將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資訊,通知給附近的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甚至公告周知,使逃亡或藏匿的被告能盡快被拘提、逮捕,以到案說明並接受法律制裁。二、為什麼被通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4條規...
文章
一、詐騙集團分工簡介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詐騙集團通常都是由「首腦」、「行騙者」、「車手」、「水手」等不同成員組成,每個成員都有自己負責的工作項目,藉由精細的分工完成詐騙工作,同時也以此製造斷點、隱匿行蹤,增加檢警查緝的困難。各個成員負責的工作內容大致如下:(見圖1)圖1詐騙集團有哪些常見成員?各自有什麼刑責?資料來源:王綱/繪圖:Yen(一)首腦顧名思義,指的是整個詐騙集團的領導者,負責詐騙工作的策劃及分工。由於首腦通常隱身幕後,因此往往也是最難抓到的詐騙集團成員。(二)行騙者也有稱為「電腦手」,是實...